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遭DQ 前學生會成員申司法覆核 稱程序不當求推翻
(獨媒報導)前中大逸夫書院學生會會長謝煒洛及前學生會代表會主席孫昊賢,今年初參選校友評議會常務委員,惟遭常委會DQ,二人要求主席楊于銘交代理由不果,及後提議在週年大會加入議程處理常委會是否越權亦遭拒,再連同103名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亦不果。二人上周四(11月2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DQ決定違憲及程序不當,並予以撤銷。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謝煒洛及孫昊賢。建議答辯人為中大校友評議會。二人針對校友評議會常委會取消二人參選資格的決定,要求法庭宣告上述決定不合法及程序不當,並推翻及撤銷上述決定。
常委會接獲二人提名表後 曾開會討論參選人資格 檢視新聞報導後通過DQ
謝及孫分別於2022及2021年從中大畢業,乃符合資格參選校友評議會。由於疫情關係,2022年的週年大會常委選舉延期至今年2月25日舉行。二人在1月28日報名參選並提交提名表格。
就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法援期間,二人得悉常委會曾在1月30日召開視像會議,討論週年大會安排及參選人資格。常務委員檢視關於各個參選人的新聞報導,包括謝煒洛因非法集結、藏武和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以及孫昊賢於2018年的中大開學禮公開發言含有分裂國家的內容。
常委會進行不記名投票後,以7比1大比數通過取消二人參選資格。常委會主席兼選舉主任楊于銘遂於2月3日經電郵通知二人被「DQ」。
二人要求在周年大會處理選舉條例詮釋 遭拒絕
二人分別以電郵回覆楊于銘,指楊未有交代DQ的原因及相關程序,也未有給予二人機會就參選資格申述和回應,並要求楊提供相關會議的紀錄和所有有關文件。
2月10日,二人提交表格要求週年大會中加入6項議程,當中有2項是關於《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選舉章則》的詮釋及常委會是否有權取消參選人資格。惟主席楊于銘在2月17日回覆指,早前的常委會會議經已處理二人的參選資格及決定DQ,因此不會在大會加入上述2項議程。
入稟狀指,《選舉章則》第29條規定,常委會對《選舉章則》有詮釋權,但若果出現任何爭議,應在週年大會上處理。
在2月25日的週年大會上,孫對主席楊于銘提出不信任動議,獲三分之二出席者通過。之後副主席張福英頂替大會主席一職,她則基於會議秩序問題,而宣布散會。
孫昊賢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至今未有
孫昊賢於6月30日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未完成的常委選舉,以及修改《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章程》中常委會的權限,並附上103個會員簽名。
直至7月17日,主席楊于銘才回覆指,由於要核實103名簽署人的身份,所以未能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楊又附上各一份「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表格」和「成員聯署表格」,要求孫及103名會員再一次簽署之後交回。
入稟狀特別指出,上述兩份表格均從未在校友評議會網站公開供人下載。直至目前為止,特別會員大會從沒召開過,常委會亦未有就此交代理由。
至於2023年度的週年大會,校友評議會於8月向所有會員發送電郵,稱會稍後上載議程及通告至網站。惟直至10月卻未見任何詳情,二人遂要求校友評議會公布週年大會議程及詳情,惟未有獲得任何回覆。
申請人:常委參選權具公共性 DQ決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申請人指,常委會的DQ決定違反《基本法》第26條所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所指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入稟狀指,中大校友評議會是《香港中文大學條例》附件一《大學規程》中列明的法定機構,可向校董會及教務會反映意見,牽涉大學能否有效地運用公帑及作育英才,也是校友與中大管理層之間的橋樑。因此常委候選人的參選權利屬於「公共事務」範疇之內,《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均適用。
謝煒洛:日後會奉公守法 孫昊賢:涉事言論乃4年前 參選期間從沒主張分裂國家
申請人指,中大校友評議會未有給予他們合理機會去回應對其不利的材料,有違程序公義及侵犯他們發表意見的權利(Right to be heard)。
入稟狀提到,假如謝煒洛給予一個機會回應的話,他會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日後會奉公守法,不會再透過暴力行為來追求信念。他亦會表達他有多麼愛香港,並且熱衷於收窄香港貧富差距。再者,根據《中大校友評議會章程》第30(b)條,並非所有被定罪的常委必定遭自動地解除職務,還要「經常務委員會認為不道德、招物議、或可恥者」才能被解除職務。因此常委會有需要邀請謝回應,以決定他的刑事定罪是否「不道德、招物議、或可恥」。
至於孫昊賢,他會表示2018年的言論距今已超過4年,當時《國安法》尚未立法。他重申並沒有在選舉提名期間主張分裂國家,甚至由2019年的社會騷亂直至2020年《國安法》實施,他從沒有提出相關主張。
申請人:欠交代理由 程序不當
申請人又指,校友評議會從沒交代DQ理由及決策過程,程序上不當。不只兩名申請人,其他人也希望校友評議會可以作出交代,孫連同103名會員曾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相關議題,但被拒絕。在DQ理由不公開的情況下,外界難以得知常委在投票之前有否充份考慮相關議題及針對兩名參選人的指控。
事隔9個月入稟 申請人:3月已申法援 至9月才獲批
此外,二人在被DQ之後相隔約9個月才入稟。二人解釋,他們被DQ之後有積極透過電郵向楊于銘發表回應,又提議週年大會加插議程處理常委會權限,直至週年大會被腰斬後,他們才決定啟動法律程序。而他們在3月提交法援申請,其時相距DQ大概一個半月,惟法援署於9月才批出他們的法援申請,因此逾時入稟乃有合理理由。
入稟狀又指,二人在中大讀書時非常積極參與書院代表會及學生會代表會,畢業後均十分希望參選校友評議會常委,若果法庭拒絕他們的逾時申請,將剝奪他們參選機會,尤其是DQ決定是不合法,造成重大不公。本案議題亦涉及廣泛的重要性,將影響日後不同院校的校友評議會常委的參選資格。
案件編號:HCAL197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