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搬膠欄及堵塞校園出入口 5人承認理大內暴動 包括標槍香港青年紀錄保持者
【獨媒報導】5名理大生及畢業生被指於2019年11月11日起,串謀在理工大學參與暴動,警方事後根據理大校園內閉路電視片段及讀卡器記錄,發現5人曾換上黑衣、搬動膠欄及築路障等,之後上門拘捕5人。5人今(6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暴動」罪,辯方求情時透露,首被告是標槍運動員,曾代表香港出賽,屢獲殊榮。翻查香港U20紀錄,目前他仍是標槍項目紀錄保持者。暫委法官黃士翔先替各人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12月7日判刑,期間5人須還柙。
5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暴動」罪,分別為:林銘堯(又名林子澄,現24歲)、姜祖育(25歲)、姜紹熙(24歲)、陳蘊儀(25歲)及陳卓超(25歲)。5人案發時皆就讀理大。
案情指示威者堵塞校園數個出入口 校內練習使用汽油彈及弓箭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網上平台呼籲「大三罷」,亦有人呼籲前往理大協助校內的示威者。11月11日至14日期間,大批示威者在理大內集結,破壞校園的設施、閉路電視及財物等,有人以弓箭及汽油彈等物品與警方對峙,有人在校園內練習使用汽油彈、弓箭或相關物品,同時間有人搬動膠馬、枱櫈及雜物到校園邊陲一帶。
有示威者在紅磡火車站天橋上,以木板、竹枝及鐵馬等雜物築起路障,高度達至天花板。示威者亦不時將垃圾桶、長枱及辦公室椅子等雜物投擲至紅磡過海隧道的出入口處,也有人在該處築起路障。另外,有人在過海隧道收費亭大肆破壞及投擲汽油彈。
有人在暢運道擺放花盆等雜物堵塞道路。在連接Core X至Core Z的天橋上,示威者向下方漆咸道南馬路投擲雜物。直至11月28日,警方才能控制理大及附近一帶。
警方憑閉路電視片段及學生證資料追蹤各被告人行為
事後警方取得理大校園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下載公開的新聞片段,發現本案5名被告的行為。
片段顯示,在11月11日清晨5至7時,5名被告連同其他人在理大內「24小時閱讀室」聚集,其中姜祖育及陳卓超正在製作有釘的木板。眾人各自收拾背包物品及換上黑衣裝束。他們事前進入閱讀室之前,姜祖育簽署了登記簿,餘下4名被告則使用學生證進入。
第一被告林銘堯被拍得與警方對峙,期間向警方投擲物品,他亦曾搬運膠欄、架設路障及將膠欄投擲至樓梯處。
第二被告姜祖育則與林銘堯一同投運膠欄,並多次搬運紫色回收箱,又將膠欄投擲至樓梯處之後與另外數名被告一同在校園遊走。
第三被告姜紹熙被拍得搬運膠欄及長枱,及拖運一個紫色回收箱。他與第四被告陳蘊儀遊走至星巴克咖啡店時,指向一個閉路電視鏡頭並向示威者揮手,接著有一名示威者向鏡頭投擲物品,把鏡頭砸壞。
第四被告陳蘊儀被指得在Core D對出的天橋上逗留觀察,又向其他在場示威者作出指示。她與第三被告姜紹熙一同遊走及交談。
第五被告陳卓超被指得與其他人一同搬運膠欄,他在Core M外置身於人群中,並手持擴音器。
辯方:首被告為標槍選手 曾代表香港出賽
代表首被告林銘堯的大律師求情指,林在體育範疇表現出色,曾代表香港隊出賽,屢獲殊榮,亦獲得很多與運動有關的獎學金。田徑總會副主席及3名由「細睇到佢大」的教練均撰寫求情信,形容林為頂級的標槍運動員,多次為港爭光,冀法庭從輕發落,讓他能夠在運動員的黃金時期繼續為香港付出。
翻查中國香港田徑總會的香港U20紀錄,林銘堯目前仍是標槍項目的紀錄保持者,相關紀錄在2018年刷新,當時林的年齡為19歲。
案情方面,辯方指被告並非帶領、號召或鼓吹暴動的人,在後期發生於理大的事件比本案更加嚴重。惟暫委法官黃士翔指,在本案時期內示威者開始在理大搬運鐵馬、破壞閉路電視,「冇嗰啲嘢發生,就好難有之後嘅事。」
代表第二被告姜祖育的大律師指,雖然姜的確有製作釘板,但是並非大量製作,「釘嚟釘去都係同一塊板」,也不見該類型釘板在其後有被使用過,沒有證據顯示它有傷害到任何人。辯方又指,姜曾經還柙約一個月,直至期終考試前3周才獲批准保釋,但他仍努力不懈學習,最終以二等一級榮譽畢業。
辯方:第三及第四被告去年結婚 今年8月誕下嬰兒
辯方指,第三被告姜紹熙和第四被告陳蘊儀在2022年10月結婚,至今年8月,陳誕下了一名兒子。辯方提到,陳自小體弱多病,早前身體檢查發現子宮腺肌瘤前期徵狀,由於擔心監禁期間身體狀況轉差,所以希望盡早生育,與丈夫商討後,便決定生育。陳分娩過程中大量出血,傷口亦有撕裂情況,至今仍需定期覆診。辯方冀法庭考慮陳的身體及醫療狀況,能從輕發落,讓她能早日照顧初生嬰兒。
辯方又指,陳蘊儀在本案中沒有使用暴力,惟黃官打斷指她有指向閉路電視「叫人做囉」。辯方則回應,被告身為理大學生,希望表達訴求,大部份時間僅「行行企企,搬運雜物」,屬普通跟隨者角色。示威者在11月14日之後變得激進,而陳其時已離開了理大。
辯方引述陳蘊儀的求情信指,她選擇積極承擔後果,並清楚自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候審期間她身兼多職,希望儲存足夠的積蓄,讓母親在她不在身邊的時候,能有較好的生活。3名前僱主均撰寫求情信,稱讚陳積極工作,在她服刑完畢後願意繼續聘用她。
辯方:沒證據顯示被告參與理大其後事件
代表第五被告陳卓超的大律師黃錦娟指,被告案發時年僅21歲,有滿腔熱血但缺乏社會經驗,因而受社會氣氛影響,未有考慮後果,冀法庭接納他的涉案行為與過往性格不相同,為單一事件。
黃大狀又指,被告在案中參與程度較少,影片只見他在11月11日製作釘板及搬動膠欄,而不見他在11月12至14日出現。此外,沒有證據顯示5名被告在11月14日之後繼續參與事件。
控罪指5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14日之間,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3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