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發起「圍魏救趙」。20人於尖沙咀被捕,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一人認罪囚9個月半,餘下19人則不認罪,今(17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續審。現職美術自由工作者的被告供稱,案發時她與男友、本案另一被告打算參加鮮浪潮短片比賽,當天早上到尖沙咀租借攝錄機,惟發現攝錄機店舖沒有開門後,便步行到尖東吃早餐,並尋找另一店舖,不料中途雙雙被捕。被告表示,她與男友最終沒有參加該短片比賽,因被捕後已經沒有心情。

被告指到尖沙咀取景看上班 控方質疑其他地方也有商業大廈

第八被告許巧靜昨天供稱,案發時她在公開大學(現改名為都會大學)就讀動畫及視覺特效4年級,因要完成畢業作品,遂到尖沙咀一帶取景並繪畫手稿。

許巧靜今接受盤問,確認當天早上到尖沙咀是想取景和觀察途人上班,另補充希望到尖沙咀一些較有特色的地方取景,例如鐘樓等等。控方質疑全港其他地方也有商業大廈,例如觀塘有很多人上班,不一定要前往尖沙咀。許巧靜同意,但她和組員商討時沒有提及該些地方。

控方表示,她與組員原先打算講述影片主角在示威下繼續上班,後來因感題材敏感而更改。控方認為許巧靜對社會事件具有觸覺,懂得分辨是否敏感,而她亦明知理大當日有事發生,不解為何偏要選擇在當天前往尖沙咀。許巧靜指她早已計畫取景,她學業和兼職均繁忙,其公司也早已出了更表,若錯過案發日便要等一個月後才能去取景,而與同事調更也比較麻煩。

控方指被告避催淚彈「就咁遮住鼻衝去地鐵都得」 毋須眼罩

許巧靜另曾供稱她袋中的眼罩和口罩是該年的8月由一名途人所贈,因當時她下班遇上警方施放催淚彈,眼晴感到疼痛,自此她便一直隨身攜帶該些物品,以備不時之需。

控方今天問許巧靜會否同意,催淚彈在空曠的環境對一個人的影響會較少,因催淚煙會散去,許同意會較密封環境好。控方又質疑途人為何會無緣無故向她提供眼罩,被告表示或許是看見其辛苦的模樣。

控方指出,由被告工作的西九龍中心跑到深水埗地鐵站只需要2分鐘,認為她「就咁遮住鼻衝去地鐵都得」,毋需要眼罩。許巧靜反駁:「可能主控你得,我就唔得」。

控方質疑被告未能證手稿繪畫時間

許巧靜在盤問下提到,她在案發當天繪畫了3張手稿,但其中兩張未能尋回。她對該2張手稿的內容不深刻,因最終沒有用於畢業作品中。控方認為被告當日選擇不拍照,反而以繪畫形式取景是因為相片會顯示拍攝時間,而被告根本就未能證明其手稿的繪畫時間。許巧靜則強調手稿確實是她在案發當天或之前所畫。

許巧靜否認當日在場見過警方展示黑旗、否認有聽到示威者說「一、二、一、二」和「死黑警」等。她不同意控方稱其口供屬事後堆砌,不同意被檢獲的眼罩和口罩能證明其參與示威。

第9被告指案發當日到尖沙咀借攝錄機 欲參加鮮浪潮短片比賽

第九被告洪妙賢則供稱,她案發時23歲,現時為美術自由工作者。她供稱案發時希望參加鮮浪潮的短片比賽,欲拍攝一段關於兩名偵探在觀塘查案的影片,並邀請當時男友、同案第三被告陳思晨一同組隊。

被告指攝錄機舖未開門 遂到尖東吃早餐

洪表示在案發前一天,她與陳思晨一同討論短片想法,二人談到興致勃勃,加上知悉彼此在案發當天恰巧有空,遂決定相約出外拍攝。洪妙賢指,案發當日早上二人打算先到尖沙咀租借攝錄機,然後再到觀塘拍攝。他們約7時出門,發現地鐵站服務受阻後便乘的士到尖沙咀金馬倫道。但之後因受封路影響,二人最終在半島酒店下車走到攝錄機店舖,不料到達時卻發現尚未開門。

洪在庭上解釋自己衣著,當日之所以穿藍色上衣、黑色外套及黑色長褲,是因為平時她拍攝時也習慣穿深色衣服,一來能防止反光,二來預計當日拍攝環境污糟;而帽子則能遮擋陽光、手套能在調整拍攝物件位置時戴上。

洪妙賢續指,在發現相機舖未開後,她與男友便到尖東的太興餐廳食早餐,同時搜尋其他攝錄機店舖。二人首先由金馬倫道出發,經花園走到南洋中心旁的小巷,強調途中不覺有特別事發生,能看見有途人和準備上班的人經過。

被告指在科學館廣場發現多人聚集 與男友商討去向期間被捕

洪指他們之後走到科學館廣場,發現該處有很多人和車輛,其左前方亦有黑衣人聚集。洪表示她和男友當時只希望盡快繞過人群,便沿行人路步行至華懋廣場的停車場。惟男友陳思晨留意到有警員舉起黑旗,二人便在原地相討去向,到想離開時身邊人卻突然四散,他們頓時被人群包圍,反應過來時已被警方要求「踎低,雙手擺頭」。

洪妙賢強調自己無意參與暴動,她與男友陳思晨最後沒有參加鮮浪潮的短片比賽,因被捕後已經沒有心情。

案件明天續審。

本案19名被告不認罪,包括:吳肇韜(19歲,學生)、何兆川(23歲,道具製作)、陳思晨(22歲,無業)、高敬希(18歲,學生)、曾曉琳(20歲,學生)、陳綺敏(37歲,無業)、王穎彤(21歲,學生)、許巧靜(22歲,售貨員)、洪妙賢(24歲,電視製作)、陳東城(43歲,清潔工人)、鄧耀雄(24歲,社工)、鄭肇其(52歲,廚師)、施雄國(36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鄭瑞琪(30歲,文員)、陳正雯(20歲,學生)、蔡蒨盈(28歲,無業)、程曉君(27歲,文員)、鍾靜純(28歲,項目幹事)、江麗華(27歲,活動幹事)及劉頌祈(27歲,無業)。

同案一人認罪囚9個月兩星期

同案曾曉琳(20歲,學生)則承認控罪,被判囚9個月兩星期。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案件編號:DCCC 855/2020、475/2021、6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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