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13600元。其中一名違反3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24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17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估價署發言人表示,希望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規定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