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可以骂警察吗?
对中国人来讲,就一般的印象而言,美国人对总统等高官是的确没有什么敬畏之心,公开嘲笑讽刺是家常便饭,电视节目里或者报纸上甚至有骂总统是卖国贼或疯子的。
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位两度当选且任期不连续的总统—克利夫兰(1885年和1893年就任)曾经抱怨过:“报纸散布谎言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普遍和下作过。”这可能是所有美国总统的一个共同感受,区别只在于有的总统说出来,而大多数则把它闷在心里;有的总统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而大多数则是息事宁人或者巧妙应对;美国历史上还有过一些政府起诉报纸诽谤的案例。
然而自从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地指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要义就是重点保护人民对政府官员“猛烈、尖锐,有时毫不留情”的批评,就再也没有过美国总统去起诉媒体诽谤,从此美国媒体在怼总统一事上彻底放飞自我。几十年来口头炮火最猛的美国总统特朗普也最多只能骂骂某些媒体是“fake news”(假新闻)。
但很奇异的是,似乎在中国人的印象中,骂美国警察是件很严重的事情。笔者经常见到一些“忠告”说,在美国警察面前一定要乖乖的,否则被打死勿论。这当然是个好建议,面对任何持枪者,谨言慎行都是明智的做法。然而这不意味着美国警察是不能咒骂的。
2015年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曾经驳回了一个警方起诉。事情源起是当地警察在逮捕一名妇女时,这名妇女的弟弟在旁边一直骂那些警察是“motherfuckers”。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骂警察也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之内, “该言语可能是不尊重的、无礼的和恼人的,但无论如何仍然受到宪法保护”。
美国法律人士曾对“如何合法地羞辱和咒骂警察”做了一番探讨,指出通常情况下,只要身体上不做出容易引起误解的动作,言语中也不要有暴力威胁的内容,比如“我要打死你”或者“扁你”等,那么使用“F”打头的词汇或者竖中指都属于法律容许的意见表达。这还是当面的,至于媒体上那就更是可以无忧羞辱和咒骂。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警察和总统一样都挺憋屈的,公家饭不易食。
当然,笔者在这里必须强调:“法律容许”仅仅是“法律容许”,不代表这样做是应当的或者是道德的,人与人之间应该还是以相互尊重为主;而且面对一个暴力执法者,言语上的辱骂虽然在法律上不会有什么后果,但事实上的后果可能不是你能够承受的,万一对方情绪失去控制把你给打死了,也最多就是坐几年牢的事,而你却是白死了;而且如果当时刚好你手部或身体有什么动作的话,对方也可能完全撇清自己的责任、说是以为你要掏枪或者你拒捕所以他做出的应激反应,最后甚至连饭碗都不会丢掉。
不过在美国有一个群体是比较特殊的,他们也属于公家人,也手持暴力,但骂他们的人比较少,那就是美国军人。从宪法第一修正案角度或者法律角度而言,这个群体在此方面并不享受任何特殊待遇,也就是说,咒骂他们也属于一种意见表达,和烧美国国旗一样。
但是,胆敢开口骂军人的大多数都会“社会性死亡”,除非是有根有据地就某个具体事件对具体个人的咒骂,而且一般被骂的都会是美军高级官员。美国社会对军人是非常尊重的,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军人的出生入死,美国公众基本上是年年看得见,所以非常敬佩这种牺牲;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美国军人和公众鲜少成为矛盾对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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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们在谈论宏观大事的同时,也不忘关注具体的个人,尤其是一条条卑微的生命,因为我们绝大多数人自己就是极卑微渺小的。
关注他人也是拯救自己。
人往往是健忘的,将笔者以往关注过、却还没有结果的人命之事列在这里,以作提醒:
1,2023年2月22日发生的阿拉善矿难怎么样了?失联的47人找到了吗?
2,2023年3月初在中非共和国西部被绑架的3名同胞解救出来了吗?
3,2023年3月中旬在中非共和国杀害9名同胞的凶手找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