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35+」計劃目的、否決預算案取態 有否簽墨落無悔成定罪關鍵 「47人案」不認罪16人中,14人被判罪成,「35+」計劃目的、否決預算案取態,及有否簽〈墨落無悔〉成定罪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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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選案」周四(30日)宣布裁決結果,《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裁定16名不認罪被告中,共14人罪名成立。判詞中法官分析各被告對包括參與「35+」計劃的目的、否決預算案的取態、是否有簽署〈墨落無悔〉的聲明及相關解釋等,從而信納或不信納各被告的證詞。另外,判詞亦就辯方提出爭議的「非法手段」,是否應限制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作出裁斷,認為「非法」一詞足以涵蓋一些違反憲法、違反法律的行為。罪成的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及余慧明;僅劉偉聰及李予信脫罪。

裁定「非法手段」涵蓋違反憲法及法律的行為

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於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提出透過協調民主派陣營舉行初選,可達至立法會議席過半即「35+」,並透過兩次否決《財政預算案》,最終可迫令特首辭職,從而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根據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基於《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而當中第3項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法官在判詞中,列出有關的控罪元素,包括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判詞指,首3項為「犯罪行為」(actus reus),相關犯罪行為須有意為之而非魯莽或疏忽導致,才能構成「犯罪意圖」(mens rea);至於第4項「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則是額外的心理元素,為控罪指明的特定意圖。控方認為任何人以「非法手段」參與任何會「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而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就應當罪成。

就辯方曾爭議第22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按同類原則,應解讀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法官在判詞指,「非法」一詞足以涵蓋一些違反憲法、違反法律的行為,又指不難預計立法機關的運作,是可被「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很多種方式癱瘓,例如可以被網路攻擊資訊科技系統、通訊系統及電力供應系統;立法會議員及職員也可以遭生物、化學及放射性物質攻擊;如果「非法手段」按辯方解讀,則會令以縱火、釋放毒氣或散播病原體等行為攻擊政府設施,不會在《國安法》下被懲處;並指除非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含意延伸至極限,否則按辯方的解讀,會產生一個法律漏洞及引致荒謬的情況,從而減低了《國安法》作為保護國家安全手段的有效性,不利實現《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法官因此認為「非法手段」是包括「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官同時拒絕接納辯方爭議「其他非法手段」必須是指干犯刑事罪行的說法,指根據2020年5月22日《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的說明》,其中一個國安風險就是癱瘓立法機關的運作,形容為是觸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故不難理解立法機關是能被一個非刑事罪行的手段癱瘓,並指如立法原意是要只包括犯罪行為,全國人大可使用「犯罪手段」(criminal means)作條文字眼。

「35+計劃」只是「事實上不可能」 而非「法律上不可能」

而就辯方爭議違反《基本法》第73條下的職權會否構成「非法手段」,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亦只是行使其憲制責任;法官反駁指立法會議員集體肩負憲制責任,要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作審核和通過,雖然立法會不應「自動地及機械地」通過《財政預算案》,但大比數立法會議員蓄意地不顧《預算案》的內容和利弊而予以否決,明顯是違反《基本法》第73條及《國安法》第3條,大多數的立法會議員計劃要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即不顧《預算案》的內容和利弊,意圖迫使政府答應他們的政治議程下,便可構成濫用他們的議員職能,違反《基本法》第73條及第104條。

判詞續指,就控罪而言,唯一必須證明是被告知悉其行為會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後果,因此控方無須證明被告知悉他們所使用的手段是「非法」(unlawful);並同意控方所指,被告所達成的協議所導致的「憲制危機」發生,是會導致「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至於辯方曾提出,部分被告在案發時相信「35+計劃」不會成功,法官就認為,只是「事實上不可能」而非「法律上不可能」,而控罪行為客觀上不可能成功,是不能用作辯護,被告仍可因有意圖實現該罪行,而干犯串謀作出該罪行的控罪。

不信納何啟明跟施德來沒溝通 如沒一致立場會成政治災難

判詞中法官逐一分析跟各被告相關的證據及證供,同時作出事實裁斷。例如針對何啟明,判詞指何是不可靠、不誠實的證人,認為他若不是有共同目的,沒有理由參加初選;同時不信納何啟明跟其黨友施德來沒有溝通,不信納二人沒就初選達成一致的路線。相關判詞續指,兩人在不同選區出選,否決權是兩區均關注的議題,認為因選競團隊不同反更需溝通,加上兩人當時為民協正副主席,如沒一致立場會成為民協的政治災難。

判詞又指,何在民協的黨團WhatsApp群組中支持〈墨落無悔〉第一及二點聲明,亦表達他對第一點的理解,兩人亦在網上聯合發布〈墨〉,而何在出席兩次協調會議都同意戴在會議中提出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會議中張崑陽曾跟戴耀廷討論否決權,而何沒提出反對,文件亦有在會議中傳閱,當中字眼提及,任何人同意「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故拒絕接納何啟明不知否決《預算案》是「35+」計劃的目的;亦拒絕接納何稱「35+」可達至權力制衡,不信納他供稱可在立法會就「五大訴求」與政府商討,認為以其政治經驗,肯定他知道「五大訴求」是政府永不接受的訴求,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只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

至於施德來,法庭就裁定他知道「35+」計劃目的之一,是在取得「35+」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拒絕接納施稱〈墨落無悔〉第一點聲明沒有約束力,指〈墨〉是展示抗爭意志,如沒有約束力,並不合理,加上他在Facebook帖文中稱自己早前已簽署並承諾運用立法會權力,可見〈墨〉實有約束力。判詞又指,施身為民協主席、富經驗的區議員及政客,必知「五大訴求」是政府不會接受的要求,而他遞交提名表格時,夾附了「共同綱領」,故相信其內容與戴耀廷的協調會議共識一致。他又在初選論壇上,表明會兩度否決《預算案》、與政府沒磋商空間,故拒絕信納他稱否決權只是籌碼,參選人可不運用權力等說法。而由於他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沒有撤回〈墨落無悔〉,亦在選舉論壇上仍主張全面「攬炒」,故裁定施具有顛覆意圖。

判詞指何桂藍具有最激進政見 鄒家成有較激進理念

針對何桂藍罪成的裁決,判詞指何出席新東所有協調會議,知悉戴耀廷準備的「35+計劃」文件內容,另亦收到戴耀廷的協調協議文件;而新東的文件是「會運用」否決權。法庭更認為何是初選參選者中具有「最激進政見者」之一,希望把現行政治架構及制度連根拔起,反對「一國兩制」,毫不懷疑何參與謀劃的意圖是嚴重干擾及阻撓政府,藉其「破局」令特區陷入全面停頓。判詞又指,何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指何在作供時凡遇到不符她理解的內容時,會提出反對,難以相信何桂藍稱組織者一直沒提供文件,故未達共識,而她不會追問組織者,而何沒有作投訴實因滿意協調文件內容。

而就何桂藍供稱,參選只想鼓勵他人投票以推高投票率,法庭不認為是其參選單一原因,並指其政綱、街站、論壇、訪問均沒提及該點,更沒有聽到何向公眾指出取得「35+」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不切實際。

至於鄒家成,判詞指他同樣有出席新東所有協調會議,並接納區諾軒供稱,指戴耀廷提出「積極運用」否決權是迎合不同意見,而鄒會後曾與戴耀廷對話,就自己的不禮貌道歉,戴就向鄒索取電話號碼,肯定戴有把協調協議文件發予鄒,故鄒必然知悉協調協議文件中提及否決《預算案》的目的。

判詞指,鄒不只是〈墨落無悔〉的發起人,更是聲明的監護人,而鄒曾與另外兩名發起人向組織者發訊息,就毋須簽署「共同綱領」一事要求回應,當中亦有提及否決《預算案》的目標,形容鄒有一個較激進(more radical)的理念或立場,故相信他會使用任何方法,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他庭上稱會向政府施壓要求實現「五大訴求」及沒想過要癱瘓政府等,其網上發表文章與庭上證供非常不同,法庭因此拒絕接納,同時肯定鄒由交提名表格報名參選,已成為謀劃一部分,而他參選目的與戴耀廷一致,是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

指梁國雄過往有沒有否決《預算案》非本案焦點

針對梁國雄部分,判詞指雖然他沒有出席協調會議,但由陳寶瑩代為出席,法庭因而裁定在每次協調會議後,與會者均會收到協調協議文件,又認為從梁Facebook分享社民連文章,強調民主派應否決《預算案》以爭取回應「五大訴求」,認為他必然曾收過協調協議文件,並清楚知悉計劃的目的。

對於黃浩銘曾致電區諾軒,表明不會就否決《預算案》作任何承諾,陳寶瑩亦曾於會議上反對否決《預算案》,但法庭認為,社民連立場其後有變,梁是在清楚知悉「35+」目標的情況下參與初選,提名表格夾附寫有「五大訴求」的政綱,認為梁是謀劃的一分子。而梁作為前立法會議員,必然知道重複否決《預算案》會造成的後果,即對政府運作造成嚴重影響。至於他過往有沒有否決過《預算案》並非本案焦點,考慮梁一系列言行,認為他無疑具嚴重干擾、阻礙、破壞政府職能的意圖,故裁定他罪成。

指吳政亨與戴耀廷交流超越個人來往 認為他同意與戴推動「謀劃」

至於在16名被告中,沒有參與組織「35+計劃」、沒有參與協調會議、並非初選候選人,僅因自主發起「三投三不投」行動而被控的吳政亨,同被裁定罪成。法官在判詞中指,證據顯示吳知悉初選5個選區的協調協議內容,他其中一個Facebook帖文就提到,「五區候選人都同意簽署協議書『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各區因應候選人的要求換了不同字眼……」;另吳於訪問中,也顯示他知悉〈墨落無悔〉聲明,以及民主黨沒有簽聲明,又表示有傳言指所有人都同意簽聲明,他當時感到高興,這意味著他同意〈墨落無悔〉內容,故他必然知悉本案「謀劃」就是「35+計劃」目標。

另外,法官又引述從吳政亨電腦撿取的一篇署名「李伯盧」的文章,認為當中內容可見吳同意支持「攬炒」概念的人士,而吳曾在「三投三不投」Facebook及Instagram專頁,將中共形容為「不擇手段的敵人」(unscrupulous antagonist),鼓勵選民反抗;又曾呼籲支持擁抱「攬炒」的候選人,並指初選目標是「踢走共黨」,可見他視對抗政府及中共為泛民立法會議員的工作。綜合上述證據,法官認為吳的言論不單純是「選舉語言」,惟一合理推論是吳同意泛民若被選入立法會,便會推動「謀劃」反抗政府及中共。

判詞並重點引述吳與戴耀廷交流的證據,當中顯示吳一直知悉及同意「謀劃」,認為他同意與戴推動「謀劃」,所做已超越與戴的個人來往,唯一合理推斷是吳並非單獨行事,是有意確保只有初選勝出候選人才能參加立法會選舉,以協助泛民取得大多數立會議席,繼而否決《預算案》迫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引致立法會兩次解散,最後令特首下台;又認為吳同意〈墨落無悔〉聲明內容,亦支持「攬炒」概念,《國安法》生效後沒有改變想法,相反仍積極為戴耀廷提供協助,而「三投三不投」正是初選後即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綜合上述原因,法官裁定吳政亨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