【獨媒報導】居於何文田的婦人,先後因為不同藉口襲擊家傭,例如稱家傭不小心將熱水濺中小狗,她就用熱水還擊,燙傷家傭肩背,還扯其頭髪和將她的頭撞牆,並要求家傭簽署「免責信」,表示傷勢與僱主無關;婦人又嫌家傭煮餸難吃,多次踢她下體。婦人早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及傷人多罪罪成,被判囚27個月。她申請上訴許可,高院法官今駁回案件,直言原審已有完全足夠理由定罪,家傭多處傷勢不可能是意外,當家傭出現顯著傷勢後,僱主要求她寫「免責書」,目的顯而易見。

住何文田寓所 上訴聘資深大狀

上訴人為陳心怡,她在上訴時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原審裁定她1項傷人罪、3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控方案情指,在2019年10月14日至翌年2月24日期間,陳心怡多次襲擊家傭,導致她不同程度受傷。最早的襲擊出現在2019年10月14日,家傭因為不小心把熱水濺在陳的小狗上,陳將熱水淋家傭左肩,並燙傷其背部,又扯她頭髮,將她的頭撞向牆壁3次。

在2019年12月,陳又指家傭煮的食物難食,打其左眼,又用木製鑊鏟打頭。翌年2月18日,陳再指家傭的食物難食及弄壞家中物品,先穿着拖鞋踢家傭私處,陳再換上一隻運動鞋,並命令家傭脫去外褲,她再踢其私處9下。直至陳的丈夫發現才制止事件。其後陳又曾以不同藉口施襲,例如用晾衣棒打頭、用針刺小腿、拖鞋打臉、拳打嘴唇等。直至家傭在2020年2月凌晨離開何文田僱主的住所,徒步前往太子站,再輾轉前往金鐘菲律賓領事館,才揭發事件。

4個月內多度被襲

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考慮了醫學報告,指家傭的傷勢與供述襲擊事件相符,傷勢不太可能是傷者自己造成;而案件不涉及第三者施襲,邏輯上唯一的結論是陳襲擊事主。

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提出3項上訴理據,指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家傭庭上證供與其書面供詞之間的差別,認為原審裁定有錯。上訴方又稱,原審法官寬鬆並太側重家傭的個人背景以及離鄉別井來港工作的事實,以過分低標準處理其證供的不可能性。

上訴庭:原審有完全足夠理由定罪

律政司一方反駁,家傭在錄取第一份囗供時身心俱疲,未能在一份文件內將所有細節「一氣呵成」地道出,是絕對可以理解,又批評上訴方的說法是不近人情。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指出,原審法官的分析「已完全足夠給申請人定罪」,家傭背部燙傷、下體紅腫及手臂被針扎傷,傷勢不可能是意外造成。他又指家傭在4個月內多次遭受襲襲,不能逐一提及並解釋各處傷勢也屬合理,不會影響其可信性。

就日期在2019年12月25「免責信」,他同意原審法官所指,若僱主發現家傭的身體出現「原因不明」的傷勢,合理做法為著令她或親自帶她前往求醫,而非要求家傭寫下「免責信」。原審法官分析,家傭不會無緣無故為了保護上訴人而撰寫免責信,是上訴人要求她寫的,「箇中目的,亦顯而易見。」另外彭官亦補充,家傭與上訴人居於同一住址並日夜相對,是否有第三人襲擊,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上訴方的說法只是毫無證據下的臆測。

案件編號:CACC6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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