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29日市民號召「遍地開花放映會」,多人包圍深水埗警署,至今18人被控暴動罪。17人的案件已審結,其中5人罪脫,6人判囚,6人入教導所。最後一名被告為24歲電腦技術員,他事隔3年多被起訴,今(1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囚22個月。控方指被告踢保後約半年警方曾嘗試再拘捕,但一直未能尋獲,直至今年3月警方在街上截查被告時才拘捕。辯方認為屬延誤檢控,但法官林偉權不同意。辯方又指被告一直在港無離開,林官質疑:「香港有幾百萬人,你期望警方花晒人力物力追捕呢個人?佢唔返嚟都冇辦法,唔通扣留你咩?」

被告近3年才被警方尋獲拘捕 官認為不屬延誤

被告米奇雲,MILLER, Kieran(24歲,兼職電腦技術員)。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辯方在書面陳詞指本案出現延誤檢控,控方回應時表示,被告於2019年8月29日即場被捕,並於8月31日獲准保釋,其後於10月24日踢保。警方於2020年5月14日嘗試拘捕被告,但未能聯絡上他,到其家人住所亦搜尋不果。直至2023年3月1日,被告於街上被截查被捕。辯方解釋,被告一直留港沒有離開。但法官林偉權表示:「香港有幾百萬人,你期望警方花晒人力物力追捕呢個人?佢唔返嚟都冇辦法,唔通扣留你咩?」林官續指,警方事隔逾兩年才能成功拘捕被告,他反問:「何來延誤問題呢?」

辯方指被告腳痛攜行山杖 官反駁片見他活躍「跳跳下」

辯方於求情時指,片段見被告曾手舞足蹈,其行為幼稚,但參與程度不高。辯方又指,被告雖然攜有雨傘及行山杖,但這些物品的傷害性並非最高。辯方提到,被告當時腳痛故攜帶行山杖;但林官質疑片段顯示被告相當活躍並「跳跳下」。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20歲,為一名中六學生。他與生母失去聯絡,現時與父親及女友同住。他原打算到外國升學,但因身負案件而擱置計劃。辯方指被告雖然收入不多,但仍自費買飯盒派發予有需要人士。

官:警署外生事並挑釁警察為加刑因素

林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不算大型,牽涉數十名暴動者。事件中無人投擲汽油彈,亦無人受傷。但示威者在警署外生事並挑釁警察,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官指另一法官以3年為量刑起點「十分寬宏」

林官續指,源於同一事件的另外兩案,其中一名法官(翻查資料為法官游德康)以3年為量刑起點,林官認為其做法已「十分寬宏」;另一法官(翻查資料為法官王詩麗)則以34個月為量刑起點,林官形容其做做法「更仁厚」。

官:被告攜行山杖用作有需要時襲擊人

林官指,被告沒有向警方投擲物品,但其身上的噴漆是打算作塗鴉破壞,而行山杖則用作有需要時襲擊人。他認為本案暴動的規模小,不過示威者在警署外暴動是不要得的行為。林官最終以3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無案底減刑一個月,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22個月。

案情指示威者向警署擲物 被告逃跑時被追捕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0時12分,一群示威者集結於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人數不斷增加。晚上約11時19分,示威者增至60至70人。示威者當中有人身穿深色衣物、戴口罩和頭盔。示威者的行為包括叫喊口號、向深水埗警署內投擲物品、以及向深水埗警署和駐守的警員發射鐳射光束。

於晚上11時21分至41分期間,警方一共9次展示警告旗幟及透過擴音器要求示威者離開,但示威者沒有遵從。

約 11時41分,警方驅散示威者。警員18852 見被告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方向逃跑,被告在逃跑期間大叫「走啊,有差佬」。警員要求被告停下,但他沒有遵從。警員追至西九龍中心巴士站出口位置,成功截停被告。警員和被告相繼跌倒在地,被告掙扎但被制服,隨後被捕。

被告人被捕時戴黑色帽及口罩,穿黑色上衣。他手持一枝行山杖和一個揚聲器,揹著一個黑色袋,內有6枝噴漆、一條黑色圍巾和一把伸縮雨傘。

另兩案共17人 其中5人罪脫 6人判囚、6人判教導所

涉及同一事件的另17人,分為兩案審理,全部已審結。在8人案中,法官王詩麗裁定一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不宜受審並罪脫,其餘6人受審後罪成,另有一人認罪。罪成7人之中,3男被囚24至32個月,另4名案發時13至16歲的學生被判入教導所。

另一9人案中,法官游德康裁定4人罪脫,另4人罪成,另有一人認罪。罪成5人之中,3人判囚22至32個月,2人被判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 3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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