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27日的尖沙嘴「追究警暴」集會演變為警民衝突,38歲男子在旺角遭警方截停,被發現攜有2支鐳射筆,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早前審訊,今(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罪成。被告聲稱過往使用行山杖驅趕居所附近的馬騮和野豬,但因為擔心遭警方截查,所以自案發前一年起轉用鐳射筆。惟裁判官林子康指,案發前一年是2018年,當時尚未出現大規模社會事件,認為被告沒有合理理由擔心被截查,說法不合理。再者,若然鐳射筆真的用以驅趕馬騮,也不需要攜帶2支。被告須還柙至11月17日判刑。

被告朱啟輪(現年40歲,無業)否認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管有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供稱鐳射筆用以驅趕馬騮野豬 官拒信納

被告在審訊時供稱,當日相約朋友「鄭俠」到旺角交還「香港獨立」旗幟、旗杆、手袖和護目鏡等物品,由於被告住所附近隨時有馬騮和野豬出沒,所以每天外出均會隨身攜帶鐳射筆,以嚇退或驅趕牠們。被告亦攜帶腰包、花粉口罩、縮骨遮、生理鹽水和過濾式口罩等。他強調沒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被告又稱,過往一直使用行山杖驅散馬騮和野豬,但社會時勢緣故,他擔心攜帶行山杖外出,會被警方截停搜查或拘捕,因此在案發之前約一年起開始改用鐳射筆。

不過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可能為真,因案發之前一年即是2018年10月,然而大規模社會事件是在2019年6月起才出現,當時根本沒有合理理由令被告擔心攜帶行山杖會被拘捕。

裁判官續指,即使被告轉用鐳射筆,也會出現同樣的擔憂。就此,被告曾回應稱「截咪截,(警方)check完就放」,惟裁判官認為同樣道理必定會應用在行山杖上,被告沒有基礎指稱轉用鐳射筆後,在擔憂截查或被捕方面會有任何分別。因此裁判官認為被告在轉用鐳射筆的說法,在時間上不吻合,在邏輯上亦不合理。

裁判官又質疑,即使鐳射筆真的是用來驅趕馬騮及野豬,被告也不需要攜帶2支鐳射筆。基於以上,裁定被告聲稱的用途不可能屬實。

官拒信被告到旺角交還物品給朋友

被告供稱案發當日到達旺角是為了交還物品予「鄭俠」,因在2018年一次合法遊行後,「鄭俠」把旗幟及旗杆等物品存放於被告的家,因其住所空間較大。裁判官則指說法不合邏輯、不可能屬實。當控方質疑相關物品所佔空間不大,沒有需要存放於被告家中,被告便在盤問下改變說法,稱「鄭俠」要求存放物品在被告住所。裁判官又質疑,為何事隔一年後,「鄭俠」才突然相約被告拿回物品。

對於被告稱攜帶生理鹽水是因為他患嚴重顛癇症,容易跌倒,故隨身攜帶以備不時之需,裁判官則不相信被告需要如此多生理鹽水,尤其是當時他拿著十分多物品在身。

官:考慮被告所攜物品 明顯與違法活動相關

裁判官指,一般人外出不會攜帶鐳射筆,被告並攜帶兩支鐳射筆並沒有合法用途。考慮案發時現場環境、事件、被告衣物和身上其他物品,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被告準備或曾經參與示威,他所攜的物品包括面巾和生理鹽水等,是用來掩飾身份或在遇到衝突時清洗傷口,被告並非無辜的路過者,反而明顯與違法活動相關。

裁判官裁定被告攜帶鐳射筆是有意用作攻擊性武器,或提供給其他人使用,來傷害他人或警察。裁判官又指涉案鐳射筆絕對可以傷害到別人,據鐳射筆專家盧永楷的證供,在40至60米距離使用涉案鐳射筆,可以傷害到人的眼球。

無證據顯示現場有人使用鐳射筆 官:議題不相關 意圖才至為關鍵

辯方在陳詞時提到,沒有證據顯示當日現場有任何人使用鐳射筆,惟裁判官認為此議題並不重要也不相關,因為藏武控罪為預防性質,被告的意圖才是至為關鍵,最終裁定罪成。

裁判官指,以被告的年紀而言,條例規定必須判處監禁,決定先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柙。

案件編號:KCCC154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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