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規管電台電視節目和廣告的《標準業務守則》有新修訂,加入多項關於維護國安條款,除內容不得煽動、宣揚、美化、鼓勵或同情任何危害國安行為,任何「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亦不得播放。通訊局要求持牌人要確保節目內容不會引發或加深對政府、不同階層、職業、族群及市民間的憎恨、歧視或敵意。

此外,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份認同以及認識《國安法》的節目,新《守則》列明毋須持平。通訊局稱是參考諮詢收到的意見。據諮詢意見的摘要,有意見稱「國家安全」概念凌駕於其他法律與原則,包括持平原則。

通訊局:基本責任、應有之義

新修訂的《標準業務守則》今日刊憲並即時生效,通訊局發言人表示,確保節目維護國家安全是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亦是應有之義」,修訂後加入的條款能確保提供廣播服務時「依法守法」。

新修訂加入整段「與國家安全相關的要求」,表明持牌廣播機構不得播放任何可能或相當可能煽動、宣揚、美化、鼓勵、認同或同情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包含任何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內容的節目。

「不得產生的效果」達十多種

持牌機構亦需要確保其目內容不會產生一系列效果,包括可能或相當可能宣揚、鼓勵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宣揚違法、引發或加深對中央或港府、不同階層、職業、族羣、種族、及市民間的憎恨、歧視或敵意,或引起他人反感或感到冒犯的影響。

《守則》本來要求新聞節目、與公共政策有關,或備受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性的真實題材節目,必須要做到持平要求。不過新《守則》「澄清」,持平規定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

當局引「大多數」意見 支持國安節目不用「持平」

通訊局在今年7至8月進行公眾諮詢,根據通訊局整體的意見摘要,大部分意見稱支持「持平原則」不適用於國教和國安節目,原因包括「國家安全」概念凌駕於其他法律與原則,包括持平原則,並稱任何實施國安法的地方都相同;不少節目製作人、撰稿人或資料搜集員本身就「不中立及不持平」、「只是打著持平的旗號,宣揚他們的個人意見,令社會走向極端」。

亦有意見稱,做法可以防止有人煽動對該類節目的無理投訴,加重相關部門的工作量;亦有人提出「持平原則」非必要地要求任何議題都要有反對意見,將誤導市民「向著一些設定方向思考,推翻一些不能反對,亦不需反對的立場」。

當局引述「小部分」反對做法的意見,例如有人認為「持平原則」多年來行之有效,保障香港多元意見和社會進步,保留現有規定有助社會全面瞭解國安法。不過該些「小部分」意見,未有在新版《守則》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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