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的中環「和你lunch」,3人否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經早前審訊,法官李慶年今(29日)於區域法院裁定3人罪成,須還柙至10月5日,與早前認罪的7名被告一併判刑。3名被告均有在庭上親自作供,惟不獲法官接納,反指影片可見被告在暴動核心範圍遊走、叫口號及舉傘掩護破壞巴士行為。其中28歲工程師供稱自幼有兔唇,因而感到自卑,戴口罩是為了遮掩面部缺陷,惟法官指外觀原因並非《禁蒙面法》條例下的豁免範圍,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而在非法集會中蒙面。

3名被告為:攝影師楊耀(案發時24歲)、屋宇設備工程人員羅翔駿(案發時24歲,現28歲)和見習樓宇結構工程師吳雅芝(案發時23歲,現27歲)。楊耀及羅翔駿早前表示擬認非法集結罪,惟不獲控方接受。

24歲攝影師承認參與非法集會 但相信不會演變為暴動

3名被告均有在審訊中親自作供。楊耀供稱,因較早前從媒體報導得悉有一名男子在示威期間墮樓身亡,觸動情緒,承認即使明知當日中環的集會是非法,也依然參與,為表達感受。不過楊否認參與暴動,因為相信中環大多數是社會精英人士,集會是和平理性,即使看到有全副裝備的「勇武派」,也相信集會不會升級為暴動。

李官則認為楊的證供矛盾,例如他聲稱不認為示威者高叫「報仇」帶有煽動性,即使「勇武派」在場也相信集結不會升級為暴動。對於楊供稱「人肉堵路」沒有問題,但「磚頭堵路」則不能接受,所以把馬路上的磚頭拾起放在環保袋,之後把一整袋磚頭拿去文華東方酒店附近,李官認為是謊言,影片可見先後有不同「暴徒」用環保袋運送磚頭往文華東方酒店,之後「暴徒」把磚頭扔向畢打街行車隧道。

楊另被拍得在示威者破壞巴士期間打開雨傘掩護,他供稱是出於好奇心,想知為何巴士會停泊在馬路中心。惟李官指當時示威者明顯正在破壞巴士,被告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美其名擔心被記者拍到容貌,但實際上是遮掩「暴徒」的行為。

楊又稱,當時已「思想上退出集會」,但因為沒有迫切性離開,故逗留在附近看手機,留意中大的情況,期間有返回干諾道中觀看停滯路中心的巴士。李官不接納楊的辯解,狠批他帶主控官「遊花園」,裁定他暴動罪成。

被告稱從陌生婆婆接收不知明物品 被捕後才知是生理鹽水 官批說法牽強、自欺欺人

羅翔駿供稱,案發時任職助理土木工程師,現職工程項目經理(土木工程),當日他相約另一被告吳雅芝到中環揀選銀包給吳的男友作為禮物。由於吳遲到,他便走到干諾道中一帶,期間有一名陌生婆婆遞上一包物體,被告沒有為意是什麼,便放在背包內,直至被捕後才知道是5排生理鹽水。

羅又稱,吳於下午約3時到達中環,但她表示肚痛,所以二人改變計劃,不再揀選銀包,讓吳先去洗手間,之後離開中環,惟吳如廁後,二人找不到地鐵出入口,最終被警方截停及拘捕。

李官認為羅的說法矛盾,羅聲稱在畢打街參與叫口號後,便「思想上已經退出非法集結」,但其後卻到附近好奇地看看馬路上的雜物,身體上仍然逗留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接近一小時。當羅與吳會合後,影片可見二人一直留守及注視現場人士的號召和帶領,與羅聲稱讓吳如廁後急於離開現場的說法不符,明顯是堆砌故事。至於生理鹽水,李官指羅學歷高、心智成熟,質疑他在示威現場拿取陌生人物品時,不看及不理會是什麼便放入背包,明顯是自欺欺人和牽強的說法。

被告稱有兔唇而戴口罩 官:純因外觀問題而蒙面非合理辯解

羅當日戴口罩到場,他解釋稱,因為天生有嚴重「兔唇」而感自卑,所以戴口罩以遮掩缺陷,以及防止鼻敏感。不過李官指被告沒有醫學上的證據支持他必須佩戴口罩,單純因遮掩面部缺陷或外觀原因而戴口罩,並非《禁蒙面法》所豁免的範圍,故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李官提到,即使被告沒有佩戴口罩,外貌亦與一般有輕度兔唇的人無異,明顯他知道法例不容許在非法集結中蒙面,而他「純粹因自卑而挺而走險違法,難以接受」。

女被告稱「肚屙」 官:影片可見似閒逛 完全不像急於如廁

吳雅芝則供稱當日相約同事、另一被告羅翔駿到中環揀選名牌銀包,作為與男友相識一週年的禮物,之後打算往灣仔拿圖則,然後返回葵涌地盤。她與羅會合後,表示肚痛,需要到遮打大廈的廁所。如廁後,二人尋找中環港鐵站尚未封閉的出入口,期間見到在火光及爆炸聲,感到驚慌,於是跟著記者走,採取一個迂迴的路徑離開,最終卻被捕。

李官檢視影片後,指吳在現場步履輕鬆自若,看似在閒逛,完全不像「肚屙」要急於如廁。加上她聲稱如廁後打算離開現場,但庭上所畫的路線圖卻不斷修改,李官不接納她的證供,反指她蓄意留守在暴動現場,裁定罪成。

至於吳稱戴口罩是因為鼻敏感,惟李官指她在緊急出口被警方截停時,立即自然地拉下口罩,之後的10分鐘時間裡,不見吳有任何不適。因此李官裁定吳的辯解既不可信亦不可靠,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有兔唇 但沒有放棄自己

代表羅翔駿的大律師黎家傑求情指,羅自小有兔唇情況,經常需要覆診,但他並沒有放棄自己,學業上曾獲獎學金及院長嘉許名單。羅熱愛土木工程這一科,比一般人用更短時間考獲註冊土木工程師資格。

朋友的求情信提到被告其貌不揚,但他的性格感動到朋友替他撰寫求情信,可見他待人以誠。同事指羅工作上不辭勞苦,不時願意加班工作。

辯方又指,羅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並同意大部份案情,亦在結案陳詞當日放棄擔保,冀可酌情給予刑期扣減。

李官指示另外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提交書面求情陳詞,並押後至10月5日,連同早前認罪的7名被告一併判刑,期間3名罪成的被告須還柙。

同案另外6名被告開審時承認一項暴動罪,分別為:舞台燈光工人葉嘉朗(案發時22歲)、歐榮峰(22歲)、自由工作者傅之林(25歲)、健身教練鄭學洺(22歲)、廸士尼演員潘琬瑩(23歲)及學生黎柏言(17歲)。歐、傅、潘和黎另承認使用蒙面物品罪。

浸大視覺藝術三年級生楊麗樺(案發時17歲)則開審時否認暴動罪,惟在審訊中途改為認罪,另一項使用蒙面物品罪則存檔法庭。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其中楊耀認罪。

案件編號:DCCC77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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