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控方證人黃振強認用眾籌錢泰國嫖妓 否認因知「打唔甩」轉做「金手指」博減刑 黃振強在庭上承認於案發期間,曾隱瞞在泰國的女友,於遊泰時以「屠龍」眾籌資金嫖妓;又確認嫖妓和賭波為相關資金的「其中一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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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周四(9日)在高院續審,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以控方證人身分接受辯方盤問。他在庭上承認於案發期間,曾隱瞞在泰國的女友,於遊泰時以「屠龍」眾籌資金嫖妓;又確認嫖妓和賭波為相關資金的「其中一個用途」。辯方另提及黃振強曾在私訊中指應酬「家長」及金主「好似做鴨」,黃解釋有關說法僅是「講笑」,透露曾與家長等「傾偈、食飯、應酬」。黃今作供期間,一度突大力呼吸並表現痛苦,法官批准休庭讓其休息,惟黃在離開證人台時無法行走並嚎叫,需由懲教人員抬入囚室。再開庭時辯方問黃為何於案件提堂期間一直表示不認罪,被質疑選擇先向警方而非法庭認罪,指他因認為自己「打唔甩」,故轉做「金手指、污點證人」,以嘗試獲大幅度減刑,黃就對此表示不同意。

眾籌銀行戶口 泰國女友名下登記

黃振強今續出庭作供,接受代表第三被告嚴文謙的辯方大律師盤問,就其兩部被警方檢取的手機內擷取的大量Telegram通訊對話,辯方引述黃跟「家長」的對話,提及他以泰國女友的銀行戶口接收資金,問黃對方表現不滿是否「爭風呷醋」。黃回應指對方應認為並不安全,又透露自己當時在泰國的女友名為「Rin」。黃之後在盤問下亦提及,當時用於眾籌的其中一個泰國銀行戶口,登記在女友名下,銀行卡則由他保管,他可在香港處理泰國戶口的款項。

辯方之後指,黃於2019年11月共三次赴泰旅行,首兩次僅與軍師林銘晧結伴,第三次則帶同「屠龍」隊員,而在第三次赴泰時曾從銀行戶口取走約20多萬元,用於該次旅行及與隊員的支出。

跟另一勇武隊伍隊長曖昧 認對兩女友不忠

辯方又引述黃與「屠龍」軍師林銘晧的對話紀錄,在盤問下供稱自己當時擔心泰國女友「check當時有冇嫖妓」,指擔心被對方發現;辯方一度追問他「實情你就冰清玉潔,冇嫖妓嘅?」黃就回答「我記得有,但係就冇發生性行為」,並解釋曾與隊友一同到前一天嫖妓的酒吧,因女友會到場,擔心自己被前一晚的妓女認出而導致「東窗事發」。又提及當時為防女友發現他嫖妓,向在泰國沒有女友的林銘晧提議,由對方謊稱該妓女是林揀選,不同意是利用隊友去幫自己解困,是「請求」對方協助。

另就黃曾供稱案發其間與另一勇武隊伍「閃燈隊」隊長「Kristy」互有好感,正處於曖昧關係。辯方問及兩人的關係,黃回應指「冇發展到有性行為嘅地步」,辯方就表示黃手機中收藏跟對方的情慾對話,黃一度向法官指相關資料跟案件無關,惟法官只回應「唔適合嘅話我會出聲」;辯方之後指黃對兩位女友都不忠,法官亦詢問黃「係咪兩頭瞞?」黃低頭沉默後回應「係」。

庭上突情緒失控持續嚎叫 官准暫時休庭讓黃休息

辯方之後引述黃跟「Kristy」的對話,提及跟「家長」的關係,黃有形容「感情都幾好」,亦稱自己「好似做鴨咁」;他解釋「做鴨」為「講笑」,意指需要應酬家長及金主。辯方追問他「提供咗咩服務,點解會話自己做鴨?」黃回答包括「傾偈、食飯、應酬」。黃之後又提及跟每個家長關係深淺程度不一樣,此時突開始大力深呼吸,取出紙巾抹臉後突全身顫抖,懲教人員數度著他「放鬆」及「控制情緒」,法官見狀就批准暫時休庭讓黃休息。惟當黃離開證人台時,他突持續嚎叫及大力呼吸,一度無法自行行走,要由懲教人員抬起帶入囚室。

休庭數十分鐘後,黃重新被帶上法庭,他先在證人台後鞠躬並稱「唔好意思法官閣下,唔好意思陪審員,唔好意思各位律師代表」,法官就提醒他如感不適,可向法庭提出。

辯方之後繼續盤問,提及黃被捕後錄取的錄影會面,提及「屠龍」在眾籌Telegram頻道「育龍」發布的文宣,內容由涉及「612中信圍困」開;黃被警員問及有關文宣的意思,他就回應「唔知」,又是純粹找人幫忙「寫一篇嘢,等我哋有多啲眾籌嘅資金……一篇煽情啲嘅嘢」,並指自己不知真假,也不需要人審核,並同意警員所說「有咁誇張,就咁誇張」。黃今就供稱,相信當時講的是事實,惟辯方質疑指,事實是在案發其間,不理真或假,黃是「求財斂財為實」;黃指「我唔同意」,又表示忘記當時「點解要講呢啲嘢」。

指原有律師團隊對其案件「比較唔上心」

惟他之後在盤問中承認,有關文宣目的之一是「攞錢」,而有關金錢的用途之一是賭波及去泰國嫖妓;另表示曾為隊友提供「屠龍」資金作減壓的事,估計共涉約20萬元。

辯方之後指,黃被捕後在案件首次提堂時,已有律師代表,案件及後於兩年間多次在裁院提堂、黃均有律師代表可索取法律意見,而在交付至高院的程序中可檢視控罪書,並向法庭表達意向,如不認罪須排期審訊,而黃當時選擇不認罪;直至於2023年主動提出欲跟案件主管面見,並與警方初次見面中表示認罪傾向,再錄取「無損權益口供」,詢問他何時出現認罪想法。

黃解釋稱,因自己當時的律師及大律師對其案件態度「比較唔上心」,故當時從他們身上取不到好有效的法律意見,「佢哋語氣態度唔係好care我……所以當時我作出認罪或不認罪,可以話係自己個人嘅決定」,指並非在得到有效的法律建議之後決定。辯方之後再質問黃,應向裁判法院表述認罪的意向而非先向警方認罪,他就解釋自己當時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我一開始唔知……我唔係好熟悉個程序」,提及於跟警方會面前,曾向另一大律師諮詢法律意見,其後與警方會面,警方著他自行與律師商討認罪事宜,才正式解僱當時由法援署派出的代表大律師,改聘另一大律師作現時法律代表。

否認被要求按「無損權益口供」內容於庭上作供

辯方之後關注黃跟國安警16991會面十次時的情況,包括首次會面中,警方當時著他自行與律師商討,並提及警方曾向他了解認罪原因、關心他被收押三年的狀況,他就分享自己的心路歷程,惟他重申記不起第二及第三次會面「講啲咩」。辯方之後質疑指,他當時發現面對的控罪非常嚴重,遠超一般暴動及擲燃燒彈,監期長很多,亦理解證據上跟同謀者吳智鴻要他人相信當時冇心「好難打」,黃就稱「我選擇唔回答」;辯方再追問他是否因認為自己「打唔甩」,故改為轉做「金手指、污點證人」,以嘗試得到大幅度減刑,黃就表示不同意。辯方又指,黃於「無損權益口供」的說法與警誡會面說法不一致,問及是否有人要求他按照「無損權益口供」的內容於庭上作供,黃表示不同意,指在作供前沒有發現內容不一致。

另外,辯方關注被告嚴文謙於案發其間,多次缺席「屠龍」的行動,原因包括陪伴女友,因而拒絕參與由黃提出到沙田示威及中大示威等,黃表示確認;亦確認嚴曾以正與女友約會及籌備旅行為由,沒有回應「出動」要求,並在他施壓下,才參與搬裝備等準備工作。

辯方今又在庭上指,黃的證供屬「tailor-made」,即按照呈堂Telegram訊息對話如裁縫般編作原因,黃表示不同意。黃又一概否認辯方指,他從來不曾與除軍師林銘晧外的「屠龍」隊友,提及打算帶領「屠龍」配合同謀者吳智鴻實行涉案計劃,因擔心若隊員得悉計劃可能不出席或向他索取「走佬嘅錢」。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