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案底纍纍的律師行「師爺」陳強利與大律師張曉惠被指游說青年馬家健認罪,以換取控方對另一涉案者洪智謙撤控。馬於2019年被裁定企圖販毒罪成,判囚23年,還柙約5年後上訴得直獲撤罪。陳強利早前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今(14日)於區域法院判監36個月。法官張潔宜表示,雖無證據顯示陳強利為主腦,但他積極參與,準備不少文件誘導馬簽署,擔當重要角色;又指他應以馬的利益為依歸,卻無按其指示行事,多次游說他認罪。張官認為,陳作為法律工作者,濫用其角色誤導無辜的馬家健認罪,嚴重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和公義的信心,較其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嚴重。

陳強利(現年60歲)由大律師陳偉彥和黃思希代表,他承認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官:被告積極參與、堅持程度高 多次游說馬家健認罪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表示,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嚴重,危害公眾利益和打擊對法治信心,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而對辯方援引案例指應以15個月內為量刑起點,張官認為與本案案情不同,無約束力和參考價值。

張潔宜指,本案背景罪行為販運危險藥物,涉及超過1,100克可卡因,一旦定罪量刑起點超過20年,屬非常嚴重的罪行。雖無證據顯示陳強利為主腦,但他積極參與且堅持程度高,犯案時間長達10個月,即使馬家健表明無犯法和對毒品不知情,但陳無向馬指他有機會無罪,反多次游說他認罪以換取控方放棄檢控洪智謙。

張官指,陳於大部分會面均是主要和馬對話的人,亦準備不少文件如「講稿」和「聲明書」誘導馬簽署,擔當很重要的角色。雖然馬最終無按「講稿」向海關錄取補充口供,惟張官認為並非減刑因素,因若馬已根據講稿作供,已作出更多虛假陳述,反令案情更為嚴重。

官:被告無根據馬家健指示、反以洪智謙利益行事 較同類案件更嚴重

張官又指,陳聲稱受馬的父親委託,應以馬的利益為依歸,但他無根據馬的指示行事,反以給予法律意見為名誘使誤導馬,並以馬的名義向控方進行控罪商討,終令馬一人承擔罪責,與一般游說證人不出庭作供不能相提並論,其手法令案情更嚴重。

張官又指,陳聲稱事隔數年不記得犯案原因,但又記得律師費由馬父繳付,說法不合理,事實上無資料顯示陳與馬的親友相識,但有資料顯示其律師事務所受聘於洪,顯示陳必然為洪的利益行事。不論陳有否收取洪的報酬,但說服無辜的馬先生承認非常嚴重的控罪,令本案較其他妨礙司法公正案更嚴重。

官:被告濫用法律工作者角色 嚴重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信心

張官接納由於洪智謙從沒受審或被定罪,故不能假設他必然干犯相關罪行;亦接納律政司並非因馬的認罪協商而決定撤回針對洪的起訴,馬其後更改答辯亦獲批,對司法公正實質影響較低。

惟張官指,馬接受陳的建議認罪,其後推翻答辯的程序須還柙等待一年處理;而陳作為法律工作者,濫用其角色誤導無辜的馬家健認罪,亦嚴重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和司法公義的信心。

考慮到案情嚴重,張官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而被告以往15項案底與本案不類同,不視為加刑因素。至於被告患長期病等不構成減刑因素,唯一減刑因素是被告認罪,終判處36個月監禁。

案情指陳強利游說青年認罪 青年其後推翻認罪答辯

案情指,約2016年7月洪智謙借用馬家健的住址收取包裹,同年11月海關上門以販毒罪拘捕馬。馬和洪共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980克可卡因。陳強利和張曉惠曾在法院囚室會見馬家健,陳聲稱馬沒有機會脫罪,相反洪智謙有機會辯護成功,遂建議馬考慮認罪,以獲得減刑。陳更提出「一招一放」,即假如馬認罪的話,法庭便會釋放洪,又指如果馬一人承擔案件所有刑責,案情嚴重性便會較輕,法庭有機會輕判。

陳強利曾把一份「講稿」交給馬,並指示馬牢記內容,以便日後若果海關人員向馬錄取口供,馬可以根據「講稿」內容作供。「講稿」聲稱馬乃按「強哥」指示收取包裹,以賺取酬勞,而不是按「阿謙」指示,惟馬不同意相關內容。當天的聆訊中,洪智謙獲撤回控罪,馬家健則一人面對一項販毒罪,涉及1,185克可卡因。

馬在2017年的東區法院提訊中,承認控罪及案情撮要,而該案情指馬是按「阿謙」的指示收取郵卡。案件交付至高院後,馬向高院申請撤回認罪答辯,之後解聘張曉惠及陳強利任職的丘煥法律師事務所。

馬家健其後不認罪受審。在2019年4月,陪審團以5比2裁定他「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2021年7月,上訴庭裁定馬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另一被告否認控罪 10月受審

另一名被告、馬的辯護大律師張曉惠(33歲)則否認控罪,排期至10月5日開審,料需時7日。張獲准保釋。

控罪指二人於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1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馬家健及其他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在香港海關案件編號CID/2/104/16販運1,185克可卡因的刑事案件中,虛假地表示洪智謙從沒有要求馬家健收取包裹,及稱洪智謙並不涉案。

案件編號:DCCC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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