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披露查中大 過往發稿鮮有提調查 查錫我:未點名受查對象 不犯《防賄條例》
【獨媒報導】廉署在未有任何拘捕行動下,上周五透過發聲明,公布正在調查中大醫學中心,被坊間質疑偏離一貫調查保密原則。《獨媒》透過翻查廉署過去新聞稿,發現過去一年278篇新聞稿當中,88%是關於拘捕、起訴、定罪及判刑;其餘絕大部分關於廉署活動和專員行程的雜項資訊,關於中大的新聞稿是唯一以聲明方式「證實」傳媒查詢的資訊。廉署主動披露受查機構有沒有觸犯 《防止賄賂條例》?前廉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認為無犯法,不過廉署做法「有少少砸界」,應可避則避,他重申廉署的做法不太理想,對段崇智太太羅聞亞不公平。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晹認為廉署或有「合法權限」,構成條例下的合理辯解,反而若果羅聞亞最終成為「受查對象」,傳媒報導反而有機會觸犯「披露受查人」罪行。
另外,《獨媒》亦翻查2010年至今次的新聞稿,發現廉署只曾發出過29次公開聲明,有4次是公布就公眾關注案件已「完成調查」,並表明沒有作出起訴。有兩次是公布「展開調查」,分別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涉貪,以及有人向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提供賄款支持投票政改的「一億買票」案(見另稿),該兩次「破天荒」公布調查對象的新聞稿,廉署都詳細交代背後基於「公眾利益」考慮。
過往公布主要涉及法律程序
廉署網頁只保留了過往一年發出的新聞稿,《獨媒》翻查截至8月12日的所有278篇稿件,當中有140篇(50.4%)有關對早前被廉署起訴的人已認罪或判刑;廉署進行起訴或加控,有103篇(37.1%),換言之,有87.5%的新聞稿與法律程序有關。另外有8篇為廉政專員進行交流或外訪活動(2.88%)、4篇為進行通輯(1.44%)、3篇為拘捕行動(1.08%)等,僅一篇公佈為回應傳媒查詢。同時,未有公佈有關證實調查行動。
上周「證實」調查中大醫學中心
廉署上周五(11日)的聲明回應傳媒查詢,證實正就香港中文大學轄下一所2018年成立的醫學中心進行調查,懷疑有人在處理該中心的撥款及運作過程中涉嫌貪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挪用公款。廉署人員同日到中大調查及蒐證,包括會見相關人士及根據法庭批出的手令進行搜查,暫時未有人士被拘捕。廉署強調由於調查仍在進行,廉署不會作進一步評論。該篇「聲明」新聞稿,是去年唯一一篇相關性質的公布。
過往13年,廉署僅8次主動發聲明回應傳媒查詢,前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認為,反映在調查階段,廉署一般做法是「No comment(無回應)」,不會公開調查行動或作任何評論,直至作出起訴才會發表新聞公布。
查錫我:披露受查機構無觸犯《防賄條例》
廉署罕有地披露受查機構,有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下禁止披露受查人的罪行?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晹指廉署並無觸犯,因為《條例》列明若披露了「受查對象」或「調查細節」才會犯法,但廉署今次未有提及受查對象,只提及受查機構。他指《條例》下亦有「合法權限」的合理辯解,若廉署正行使公職,或符合「合法權限」的定義。
查錫我同樣表示廉署無披露受查對象,亦無透露證據內容細節,他認為沒有觸犯《防賄條例》。今次與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被定罪的案件不同,是因為林直接揭露「721案」受查警員的身份。
若段妻確為受查人 傳媒或犯法
至於傳媒在報導中大醫學中心的同時,再引「消息」指醫學中心的負責人是中大校長段崇智太太羅聞亞,該舉動有沒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黃啟晹認為有機會,若傳媒所指出的對象,事實上正是受查對象,便會觸犯法例,即使採用含糊或間接的表達方式,例如採用「消息指」、「懷疑」等字眼,亦有觸犯法律之虞。
新聞自由非合理辯解
他以《香港01》 的報導為例,文中指醫學中心的負責人為羅聞亞。雖然沒有指明受查對象是羅聞亞,但仍有機會犯法。他指新聞自由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的合理辯解,傳媒為了保護自己,過往一般不會提及受查人身份,直至廉署作出拘捕等明確執法行動。
不過查錫我則表示,未見到傳媒直指羅聞亞涉貪污,流於「聯想」事件與羅有關。他認為披露與猜度不同,「披露係你手上有啲資料,你將佢公開出嚟,咁但係話佢猜度,猜度乜嘢都得。」他認為難以因此指控傳媒觸犯《條例》。但若事主因為報導而感到聲譽受損,或可控傳媒誹謗。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
查錫我:做法對段太太不公平
查錫我向《獨媒》表示,若以普通市民角度,段崇智正在「熱廚房」中,加上調查處於初步階段,未有拘捕任何人,結果甚至是可能無證據起訴任何人,而且現時尚未知道受查對象是羅聞亞還是其他職員,故廉署此時透露受查機構,做法不太理想,對羅聞亞亦不公平。
他亦提到,為了保障受查人士的權利及根據普通法的無罪推定精神,任何人在被定罪前均是清白,因此廉署過往一般不會披露受查對象的身份,直至已交到法庭處理。 被問到廉署做法有無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他指「有少少砸界」,但廉署沒有指明受查人的身份,不能說斬釘截鐵說有抵觸,「只可以話佢可能砸到界,但可以避免就避免。」
對影響受查對象的名譽
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晹認為從人權的角度看,廉署是次做法有問題。他指過往針對《防止賄賂條例》的案例亦有提及《條例》包含對受查對象的保障,廉署一般是直到明確的執法行動如作出拘捕,加上公眾有必要知道才會披露受查對象的身份,否則會損害受查對象的名譽。他續指,若向傳媒或全世界披露受查對象,嚴重性更高。他認為雖然廉署沒有指明受查對象的身份,只提及受查的機構,但傳媒很快便能查出牽涉的人物,亦會影響涉事人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