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現有法例,包括「保護國家秘密」以及防範「間諜」行為的相關罪行。

有關「國家秘密」定義方面,文件提到參考不同國家做法,在其他涉及國家安全重要領域的敏感資料,甚至不涉及任何特定領域,只要在不當披露後,相當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料,亦可能會被視為「國家秘密」。

政府提出,「國家秘密」涵蓋7類事項,包括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關乎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關乎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或關乎香港特區對外事務等的秘密;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或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非法披露」及相關罪行方面,包括非法獲取、管有或披露國家秘密都被禁止。政府亦提出完善「間諜活動」罪,針對包括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另外,新增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包括「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罪,針對的行為包括成為境外情報組織的成員,向有關組織提供實質支援或有關組織提供的實質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