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在刑事案審訊中,法官有酌情權解散陪審團,不過高院去年在一宗販毒案,法官胡雅文就被質疑不當解散陪審團而被上訴。6人陪審團退庭商議約一日半,期間3度透過書面向法官提問,問及不諳中英文的西非籍被告,要簽署看不懂的羈留人士通知書是否公平,又問定罪是否基於被告知悉攜非法物品來港。胡官認為陪審團已花長時討論,但仍未能作出有效裁決,加上提問顯示陪審團未能掌握「基本原則」,於是決定解散陪審團。西非籍被告其後被新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判監22年3個月。

西非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認為案件對司法程序有普遍重要性,衍生出的問題包括,法官基於退庭商議的時間和陪審團提問的本質,因而解散陪審團的做法,是否法律上出錯?而若法官在早前解散陪審團程序出錯,原則上會否影響新組成陪審團定罪結論。薛偉成昨日頒下判詞,決定批出上訴許可,稍後安排三名法官進行正式聆訊。

警誡下招認 審訊稱被海關打嚇氹

上訴人Fadonougbo Frejus Lezin涉及一宗在機場跨境販毒案,他在2020年2月1日從南非約翰內斯堡抵港,在機場被海關截查,X光機發現其鞋底有一包白色粉末,化驗後確認是可卡因。他在被捕及警誡下承認以5,000美元作報酬,並在香港與拆家交收。不過他在審訊時堅稱清白,指因為被海關虐待和欺騙,才作出招認。

案件去年5月20日開始在高院審訊,法庭本來選出7人陪審團,不過其一名陪審員因為不遵守防疫限制,被解除陪審員職務,只剩下6人陪審團。陪審團在6月9日早上開始退庭,第一次提問是6月10日早上9時30分,陪審團問及在警誡會面下,現場法語翻譯被告說話是「我係嫌疑犯」,不過英文翻譯騰本卻稱「我承認犯罪」,問法官到底應參考哪個版本。

陪審團追問會面紀錄準確性

與控辯雙方商討後,原審法官胡雅文向陪審團解釋,被告不懂中英文,是靠法文翻譯成中文,其後再轉譯成英文,她強調翻譯是經控辯雙方核證,可以參考英文版為準。她又指法語翻譯曾在錄影會面向被告再確認「意思是否指你承認干犯罪行」,被告回答「是」,可以證明法語翻譯即使察悉其翻譯或有錯,但已即時糾正。胡雅文又指,若果陪審團對該部分有懷疑,應將利益歸被告,但不應摒棄整個錄影會面的其他證據,應予全盤考慮。

在接近中午12時25分以及午休後,陪審團再先後兩次書面提問。午休後的一次,陪審團叫法官重申定罪原則,是否被告知悉攜帶不合法物品來港已屬犯罪;如果被告知道攜帶該物,但不知物品是違禁品,又是否應被定罪。陪審團又問,如果被告要簽署一份他看不懂的羈留人士通知書,會否對被告構成程序不公或漏洞,又會否直接或間接影響警誡會面的可信性?

主控投訴有陪審員「什麼都不明白」

主控官在閱畢提問後,向法官胡雅文指出情況令人憂慮,因為顯然陪審團中有人根本什麼都不明白(They really worry me about there’s at least somebody on the jury who hasn’t understood ...anything),胡雅文兩度表示「是」,她並指為了確保不會出現「不公義」情況,她別無選擇要下令解散陪審團,因為他們已經花費了長時間,但仍未達致有效裁決,加上他們的提問顯示陪審團未掌握本案的要項,而案件本身並不複雜。她稱陪審團的提問構成司法不公的危險。(It’s been a long time, they are a hung jury, and then the questions asked demonstrate to me that they don’t -- they have not at this stage graspe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hey have not grasped the main issue, and the main issue is not difficult in this case.So I think their questions demonstrate the danger of a miscarriage of justice)。6月10日的傍晚,胡雅文正式宣布解散陪審團。

上訴庭關注可否因為提問性質而解散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昨日頒下的判詞指,因應刑事案的複雜性,審訊法官有酌情權解散陪審團,或解除個別陪審員資格。在《陪審團條例》下,有一系列情況法官可以行使酌情權,例如陪審員個別情況影響審訊利益,或陪審團無法達至有效裁決,大原則是在維護司法公義下行使。

薛偉成認為,本案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是否法律上正確,屬合理可爭辯的議題,亦涉及司法程序普遍重要性,上訴庭關注陪審團要商議多久,審訊法官才可以合適地行使解散權;而法官應不應該因為陪審團提問內容或性質,而成為解散陪審團的理據;如果可以,法官該如何評估陪審團提問。

案件編號:CACC12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