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適報警 救護搜索不果離場終死亡 陪審團裁死於自然 籲加強宣傳報案指引
【獨媒報導】一名六旬漢於2017年在砵蘭街因頭暈氣喘報警求助,但疑因未能得知正確地址,救護員到附近搜索7分鐘不果後離場,兩小時後有途人發現事主並報警,最終證實死亡。死因研訊今(30日)踏入第4日,3女2男陪審團商討一小時後,一致裁定死者是「死於自然」。陪審團建議消防處及警務處加強向公眾宣傳報案指引,讓報案人知道需要提供街道名稱或街號、大廈名稱或燈柱編號,或俗稱消防喉的取水位置。另外需要提醒公眾若提供店舖名稱,部門系統不一定能夠定位。陪審團亦建議,部門應該加強培訓接線員的提問技巧,包括要詢問報案人附近有否港鐵站、燈柱或取水位置,以識別確實位置。死者女兒及妻子聞後痛哭。
死者為男子賴志超(終年65歲),生前任職裝修判頭。死亡日期為2017年6月16日,死亡地點是砵蘭街286號地下。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是「支氣管肺炎」。陪審團一致裁定死者是「死於自然」。
官提醒陪審團:無證據若救護車能在死者離世前到場,可防止其死亡
死者的女兒及妻子均有到庭。在本案中,消防處及警務處屬於利害關係方。死因裁判官周至偉今總結證供並引導陪審團。周官表示,法醫判斷死者是死於「支氣管肺炎」,屬自然產生的可致命病況,因此陪審團可考慮其死因是「死於自然」。他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若救護車能夠在死者離世前到場,可以防止其死亡。而閉路電視顯示死者於報警後數分鐘已經沒有郁動並死亡。因此救護車這個因素不會影響死亡原因。他又引述法醫證供指,肺炎病人即使在醫院內獲得治療,亦不一定能夠防止死亡。
官指死者女兒曾建議加強人員培訓 若陪審團認為適用要具體提出
周官又指,若陪審團接受死因是「支氣管肺炎」,就不用考慮「死於意外」或「死於不幸」的選項。但如果陪審團未能找到原因,就需要考慮「死因存疑」。周官亦提醒陪審團可以就工作系統或方法上作出建議,以防止類似事情發生。他提到死者女兒曾經建議要加強人員的培訓,但無提及詳細內容,如陪審團認為建議適用,就需要具體提出方法。至於消防處及警務處代表曾稱,各部門已經作出改善方案,周官表示如陪審團覺得已經足夠的話,就毋須再作建議。
消防及警方人員稱電腦系統無法上網搜尋店舖位置
本案共11名證人作供,包括死者女兒、參與事件的警務人員及消防人員、發現死者的途人,以及法醫等。周官總結各人證供指,死者於2017年6月16日早上5時57分在砵蘭街報警,表示頭暈不適。警方報案中心接線員判斷需要救護車後,將電話轉駁至消防通訊中心。死者表示自己位於砵蘭街「美光」等「瓦仔」店舖,但警方及消防接線員所使用的電腦系統未能搜尋店舖位置,同時電腦沒有上網功能,他們在工作期間亦不會使用私人電話搜尋。兩人追問死者能否提供橫街名稱或門牌號碼,並問及位置接近太子或是油麻地,死者回答太子。
救護車於6時10分到場搜索7分鐘不果,期間致電死者無人接聽,最後離場。事隔兩小時多,途人於8時半發現死者並報警,最終證實死亡。法醫判斷死者是死於支氣管肺炎。
警方回覆《獨媒》查詢時表示,尊重法庭裁決,並會積極研究相關建議及進行檢視,以優化系統。 警方又指,一直致力提升999緊急求助電話服務質素,並會因應實際情況及行動需要,不時檢討人手編制並且優化各項措施及訓練,包括改善999熱線接線人員與報案人的溝通技巧,及利用科技協助警方更有效地掌握報案人的位置,以確保999熱線服務及各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能持續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
消防處回覆《獨媒》查詢時表示,尊重死因庭的裁決,並會詳細研究陪審團向消防處提出的建議。 消防處又指,近年已因應科技發展及運作需要,引入了多種新技術和裝置,以提升搜尋未能提供確實地址人士的效率,當中包括使用通訊軟件的分享位置功能、進階手機定位系統,以及於消防通訊中心及前線車輛增設可使用互聯網搜尋功能的裝置等。
消防處又指,另一方面,為協助消防通訊中心及前線人員在地址不清晰時有效地尋找傷病者,消防處已制訂相關的訓令及指引,並為相關人員提供恆常訓練。前線人員除了評估現場情況及定時向消防通訊中心報告外,亦會因應情況要求額外人力支援進行更大規模搜索。 消防處最後指,會持續搜羅合適的工具及引進新技術,並適時檢視和優化相關指引和提供培訓,為市民提供專業高效的優質服務。
案件編號:CCDI-745/2019(DK)
首日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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