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完善規管及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運作的機制。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提到,新增的「境外干預」罪針對多類行為,包括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干預香港特區的選舉;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影響法院履行職能;或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或中國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

特區政府早前曾考慮是否設立登記制度,以提高境外組織透過在香港的組織及個人進行政治性活動或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的透明度,但經審慎考慮後,決定不引入類似的登記制度。當局建議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要,則保安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文件提到,近年有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潛逃境外,繼續危害國家安全,一些本地組織由香港特區移師到境外,並在境外成立破壞性的「影子組織」,建議賦予特區政府相關權力,可以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在境外成立、但實際上與香港特區仍然有關聯的境外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