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有示威者在港鐵太古站集結,警方一度近距離向人群發射胡椒球彈。6名男子早前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非法集結、阻差辦公和藏武等罪成,今(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3至6個月,其中案發時未成年的男生則判入更生中心。另外一名音響工程人員則承認無牌管有對講機,被判罰款2,000元。裁判官劉淑嫻接納被告並非主導角色,考慮他們逗留現場的時間後,認為其參與程度有限,亦接納案件歷經4年才完結,期間各被告已作更生及人生規劃,終予以減刑。

5人早前被裁非法集結罪成

本案5名被告上月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包括:黎韋然(30歲,戲院經理)、陳堃榮(案發時16歲,現20歲)、謝誠謙(現30歲,工程師)、戴偉軒(現31歲,侍應)及陳朝安(現30歲,銷售員)。陳朝安另涉管有彈射器及金屬彈丸,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官指案件延誤非警方造成 惟接納各被告已作更生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本案原涉及10名被告,另有2宗案件的被告就同一事件而被起訴。她認為警方調查需時,不認為本案是因警方的錯誤而出現延誤。不過她指本案歷經4年才結束是事實,各被告獲釋期間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不會被起訴,已有其人生規劃,最終案件的延誤令被告及其家人受到困擾。

官信納被告非主導角色 參與程度有限

劉官續考慮案情,指當日維園集會結束後,有示威者以「快閃黨」形式到不同地方聚集。她指涉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約100人、歷時3分36秒,警方當日行動迅速應變,毋須使用催淚彈或舉旗警告;而示威者亦沒有針對高風險建築物或對公共機關造成威脅,事件沒有造成一般市民受傷。

就被告黎卓然、謝誠謙及戴偉軒,劉官接納他們並非主導角色,無證據顯示他們曾經參與堵路,在考慮他們逗留現場的時間後,認為其參與程度有限。加上3人攜帶的物品多是防禦性質,劉官指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帶領或鼓吹暴力行為的角色。雖然他們留在現場,能鼓勵他人作出暴力行為,但劉官認為各人的參與程度仍較輕微。

劉官終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案件歷經4年後才完結,令被告及其家人飽受壓力;而被告在家人、上司及朋友眼中具善良品質,被捕後仍然努力工作,遂進一步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3個月監禁。

年輕被告盼服刑完畢後儘快繼續學業 官判更生中心

就案發時只有16歲的第四被告陳堃榮,法庭早前為他索取了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報告顯示判處三個中心均合適,但較建議勞教中心。辯方求情時提到陳堃榮努力修讀高級文憑,成功獲得大學取錄,盼法庭能考慮監禁的刑罰,讓被告能盡快服刑完畢、繼續學業。辯方另補充,若法庭不考慮監禁,希望能判處更生中心。

不過劉官判刑時則認為判處監禁並不合適,最後只接納報告建議,判陳堃榮入更生中心。

其中一被告因藏有彈射器等 罪責較重

至於第九被告陳朝安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藏武均罪成,他於2022年12月因藏有大麻而被判處12個月感化。劉官指該案在本案之後才發生,因此判刑時不會考慮。

劉官雖然接納陳朝安同樣並非主導角色,但考慮其袋中藏有彈射器及金屬彈丸等物品,遂以較高的5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她同樣考慮案件延誤及良好品格等因素後,進一步減刑1個月,就非法集結罪判囚4個月。

至於陳另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劉官判他3個月監禁,並下令把其中的2個月刑期,與非法集結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

電腦軟件工程師阻差罪成 判囚3個月

第三被告文城康(23歲,電腦軟件工程師)早前獲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但阻差辦公罪成。劉官判刑時指案情有其嚴重之處,她考慮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不安之際,受傷警長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警長於扶手電梯捉住被告,並大喊「差人,咪郁!」,但被告沒有理會,更向警長的肩膊一扯,最終導致二人雙雙跌落電梯。

劉官就此罪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酌情因案件延誤等因素減刑1個月後,判監3個月。

首被告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罰款2,000元

餘下首被告林韋丞(24歲,音響工程人員)則非法集結及藏武均罪脫,但他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劉官判他罰款2,000元。

首被告 林韋丞
首被告林韋丞(左)非法集結及藏武罪脫,惟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罰款2,000元。

被告求情指祖母出殯時獲告知再度被捕 未能送最後一程

判刑前,代表黎卓然的辯方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黎的哥哥談到弟弟與祖母關係良好。黎卓然於2021年8月11日接警方通知被正式落案起訴,當日正正是其祖母出殯的日子。他在殯儀館接到電話後需馬上進行後續手續,沒辦法送祖母最後一程,對此一直感到傷心和內疚。

辯方又指,黎卓然因為本案而失去了升遷機會,其父親有腳患及聽力毛病,需要定期覆診,但父母仍然希望出席兒子的每次聆訊,惟被告知道他們身體不佳,對他們感到非常內疚。

工程師求情指由學徒從低做起 經許多努力

至於第五被告謝誠謙,辯方強調他經過許多努力才能成為工程師,由學徒從低做起,僱主答應他服刑完畢後會再次聘請他。母親的求情信表示自己患有躁鬱症,但兒子一直承受她各種無理的脾氣,甚至負擔其醫藥費用;而謝亦在父親失業後,一人承擔起家庭開支。

就其他被告,辯方指第三被告文城康不具預謀犯案,並非刻意傷害警員,對警員受傷感到內疚;第八被告戴偉軒參與的非法集結時間只有2分鐘多,歷時不長;第九被告陳朝安的參與時間更只有17秒,雖然他管有彈珠,但強調無證據顯示曾經使用。

辯方盼法庭能考慮案件延誤

各辯方律師亦盼法庭能考慮案件延誤,指各被告於2019年8月被捕,之後「踢保」及不用再報到。原以為事件已經完結,但各人再於2021年8月遭重新被拘捕及檢控,至現時案件結束已歷經4年的時間。

同案3人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等罪,包括陳家俊(18歲,學生)、陳悦(20歲,學生)及余巧茵(被起訴時21歲),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監禁半年和2個月。

非法集結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ESCC17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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