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圍堵理大行動期間發射催淚彈,尖沙咀一間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指稱警員誤將催淚彈射進其單位,導致起火及設備損毁,前年入稟高院向警務處長索償逾672萬元。律政司替3名涉事警員申請匿名令,高院周二(19日)頒下決定,指是次申索關乎他們被指控濫用權力,因此警員職級、編號、當時職務及指令於本案而言是重要,加上現行法律包括針對「起底」警員的禁制令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足夠保護涉事警員免受「起底」,最終拒絕批准匿名。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並由律政司代表。律政司在2022年4月向法庭提交並存檔3名警員的證人供詞,當中隱去了可識別到警員身份的個人資料,其後於今年1月替上述3名警員申請匿名令,要求公眾及傳媒不得披露3人的姓名、職級和警員編號。律政司再於8月申請許可,要求修改證人供詞中隱去資料時出錯的地方。

律政司指案件背景「敏感」 有機會引傳媒注意導致涉事警員被「起底」

律政司指,原告人的申索背景源於2019年的社會騷亂,警方需動用催淚彈,性質「敏感」;加上被告指控涉事警員行動具「惡意」,案件很大機會引起傳媒的注意,導致涉事警員被「起底」,威脅警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基於以上,法庭有合理理由行使酌情權批出匿名令。

醫生則指匿名令是沒有必要性,因現有的個人資料及私隱條例已有針對「起底」行為的罰則,此外,涉事警員的姓名、職級、當時所執行的職責,以及他們所發出的指令,均是關乎本案的重要事項。

官指禁制令及私隱條例已足夠 匿名令沒有需要

法官歐陽桂如頒下的判詞指,3名涉事警員背負著公務責任,是次申索關乎他們被指控濫用權力,若果要法庭背離司法公開的原則,需要有合理理由。法官指,警員的職級、編號、職務及指令於本案而言是重要資料,例如考慮警員是否故意地向診所發射兩粒催淚彈,上述警員資料可用以測試警員的供詞是否可信。

法官指,律政司頂多只能概括地顯示警員因「起底」而面臨的暴力、威嚇、騷擾及個人滋擾的風險,但是沒有證據證明任何針對3名涉事警員及其家人的實際風險,目前為止,他們也沒有遭受網上「起底」。而律政司依賴的警員受襲事例中,對上一宗已是發生於2年前的7月1日。

再者,針對「起底」警員及家屬的禁制令至今仍然生效,個人資料及私隱條例亦規定「起底」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現行法律已足以保護3名涉事警員,法官認為律政司未能證明匿名令是必需,故拒絕批出匿名令。

由於匿名令申請被拒,法官另撤銷律政司要求修改警員證人供詞的申請,並下令警方在14日之內存檔及提交證人供詞的原本版本,當中顯示涉事警員的個人資料。

法官下令,律政司須就兩項申請向醫生支付訟費共10,400元,但由於醫生要求律政司提供進一步資料的申請被拒,須就該申請向律政司支付訟費120,000元,變相醫生須支付109,600元訟費。

案件編號:HCA19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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