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現場攜鐳射筆 38歲男否認藏武 供稱用以嚇退馬騮及野豬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27日的尖沙嘴「追究警暴」集會演變為警民衝突,38歲男子在旺角遭警方截停,被發現攜有2支鐳射筆,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親自供稱,當日相約朋友到旺角交還「香港獨立」旗幟、旗杆、手袖和護目鏡等物品,由於他住所附近隨時有馬騮和野豬出沒,所以每天外出均會隨身攜帶鐳射筆,以嚇退牠們。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在離開住所範圍後,便把鐳射筆放回背包內保管,而毋需全日把它藏於皮帶的腰包內,又質疑被告帶同示威常用物品,刻意到達旺角參與示威。裁判官林子康押後至11月2日裁決。
被告朱啟輪(38歲,無業)否認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管有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當日相約朋友到案發地點交還「香港獨立」旗幟和旗杆等物
被告朱啟輪供稱,當日相約了朋友「鄭俠」到旺角歸還物品,包括「香港獨立」旗幟、旗杆、手袖和護目鏡等。而他當日亦攜帶腰包、冷氣褸、一件polo衫和一件橙色T恤,頭戴cap帽。由於早上他鼻敏感發作,所以戴花粉口罩出街,背包內的縮骨遮是以備不時之需。至於polo衫和橙色T恤,被告解釋他「大汗」,若果弄濕上衣可以有衣物替換。
被告又稱,攜帶生理鹽水是因為他「好容易跌親」,若果跌倒的話可以用生理鹽水清洗傷口。3M過濾式口罩則原本用於砌模型期間噴油時保護自己,但由於當時經常發生示威,所以外出時會帶備過濾式口罩,以防遇上示威事件時不會「鼻敏感到抖唔到氣」。
被告稱,當日下午約4時到達旺角東的火車橋底等待「鄭俠」,期間他目睹對面馬路有幾十名主要穿著黑色衣服的人士「行行企企」,突然之間有數個黑衣人士跑過來,把幾個欄杆拋出馬路,其後有警車響號。一群示威者向他方向衝過來,他感到驚慌,所以往九龍城方向後退。由於他攜著準備歸還給「鄭俠」的旗桿等物品,重量不輕,所以只能慢慢地走。最終被警員截停。
被告稱鐳射筆用以嚇退馬騮和野豬
被告被帶往警署後,警員在他的皮帶發現一個腰包,藏有兩支鐳射筆。被告解釋,由於他居住於九華徑長坑村的寮屋,該位置隨時有馬騮和野豬出沒,馬騮會攻擊人,而野豬會衝向人,他為了自身安全,早於被捕之前一年,他已開始隨身攜帶鐳射筆出街。被告強調,由始至終,他攜帶鐳射筆的目的是為了自保、嚇退馬騮,沒有想過用作其他用途。
控方:離開住所範圍後 鐳射筆可放回背包 毋須放腰包
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為何需要攜帶兩支鐳射筆。被告則指,其中一支發出綠色光束的鐳射筆「壞壞地」,按啟動按鈕十次,只有一次會發出光線,所以需帶備另一支。控方追問:「壞壞地你都帶出街?」被告則指該鐳射筆並非完全壞。
控方則指鐳射筆專家報告指兩支鐳射筆均可正常運作,與被告的說法不脗合,而被告指稱「壞壞地」可能是源於電量問題。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指,若然被告要嚇退馬騮,被告大可以在出門期間手持鐳射筆,直至離開住所範圍,待沒有馬騮和野豬的時候,便把鐳射筆放回背包內保管,而不需要把它藏於皮帶的腰包內。被告對此表示不同意,他指「冇理由吓吓又拎又放」,攜帶鐳射筆「既然成為生活的一部份,冇理由咁樣麻煩自己」。
控方質疑被告到旺角目的參與示威 非相約朋友歸還物品
關於被告當日到達旺角的原因,控方問屬於「鄭俠」的物品為何會落在被告手中。被告解釋,在2018年的一次合法遊行後,他與「鄭俠」相約吃飯,由於鄭拿著很多東西,而被告的住所空間較大,所以他替鄭保管該些物品。
控方質疑,旗幟、旗杆和護目鏡等物品所佔空間不大,根本無需要暫放於被告的住所,又質疑2018年暫存的物品,為何要直至2019年才歸還。
控方指,被告聲稱交還給「鄭俠」的物品均是示威者會使用的物品,他亦知道「香港獨立」旗幟經常在示威中會用到,被告當天出現在旺角,是因為知道該處有示威集結,並非如他所言要把物品交還給「鄭俠」。被告否認,並稱若然他真的參與示威,理應早就舉動旗幟,但事實上他沒有。
控方問,在案發當日之後,「鄭俠」有否再聯絡被告。被告指「佢都知我俾人拉咗,冇咩好講。」控方追問,鄭有否要求被告就已沒收的物品賠償,被告則引述鄭指沒有必要。
控方最後指出,不論旗幟、旗杆、護目鏡等物品是否屬於「鄭俠」,被告當日攜帶它們在身,乃有權使用它們。被告亦確認。
案件編號:KCCC154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