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前往營救理大,其中19人否認在尖東科學館道一帶非法集結,早前悉數被裁定罪成,4人昨已判囚,另外15人今(9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14人分別被判囚9至14個月,一人判入勞教中心。39歲男被告求情指其一歲幼子於2021年確診白血病,被告轉任貨車司機以便照顧,但兒子仍需接受一年化療。暫委法官嚴舜儀考慮到被告入獄後,其太太需要面對更大的心理壓力,兩名兒子亦需時適應,因此減刑3個月。另外,嚴官考慮到33歲女被告的母親去年確診乳癌,被告需獨自照顧她,而被告入獄後母親將面對更大的經濟及心理壓力,因此減刑一個月。

以下為15名被告的刑期:

何兆川(26歲,道具製作):14個月
陳思晨(25歲,自由工作者):9個月
高敬希(22歲,配藥員):勞教中心
陳綺敏(41歲,清潔工):13個月
王穎彤(24歲,導師):13個月
許巧靜(25歲,售貨員):13個月
陳東城(46歲,清潔工):11個月
鄭肇其(56歲,廚師):14個月
施雄國(39歲,貨車司機):11個月
鄭瑞琪(33歲,文員):13個月
蔡蒨盈(30歲,市場推廣):14個月
程曉君(30歲,文員):14個月
鍾靜純(31歲,項目幹事):14個月
江麗華(30歲,活動幹事):14個月
劉頌祈(30歲,社會工作):14個月

13人穿黑衣或有裝備 官以15個月起點 其餘2人無裝備則12個月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案除第三被告陳思晨及第十被告陳東城外,其餘被告於案發時均身穿黑衣或攜有保護裝備,或攜有替換衣物。因此就第三及十被告,嚴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13名被告,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嚴官認為這足以反映罪責及阻止重犯。

一被告案發時不足18歲 被判勞教中心

第四被告高敬希案發時不足18歲,嚴官指他在審訊期間同意大部分案情,亦無作供或辯方證人,因此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嚴官考慮到他在還柙期間反省,並服務他人,亦無證據顯示他是領導角色,因此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

三被告案發時不足或滿21歲 獲減一個月

嚴官考慮到第三被告陳思晨、第七被告王穎彤及第八被告許巧靜於案發時不足21歲或滿21歲,酌情減刑一個月。嚴官指,第三被告陳思晨及第六被告陳綺敏在審訊中同意若干案情,亦無爭議警誡供詞,並節省法庭時間,因此減刑一個月。

被告的一歲幼子患白血病 官減刑3個月

至於第十三被告施雄國,嚴官考慮到被告的幼子一歲時確診白血病,被告當時轉任貨車司機照顧兒子。而被告入獄後其太太需要面對更大的心理壓力,其兩名兒子亦需時適應,因此減刑3個月。

被告母親去年患癌 官減刑一個月

至於第十四被告鄭瑞琪,嚴官考慮到被告母親去年確診乳癌,被告需要獨自照顧她,亦在入獄前節省金錢予母親。嚴官認為被告入獄後,其母親將要面對更大的經濟及心理壓力,因此減刑一個月。

官:示威者公開挑戰警方執法

嚴官指,本案發生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的尖沙咀,示威者大肆破壞,令九龍半島心臟地帶的交通停頓。而警方當時設防線的目的正是防止人進入理大,她認為示威者明顯是企圖突擊理大,以支援校園裡面的示威者,他們公開挑戰警方執法行動,任何以此為目的之非法集結均屬於高風險。

嚴官指,雖無證據顯示本案非法集結有詳細及精密計劃,但認為已有足夠證據顯示集結屬預先計劃,否則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聚集逾100人,並帶同示威者常用的裝備。但她同時考慮到涉案地點並非主要交通幹道。

父親求情指兒子有抱負 冀改變社會

嚴官亦讀出辯方的求情陳詞。就第二被告何兆川,辯方指他就讀浸會大學藝術系,曾任藝術品安裝人員。其大學教授有為他撰寫求情信。辯方為第三被告陳思晨求情指,他修畢電影專業培訓課程,並有參與電影製作。其父親的求情信指,兒子有才華及抱負,希望為社會帶來改變。

被告求情指修畢配藥課程 冀日後讀藥劑師學位

就第四被告高敬希,辯方指雖然被告於中一時被診斷有專注力不足,但他仍然積極面對。被告於2019年修畢課程後,任職醫院的臨時配藥員。其後他再進修,獲醫管局聘用。被告冀日後能夠修讀藥劑師學位課程。勞教中心報告顯示他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另外,被告於報告中承認受網民影響而衝動犯案。

第七被告王穎彤的大狀求情指,被告修復浸大藝術系,其後有參與藝術創作。她於求情信表示後悔自己的行為,導致浪費警力,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第八被告許巧靜的大狀指,被告修畢公開大學(當時名稱)的動畫及視覺特效學士課程,她在被捕後情緒受困擾。

被告求情指一歲幼子患白血病 仍需接受化療

代表第十二被告鄭肇其的大狀求情指,被告曾任燈光師學徒,在電影界有不少朋友。他曾經戒酒挽救婚姻,並感激太太支持。第十三被告施雄國的大狀指,於2021年被告的一歲幼子患白血病,他需要轉職貨車司機以便照顧兒子,現時兒子仍然需要接受一年化療。因此被告入獄後,其太太需要獨自承受巨大壓力。

被告求情指母親患癌 對入獄未能照顧感內疚

第十四被告鄭瑞琪的大狀指,被告於2019年曾經因為感情問題嘗試輕生,其後獲親友支持令情況好轉。被告的母親去年確診乳癌,因此被告對未能照顧母親感內疚。

第十六被告蔡蒨盈的大狀指,被告於城市大學工商管理系畢業,並任職市場推廣工作,她因本案需要辭職。辯方又指,被告不時陪同患抑鬱症的母親覆診。辯方為第十七被告程曉君求情指,被告醉心藝術,因本案需要辭職。她不時向佛教組織捐獻。

代表第十八被告鍾靜純的大狀指,被告修畢浸大管理系課程,之後進修社工課程,今年正式成為註冊社工。

辯方為十九被告江麗華求情指,被告修畢公開大學(當時名稱)的幼兒(特殊)高級文憑課程,她希望日後能繼續修讀學士學位。第二十被告劉頌祈的大狀求情指,被告修畢社工系副學士,其後再修讀社工課程。

本案全部被告已判刑 4人昨判囚9至14個月

昨日有4名被告已判刑,分別被判囚9至14個月,他們為:吳肇韜(案發時18歲,現22歲,學生)、洪妙賢(案發時23歲,現27歲,電視製作)、鄧耀雄(案發時24歲,現27歲,社工)及陳正雯(案發時18歲,現23歲,學生)。

同案另一被告曾曉琳(20歲,學生)早前承認控罪,被判囚9個月兩星期。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案件編號:DCCC 855/2020、475/2021、60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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