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李浩然稱竊取國家機密以公眾利益作豁免理由較為通行
政府在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指出,根據普通法,如某人知道另一人犯了「叛國」罪,卻沒有於合理時間內把所知向當局披露,即屬干犯「隱匿叛國」。文件建議,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李浩然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政府在2003年首次計劃就23條立法時,並沒有處理「隱匿叛國」罪行,認為今次立法處理是合適做法。他指出,這20多年期間很多普通法系統,有關罪行慢慢形成了一個更加重要地位,亦有受關注的案件出現。他強調,普通法系統本身也有類似罪名。
就有關竊取國家機密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李浩然認為,基於公眾利益作為豁免理由是比較通行的做法,至於豁免標準就要研究,不同國家有不同做法,大量普通法國家,包括英國的最新立法,也是將門檻提得越來越高,因此何為公眾利益要小心處理。
對於傳媒披露行政會議消息,會否涉及違反國家秘密的罪行,李浩然說,這關乎刑事罪行的標準和要求,包括有沒有犯罪意圖、有沒有傷害到國家安全、有否權限披露,這也是法庭一直以來的定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