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事件被告謝長廷(左5)、洪奇昌(左6)和江蓋世(左4)、在律師陳水扁(左7)陪同下應訊。中央社記者陳明仁攝 76年6月23日
612事件被告謝長廷(左5)、洪奇昌(左6)和江蓋世(左4)、在律師陳水扁(左7)陪同下應訊。中央社記者陳明仁攝 76年6月23日

(中央社網站)1987年(民國76年)6月23日:「612」立法院滋擾事件被告謝長廷、洪奇昌和江蓋世,由律師陪同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應訊。

1987年6月12日,民進黨中央黨部在立法院大門口發動群眾,抗議國民黨強行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這場示威遊行遭到「反共愛國陣線」反制, 因而爆發了該年最嚴重的暴力流血衝突,稱之為「612 事件」。

立法院6月23日三讀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612 事件」擔任示威遊行總指揮的謝長廷、副總指揮洪奇昌和江蓋世則遭到起訴,罪名為「妨礙公務」、「妨礙秩序」。

訴訟過程中,民進黨舉辦一連串聲援活動,被告後來均遭判刑, 1989年9月江蓋世到土城看守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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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日代表謝長廷於2019年6月11日談到香港百萬人「反送中」大遊行。他回首32年前台灣發生的612事件,認為情況相當類似。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攝 108年6月11日
駐日代表謝長廷於2019年6月11日談到香港百萬人「反送中」大遊行。他回首32年前台灣發生的612事件,認為情況相當類似。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攝 1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