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太子站】3人認管鐳射筆及阻差 判囚6星期至3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8.31太子站事件,至今共6人暴動等罪成判囚。事隔4年,再有16人被起訴,其中認罪3人今(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一人涉嘗試拉走被警員制服的男子,承認阻差辦公罪,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囚6星期。另兩人涉管有鐳射筆,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各被判囚3個月。
次被告劉汝恒(28歲,髮型屋員工),承認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判囚6星期。第七被告劉洪發(26歲,運輸工人)及第八被告黎卓如(25歲,學生),各自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一支鐳射筆,各判囚3個月。
辯方求情:太子站當時響起警號,被告才作不適合判斷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劉汝恒在還柙二十多天期間撰寫求情信,指經過沉澱後知道自己的舉動愚昧及魯莽,而母親亦因本案飽受精神煎熬。辯方提到,被告事隔多年才被起訴,而且他被捕時只是一般市民的裝束,再加上太子站當時響起警號,被告才作出不適合的判斷。辯方亦援引案例指,當時該上訴人嘗試伸手捉着被捕的女子,最後判囚9星期。另一案例則為上訴人腳踢警員,終判囚30天。
辯方:被告母親完成膝蓋手術、仍撐拐杖到庭支持兒子
至於第七被告劉洪發,辯方指雖然被告的母親剛完成膝蓋手術行動不便,但仍然撐着拐杖到庭支持兒子。辯方表示,被告自小與母親相依為命,其父親於被告6歲時有另一家庭並離開。母親一直勤奮任職清潔工,沒有依賴政府援助,被告兒時需要由鄰居幫忙照顧,直至中學畢業。辯方強調,被告得知要面對入獄,事前已主動協助母親繳付3個月租金,並為行動不便的母親購買食物。辯方最後指,被告案發時並非手持鐳射筆,也不是隨身。
辯方:被告承認衝動犯案,無顧及法律後果
就第八被告黎卓如,辯方指她在學期間參與不同活動,學生輔導職員亦稱讚被告為人可靠。而被告的父母及姊弟亦有到庭支持她,並希望法庭輕判。被告承認因一時衝動犯案,沒有顧及法律後果。辯方援引紀念8.31集會的案例指,本案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沒有證據顯示她逗留在案發現場多久,因此希望判囚不多於4個月。
劉汝恒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6147。
劉洪發及黎卓如,各自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指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其餘7人之中,有6人不認罪,包括顧文軒(27歲,調酒師)、葉禮豪(21歲,無業)、蔡浩賢(26歲,侍應)、郭俊駒(39歲,售貨員)、楊啟源(28歲,地盤工人)及鍾日傑(31歲,文員)。至於許肇彰(29歲)則申請押後待索取文件。7人保釋至11月6日再訊。
案件編號:KCCC14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