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聆訊 張劍虹作供講述總編輯與社長職責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第11日審訊,控方傳召從犯證人、時任《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出庭作供。
張劍虹接受控方主問時提到,2001至2005年到台灣擔任台灣《壹周刊》社長,直至2005年4月離開壹傳媒集團,因為當時周刊已上軌道並開始賺錢,他決定離開公司趁機會休息一下。至2010年在黎智英的邀請下,重新加入壹傳媒集團,當時職銜是內容顧問,主要負責為時事及財經新聞方面給予意見。
擔任一段時間的副社長後,張劍虹於2016年獲黎智英擢升任為香港《蘋果日報》社長,他說,相信反映黎智英認同他在《蘋果日報》工作能力。2017年張劍虹獲委任為壹集團副行政總裁,2018年再升為集團行政總裁。
法官李運騰要求控方問張劍虹,社長與總編輯職責的分別。張劍虹提到,總編輯主要負責每日報紙刊登文章的審批及決策,包括揀選新聞、角度、決定當日頭條,而社長工作則較高層次,監督報章運作,確保出版及編輯方針、編採政策符合黎智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