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1T09:48:02.714Z
基本法第102条简明扼要地写道:死刑已被废除。

(德国之声中文网)德国废除死刑是对纳粹时期暴行的回应。据德意志电台报道,纳粹时期共作出16000个死刑判决,执行超过12000个。这还不包括纳粹军事法庭作出的死刑判决。政治犯也被施以死刑。

1949年,德国制定基本法,即宪法。基本法的制定者希望强调一种价值,即对人的尊重。人的生命不能工具化,也不允许被消灭。

基本法的制定者之一、社民党的卡罗·施密特(Carlo Schmid)在回忆录中写道:"在经过过去数十年德国以及其它地方因德国血腥的法庭所发生的事情之后,我们德国人应当摆出证据,即所有人、包括杀人犯的生命也是神圣、需要捍卫的。"

另一位支持废除死刑的是社民党的弗里德里希-维尔海姆·瓦格纳(Friedrich-Wilhelm Wagner),他后来成为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他曾表示,国家没有赋予生命,也无权夺走生命。国家对人的生命没有与夺权。

反对废除死刑的代表人物之一是莱法州司法部长徐斯特黑恩(Adlolf Süsterhenn)。这位基民盟人士、虔诚的天主教徒直到60年代仍支持重新引入死刑。他表示:"我认为,从原则上,每个社会都有的潜在的杀人犯必须清楚地知道,如果他故意毁灭一个人的生命,那么,他就可能被司法宣判死刑、从而自己的生命被毁灭。"

然而,1949年5月,就在围绕是否废除死刑的一场关键辩论当天,徐思特黑恩发生严重车祸。在之后的表决中,废除死刑的条款获得通过。据德国《时代周报》报道,当时的投票结果没有记录。历史学家分析,当时的表决获得跨党派的多数支持。

1949年德国制定基本法,其中包括废除死刑的条款

基本法与民意

不过,法律专家、记者波马里乌斯(Christian Bommarius)向德意志电台表示,当时德国民众多数是支持死刑的。因此,基本法的制定者的意见并不具有代表性。

也正因如此,五六十年代,德国又多次出现了重新引入死刑的辩论。如果要删除或修改基本法这一条款,需要联邦议会三分之二多数,以及联邦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

1949年《斯图加特新闻报》发表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74%的西德民众支持死刑。即便在15年后的1964年,仍有70-80%的民众支持死刑。

五六十年代,德国发生一系列耸人听闻的系列杀人案,导致群情激愤,这其中有对出租车司机的抢劫杀人案、残酷杀害多名女性的案件、性侵杀害多名儿童的案件。七十年代则发生以政治为动机的"红军旅"(RAF)谋杀事件。

1964年,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波恩市被抢劫谋杀。前一年卸任总理的阿登纳(Konrad Adenauer)向媒体表示:"对某些犯罪行为,我支持重新引入死刑。"

而这时,一位曾在纳粹时期以及盟军占领德国时期担任刽子手行刑的莱西哈特(Johann Reichart)向《时代周报》表示:"我不明白阿登纳。我永远不会再做这件事。"

刽子手接受媒体采访

莱西哈特曾对3165人行刑。《时代周报》讲述了他的这一生涯。年轻时因困窘接替叔父在巴伐利亚州的刽子手职务。后来虽然希望放弃这一职业,但不再有门路:开酒馆,客人拒绝上门;甚至搬到荷兰阿姆斯特丹卖菜,仍被当地人打听出了他的故事。他不得不重操旧业。而刽子手这一行当在德国也一直是父传子,因为没有什么选择,通婚也是在同一行当的人中间。

莱西哈特讲述说,曾有一次断头台的斩刀卡住了,被行刑的犯人高喊:老天有眼、他是无辜的。莱西哈特则再次把斩刀抬高放下。之后据说他有四个星期发抖、无法入睡。《时代周报》评述说,莱西哈特是一名国家公职人员。而国家为他的残酷付工资。

死刑的威慑作用

五十年代,仍有议员提出相关提案,认为民愤不可忽视。也有三位历任联邦司法部长赞成重新引入死刑。

1952年,自民党的联邦司法部长迪勒(Thomas Dehler)发表指明方向的演说:"总体而言,无法否认,死刑对一个杀人犯的杀人决定来说并没有因果关系;正相反,许多心理学家认为,恰恰是死刑的存在唤醒了人内心的野兽。"

死刑的威慑作用至今无法得到证实。《时代周报》举例说,加拿大1976年终结死刑后,谋杀数量明显下降。南非1995年废除死刑,之后十年的谋杀比率减半。

此外,反对死刑者的另一论据是,司法系统是会犯错的。死刑是不可逆转的。

18世纪意大利法律思想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曾写道:"在我看来,法律作为一种公众意志的表达,是憎恶和惩治谋杀的,但自己却杀人;是想要不让民众杀人的,却自己公开杀人。这是荒谬的。"

俄罗斯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白痴》一书中描绘了死刑犯在刑前毫无指望的恐惧痛苦, 认为这一惩罚比罪行本身相比,要不成比例得高得多。

《时代周报》写道,如果一个国家杀人,那么会怎样?这带给世界什么新东西,以缓解过去的痛苦?如果一个像德国这样的法治国家,允许对特别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那么谁愿意与必须决定眼前这个罪犯生死的法官换个位置?谁又想要站在这样一个愿意做这样判决的法官面前?谁又愿意做行刑者?

早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社民党议员普弗夫(Antonie Pfülf)便曾呼吁:"一个谋杀加上一个谋杀不等于没有谋杀,而是两个谋杀!"

德国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1949年2月。

德国的基本法对于盟军的法庭并无效力。盟军对纳粹战犯的死刑宣判直到50年代初。一些纳粹战犯的行刑人是莱西哈特。

东德在1987年废除死刑。

如今,加入欧盟的国家必须废止死刑。多数德国人反对死刑。

人之尊严不可侵犯

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是,人之尊严不可侵犯。曾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吕博-沃尔夫(Gertrude Lübbe-Wolff)向德意志电台表示:"联邦宪法法院对其的解释是,没有人允许被单纯的物化,这与康德的表述相联系,即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这包含着一个基本原则:人人平等。"

德国联邦法院前任首席法官费舍尔(Thomas Fischer)向德意志电台表示,基本法收入禁止死刑的条款,成为对抗群情激愤以及政界民粹主义诱惑的道德堡垒。"这的确是一个祝福。在这样一个国家生活是令人高兴的,也希望这继续保留下去。"

(德意志电台、时代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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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尊严不受侵犯”:在纳粹那里,没有人格尊严这一概念。谁不符合纳粹种族主义理念,谁就有可能被送入集中营、被杀害。基本法将人格尊严置于首位—作为对德国历史的反应。
诞生时刻:1949年5月23日,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以议会委员会主席身份在基本法文本上签字。数星期后,他成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任政府总理。根据西方诸强的指示,该委员会从1948年9月起为德国西部地区起草一份民主宪法。
监督之下:最后定夺权由占领国掌握。西方盟国军事总督,从左至右:法国科尼西(Pierre König)将军、英国罗伯逊(Sir Brian Robertson )爵士将军、美国克莱(Lucius Clay)将军,须批准基本法。该法特意被称为“基本法”,而非“宪法”,以强调其“临时”性质。
女性施压:议会委员会内的61名男士未考虑对男女平等提供宪法保障。委员会中的4名女性,尤其是不屈不挠的社民党政治家泽尔贝特(Elisabeth Selbert),最终促成男女平权规定进入了基本法。
抗议紧急状态条款:1968年,尤其是大学生们激烈抗议紧急状态条款法。此前,大执政联盟以所需的议会三分之二多数修改了基本法,以使国家能应对特殊危机局面。一些批评者认为,新增条款与《魏玛宪法》第48条——紧急状态条款——如出一辙,而希特勒当年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攫取了权力。
“全体德意志人民”:直到1990年,基本法前言中有这样一句:“全体德意志人民须经自由的自决实现德国的统一与自由。”随着重新统一,本可以制定一部新宪法。不过,东德直接加入了基本法适用区。
限制庇护权:1993年,在科尔政府治下,此前享有无限适用性的基本法中有关庇护权的第16条受到限制。例如,经由另一欧盟成员国进入德国的当事人无权申请政治庇护。当时以及现在,这一设限受到强烈批评。
“没收条款”争议:鉴于德国大城市内住房紧张,青年社民党主席屈纳特(Kevin Kühnert)这样的左翼政治家重新发现了基本法有关没收问题的第15条。相反,自民党则主张完全取消这一条款。该条规定,原则上可将私有财产转为公有财产。
宪法保护人:设址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与基本法密不可分。法官们监督法律的合宪性。该法院的裁决对任何一届政府都具约束性。在所有国家机构中,联邦宪法法院享有民众的最高度信任。
石刻一般:基本法曾一再修订,70年来超过60次。修订的门槛很高。某些条款更具“永恒性”,不得修改。例如,基本权利。再高的议院多数票都不得取消或限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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