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13年來僅兩次未結案先公開受查對象 強調因「公眾利益」披露
【獨媒報導】調查保密一向是廉政公署的金科玉律,對受查人的身份、甚至是「受查」本身事實,都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限制而禁止披露。《獨媒》翻查2010年至今的廉署新聞稿,發現多來年廉署僅兩次主動在未有任何拘捕行動前,主動披露調查行動,一次是廉政專員湯顯明被指貪污,另一次是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爆料有人以「1億元」賄賂他在2015年政改投支持票。兩次主動披露,廉署都強調偏離以往「不評論」做法的原因,是出於「公眾利益」。
今次披露中大被「進行調查」,是自2010年以來的第三次的相關披露。不過與早前兩次披露的分別,一方面是聲明無指明「受查對象」,但同時亦無交代任何披露調查的原因,亦未提及基於「公眾利益」披露。
湯顯明涉超支宴請內地高官
湯顯明在2013年在審計報告被踢爆在兩場國際活動的晚宴,花費超出了廉署內部規訂450元。隨後傳媒和立法會帳目委員會聆訊再踢爆他多次以公款向內地高官送禮,又用茅台宴客,相關開支被指用拆單等方式掩飾。廉署在2013年5月以聲明方式回應事件,明確指出「依照廉署的政策,一般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但鑑於這事件引起的公眾關注及涉及的公眾利益,廉署現發出此聲明」,並指在徵詢律政司立法意見後,決定展開調查。
至於梁國雄「1億買票」事件在2015年發生,他當時向傳媒表示有人以1億元換取他支持政改,中間人約他見面並表示賄款「夠佢使兩世」。廉署同樣發出「聲明」,指「有關的貪污指控性質嚴重,並引起重大公眾關注。有見及此,廉署以公眾利益作考慮,證實正就有關指控展開調查。」
4次調查完成始公布誰人被查
至於過往不時都有政黨或政府要求廉署調查受爭議的政治人物及高層官員,廉署不會每次都「打破常規」。《獨媒》翻查2010年至今的新聞稿時發現,29次公開聲明中,4次是完成所有調查後,廉署才首次公開沒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而外界該時才首次得悉相關人物受查,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梁家傑、涂謹申、毛孟靜及陳淑莊被指收取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捐款。
前特首梁振英UGL涉貪事件,以及民建聯周浩鼎被指在立法會干預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UGL一事,廉署都是在完成調查後,才首次發聲明公布兩人受查,並已就有關調查結果徵詢律政司意見。另外兩次披露「進行調查」,受查人物是湯顯明及時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林奮強。
條例有數項指明合理辯解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查人士」一罪,有數項合理辯解,包括一般性解釋,或披露涉及「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公眾的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林卓廷披露721白衣人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受查,在他面對「披露受查人士」一罪審訊時,他就引用「公眾利益」作為合理辯解。
至於第30條的另一項指明合理辯解,是披露涉及「公開專員、副專員或任何廉政公署人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晹認為廉署公開調查湯顯明一事,就屬該項合理辯解,披露不會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