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写的,当时是拟取消,现在TMD真取消了(当然用词不准确,准确说应该是“考虑种族的平权和多元录取政策”,而不是被右翼习惯称呼的“种族配额”)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拟取消大学种族配额,我就此写了一篇短评:


评自由派和华人对大学种族配额的态度


那些因为民主党/进步派主张种族配额而对其辱骂攻击的华裔,可以看看一百多年来关于华人的平权主要是哪些人在做、华人从被歧视甚至成为奴隶工人,变成后来合法公民,是哪些人在努力为他们争取。不要一方面接受各种平权保护,另一方面又反对给更弱势群体支持,还侮辱谩骂同一批人,这岂不是忘恩负义?


当1900年华人处在连黑人都不如的奴工状态时,是各种种族平权和人权人士在为他们奔走,让他们得到公民权;当1930年代日本侵华时,是民主党罗斯福政府给予中国鼎力支持,并保护华人华侨;当1950年代之后中共控制大陆、和在美华人几乎敌对、台湾又无力顾及情况下,又是民主党进步派推动消除对华人的歧视、改善华人权利。1998年又在中国政府对印尼排华屠杀袖手旁观时营救了大批印尼华侨。


中国人民、知识分子、留学生,尤其自由派公知,更要明白,1989年六四之后的许多年,是谁给了那么多国人绿卡和庇护,营救了多少在华政治犯。虽然共和党布什也做了些,但是是不情不愿的,是建立在拒绝制裁中国基础上的。真正帮助的,是民主党,是克林顿政府,是许多美国进步知识分子和学者。

不要忘了


当然并不是说有了恩情就要如何,必要时候当然可以大义灭亲。但是这是应该大义灭亲的时候吗?我们一方面得到各种人权帮助,一面又拒绝分出一部分利益给其他更弱势的、更应该被帮助的群体,这是不是不要脸?

当年歧视华人华工时,也是同样逻辑,先不给各种受教育权劳工权,然后又说你没知识没权利要驱逐

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制度问题,我也写过多次:

节选自《未来民主中国制度与政策设计》

英美法系及体制的最集中体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即有着非常明显的争议与缺陷。法治至上主义者总是将“法”看的极为神圣,尤其认为法治取代人治是伟大的设计。可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并非是真正按照法律不偏不倚的进行裁决,相反裁决中常常充斥着法官个人极为强烈的意识形态偏好、党派立场、自身好恶。在许多争议判决中,9位大法官还需要通过投票表决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出结果,经常出现5:4、6:3的投票结果。


如果是真正完全的法治,就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出结果,而应该按照法理与律条决定是非。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经常使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方式决出结果,本身就是对法治深刻的嘲弄。而且,美国最高法院这9位最高大法官,可以说是全美国乃至全世界最为顶尖和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而5:4的投票结果,难道能够证明其中4个人是错的、另外5个人是对的?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要选择4位经常判决错误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如果不是,那又为什么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用“数人头”的方式决出判决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被视为司法独立的典型,可无论大法官的产生,还是大法官各种判例,都与行政与立法权、政党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是自由派总统,任命的大法官都是自由派倾向;凡是保守派总统,任命的大法官也都是保守派立场。而负责审核大法官资格的美国参议院,也往往基于意识形态和党派立场作为同意与否的标准。而大法官就任后,在判决各种涉及意识形态争议和有关现实政治利益的案件时,也都会把意识形态和现实利益作为首要考量,而非纯粹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这样的“司法独立”,成色又有几何?


我当然也明白,美国的司法能够达到现在这种水平,已经比专制下的党大于法、政法不分,要好了不知多少。“司法独立”也并不意味着司法与行政、党争、意识形态毫无关系。至于“少数服从多数”,也是司法争议中无奈但最现实的解决方式。但显然,美国的司法体制、大法官制度,乃至大法官本身,并不像许多中国知识分子想的那样神圣、伟大、无懈可击。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由于权力过大、自主性过强、大法官任职终身,导致一些缺乏科学知识与人权观念的大法官为所欲为,给美国乃至世界都造成了损害。例如最近数年,最高法院连续在堕胎(推翻“罗诉韦德案”判决)、疫苗接种(反对以法律和行政纪律强制接种疫苗)、防治气候危机(反对政府以强制手段限缩企业减排)等方面,做出落后于时代、反科学、反人道的判决判例,还进一步试图剥夺同性婚姻权(可能在未来推翻“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限缩新闻自由权(试图推翻“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这些举措或出于党派利益、或出于出于价值观偏见、或出于无知和愚昧,对人权、环境、社会进步,都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负面作用。这些举动违背多数民意、违背时代潮流、违背科学理性(例如对气候危机、疫苗接种,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和立场,皆与大法官决定相反),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却利用其巨大权力一意孤行。这样的前车之鉴,民主中国绝不能重蹈覆辙。

另在《美国宜修改权力结构与选举制度》、《由“一加一等于二”讨论若干重要争议》等文章中也有相关评论,内容与观点与上文大同小异,不再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