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惑傷警 次被告指群組成員大多「揾到錢、揸靚車」 絕不會視其言論認真
(獨媒報導)三名男子涉於2019年10月,在討論 Audi 汽車的 WhatsApp 群組籲殺警及其家人,他們否認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今(1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次被告供稱,他案發時剛開設健身中心,卻因為社會事件而生意差、每月虧蝕。他指當時仍想「撐住」,認為政府會推行政策緩和事件,或警方能有效執法,但批評當局沒有這樣做,反而做激起民憤的「小動作」。就涉案言論,被告解釋只屬發洩,「自己爽一爽」,指群組內大部分成員均是「揾到錢、揸靚車、戴靚錶」的人,認為他們絕不會認真看待其言論,甚至執行。
次被告供稱平時沒參與遊行 立場只「想揾錢」轉捩點為7.21事件
次被告葉子軒供稱,他現年31歲,任職健身教練已7年,他在2019年8月開設了一間健身中心。在政治上,葉稱沒有參加過任何遊行,他的立場只想做生意、「想揾錢」。他表示在2019年反修例事件初期,自己對運動沒有特別大感覺,但7月21日的事件成為轉捩點,他看見片段顯示白衣人打人,但天水圍警署卻關門,開始不滿警方的執法模式。
葉子軒表示,他認為警方拘捕堵路的示威者沒有問題,但警方不合理的行為則會加劇社會撕裂,例如選擇性執法及過分暴力執法,均會令社會人士更不滿,令示威升級,最後都是做生意的人承受傷害。
次被告指社運時其健身中心每月蝕錢 原以為政府及警方能有效擺平事件
葉表示,在社會事件期間,其健身中心生意十分差,每月均「蝕錢」,甚至需要賣車,因健身中心位於銅鑼灣怡和街,經常受示威及暴力衝突波及,導致客人未能前往健身中心,要求取消預約及退款。他指當年10月自己對生意已感絕望,曾考慮過結業,但仍然希望「撐住」,覺得事件會慢慢好轉。
被告批政府反而做「小動作」激起民憤 覺自己「犧牲咗」
葉指當時認為政府會推行政策緩和事件,或警方能有效執法擺平,指「反正政府都大晒㗎啦」;但實際政府卻未能處理,批評當局反而做一些激起民憤的「小動作」。葉表示對情況感到沮喪,認為他花心機創業,無奈當時社會環境卻惡劣,覺得自己被「犧牲咗」,最後健身中心於2021年因疫情結業。
次被告指涉案群組過往少談政治
就涉案的WhatsApp群組,葉子軒指他在2018年加入,在群組內間中會發言,有時亦出席車聚。葉表示認識同案兩名被告,形容首被告關嘉林友善、喜歡幫人解決汽車上的問題,亦愛說笑。而第三被告曾智健則予人感覺較正經。他表示反修例之前涉案群組甚少談及政治,至6月之後有人開始轉發新聞及一些片段,大家平和地討論事件。
次被告談群中片段 指警車「兜圈」欲撞向人群行為「好白痴」
葉續指,案發當天早上他先參加了一個跑步活動,至下午2至3時返回公司,一直留到晚上11時,涉案訊息是他在公司時發出。葉子軒談及當晚有人在群組分享片段,其中一段顯示十字路口中有一輛警車在「兜圈」,鏡頭的遠處則有人群在行走。葉子軒指他理解該警車似是想撞向人群,批評行為「好白痴」,看過片段後感到憤怒,因相信相關做法「唔係警隊指引」。
次被告指看單車擊中警員片段後感開心:黃子華都話香港人最鍾意睇人X街
而另一段片段則顯示,有人從天橋掉下單車擊中一名警員後,在場人士拍手。葉表示這反映當時社會矛盾深,而他看過該片後「都開心嘅,因為黃子華都話,香港人最鍾意睇人X街呀嘛」。
曾稱「扔磚、扔啞鈴」 次被告解釋意指「瑜珈磚」
葉子軒接著談及其涉案訊息,包括在其他成員討論催淚煙時,他曾稱「扔磚、扔啞鈴」。葉解釋他當時剛「追返」群組中其他成員的訊息,於是一同「講笑」。而「磚和啞鈴」則是因為其健身中心有瑜珈磚及啞鈴,於是提出。
次被告強調訊息只屬發洩 「自己爽一爽」
葉子軒另曾提及「仲未有殺警同殺佢哋老婆仔女,如果有義士做,我一定捐錢畀佢屋企人」、「如果有人無差別殺警,殺佢哋老婆仔女,佢哋會驚,因為佢哋防不勝防,最好香港人唔好再示威,淨係暗殺」。
他解釋自己該段時間整個人均十分憤怒,加上看過群組分享的片段後,相關言論在「好嬲下發洩,就咁樣講咗出嚟」,強調只是「自己爽一爽」、「發洩咗,出咗氣」。
次被告指群內成員大多「揾到錢、揸靚車、戴靚錶」絕不會視其言論認真去跟從
葉子軒提到自己有說「黑警」一字,是意指「唔跟規矩做嘢」及濫暴的警察。他又認為群組內的成員絕不會認真看待其言論,因他與群中30至40人見過面、一同參與過車聚,當中「大部分人都係啲揾到錢、揸靚車、戴靚錶嘅人,絕對唔會有人去做呢啲嘢,或者當我哋講嘅嘢係真囉」。
就群組其中一名成員「WiL 勤」稱:「仲要照出糧照升職,再移民洗底」,而次被告則回覆「佢哋不知幾撚過癮」。葉子軒解釋他看見警員在該段日子「好好賺」,聯想起自己「幾慘」、生意差,甚至要問家人借錢,加上對警方的執法不滿,才有以上說話。
案件明天續審。
3名被告依次為:關嘉林(49歲,售貨員)、葉子軒(31歲,健身教練)及曾智健(50歲,工程公司東主)。他們否認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 57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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