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基本法》23條的立法建議將一些普通法的罪行轉為成文法,目的要將法庭案例原則以更清晰方法表述,令市民更容易明白干犯罪行的情況,並只針對諮詢文件中所指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他又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下的4類罪行,因此國安法下的陪審團和保釋條款,將同時適用於23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當局留意到調查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時,所需時間較一般案件長,為確保有足夠時間調查,令相關人士或同夥不會有機會潛逃,當局會檢視扣留時間應否延長。他又提到,23條屬香港本地法例,將由本地執法人員執法。

鄧炳強又指,留意到在有關「國家秘密」方面,有傳媒就「沒有合法許可權」表達憂慮,他強調,必須要證明是否存在犯罪意圖,又指當有政府檔案寫上「高度機密」,明顯沒有合法許可權;如資料涉及國防部署,也容易理解披露後會否危害國家安全,又提到特區政府提出「國家秘密」的7個領域定義,也較其他國家清晰,當局會仔細研究,應否就重大公眾利益設豁免條款。

被問到傳媒如果在諮詢期間提出將公眾利益成為合理辯解,條文可修改的空間有多大,鄧炳強說,任何人均要遵守法例,並非有特別工作或身分就有特權,但明白某類工作容易面對相關情況,當局會聆聽意見,但並非「多人講就會改」,強調是要聽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