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警方臥底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之間,潛伏於社團進行反三合會行動。臥底警就該段期間的反三合會行動多次出庭作證,惟他屢遭法庭批評作供不誠實,已有多達5宗案件、合共14名被告脫罪。高院去年將另一宗由該臥底作供的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被告重審後被裁定「聲稱三合會社團」罪成,該被告再上訴。高院今午頒下判詞裁定上訴得直,正式撤銷定罪及判刑。法官指出臥底警在不同案件都被指為一名「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雖然每宗案件不盡相同,但若依賴其證供定罪「是會令人感到不穩妥的」。

本案上訴人是花名「太子」的岑國熙,他面對一項「聲稱三合會社團」罪,原審罪名成立,但去年在高院上訴得直,法官黃祟厚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案件改為由裁判官水佳麗接手審理,她再將被告定罪,但被告再度上訴至高院。法官張慧玲今午頒下的判詞,正是處理這宗幾經波折的案件。

岑國熙重審後 再多一宗案件全部被告脫罪

黃祟厚法官去年首次處理上訴案時,已經在判詞斥責該案的臥底警的誠信不可靠,並揭露臥底警曾就同一個反三合會行動,在10宗案件作供,有4宗個案的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張慧玲法官今頒下的判詞,更是再添一筆,透露該臥底警再在一宗於粉嶺裁判法院的案件(編號:FLCC 20/2021)被批評誠信有問題,多達8名被告面對的「聲稱三合會社團」罪名不成立。

最新案件被官批評隱瞞飲醉

張官在判詞概述該宗粉嶺案件,臥底警是案中關鍵證人,他被裁判官批評有8處證供不合理之處,例如臥底警往往午夜後才開始行動,期間又會喝酒,其聆聽、觀察及記憶能力值得商榷;臥底警沒有在流水簿記錄他在酒吧喝酒份量,不排除他故意不作記錄而掩飾自己喝醉;臥底警每日行動幾乎都去酒吧,期間遇到多達200名涉案人物,他曾在庭上用兩個不同的花名稱呼被告,但流水簿只提到一個花名,不排除臥底警弄錯涉案人士的身份,以及他們說過的話。另外,臥底警又被質疑行動支出「不能報銷」的說法不合理,與記錄不符,裁判官認為他刻意隱瞞支出,掩飾在行動中飲酒份量。

在該宗粉嶺案件,臥底警最後被裁定為一個「迴避提問、不誠實、不可靠和不可信的證人」,其證供遭全盤否定,案中8名被告罪名全部不成立。

原審水官稱被質疑誠信「不意味不能說真話」

至於本案上訴人岑國熙的案件,張官的判詞綜合控方案情,在2018年9月13日,臥底警稱在凌晨約12時後,聽到被告稱要「吹雞」,至凌晨4時半臥底警才離開酒吧,並在一小時後才在流水簿做記錄。他記錄上訴人「1.8米左右高,黑髮,戴黑框四方眼鏡,粗眉及細眼」。裁判官水佳麗認為臥底警沒有誇大證供,又指即使臥底警在其他案件被質疑誠信,「不意味不能說真話」,裁定信納臥底警證供。

不過張官指出,該名臥底警在一連串案件都被指為一名不可信、不可靠的證人,特別是粉嶺案件,其誠信對上訴人的案件而言非常重要。張官表示雖然每宗案件情節不盡相同,但當一名控方證人誠信備受質疑時,依賴其證供對上訴人的定罪「是會令人感到不穩妥的」。

張官又指,本來上訴人應獲得一個盤問臥底警的機會,但由於上訴人已就同一控罪經歷兩次審訊,控方亦明言不會要求重審,因此案件不會考慮發還重審。

臥底稱「粗眉眼細」每人樣貌差不多 法官不認同

張官重新審視原審證供,當臥底警被質疑為何未有在流水簿描述上訴人面部特徵時,他稱流水簿基本上只描述年紀、身高、身型、衣著、有無紋身和眼鏡,他又稱「粗眉同埋眼細嗰個都差唔多」。張官不認同「粗眉同埋眼細嗰個都差唔多」的說法,直指解釋不合理。另外,張官又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在辯方結案陳詞時,就內容處理方面有不公之處。綜合兩個原因後,決定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HCMA 3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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