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彭軍壕指沒想過炸彈計劃後果 憂不參與會被殺
「屠龍案」周三(5日)續訊,認罪被告、控方證人彭軍壕供稱,他到台灣接受「軍訓」的心態是想「做吓啲運動」,當時各人均不知同謀吳智鴻會有槍及炸彈等,惟表示軍訓與涉案計劃有「少少關係」。彭軍壕又供稱,當知到炸彈計劃時,並沒有想過「會炸死好多人」,也沒有想過炸彈在油站附近爆炸的後果。就他在「無損權益口供」中表示自己「一直好想退出」,他當時指因擔心吳智鴻「搵人殺我」才繼續參與,彭確認至今仍維持有關説法,並承認自己「怕咗佢(吳)」。
軍訓食宿費用全免 另收6000元零用錢
彭軍壕開始接受辯方盤問,他確認案發時33歲,其父當時任職警察、正準備退休。就辯方指同謀吳智鴻沒有強逼他赴台,也沒附加條件要求去完軍訓就要參加大行動,彭表示同意,並確認軍訓食宿費用全免,另可收取6000元零用錢。
彭續供稱,在得知軍訓約兩周後已辭職,承認赴台少少抱「做吓啲運動、操fit吓自己」的心態,惟不同意辯方指是當「旅吓行、散吓心」,並指軍訓與「12.8」計劃有「少少關係」,但確認當時大家並不知道吳真的會有槍及炸彈等。
彭指,在台訓練期間各人須在清晨起床跑步,要求是兩小時內跑5000米,辯方即指「行都行到啦!你唔係講笑啊嘛」,彭聞言聳肩,其後指當時參與者可「跑吓停吓」、隨時休息,亦確認不會因表現而受罰。他續供稱,跑步後會一同食早餐,費用由團隊金主劉偉德支付,早餐後會到街上健身室訓練包括舉重及深蹲等,惟被辯方質疑他未試過真的軍訓,彭就指自己「好細個(試過)」,但辯方指那些非軍訓,「童子軍都係」,最終彭同意其父在警察學堂的訓練是更為辛苦。
彭續稱,健身完結後會休息,下午再學習搏擊及用槍等,不同意曾用氣槍練習射擊,亦有到海邊訓練,惟同意只是「浸吓水、伸展吓」。而在黃昏晚飯後可自由活動,包括離開宿舍,他本人也曾跟所有參與者一同逛夜市。另又確認晚上於宿舍可「打機」、上網、打電話等,也沒規定晚上9時就要入睡,但他不同意辯方指,軍訓內容沒有涵蓋實彈射擊、化學常識、製造汽油彈及炸彈知識等。
軍訓後回港近兩月沒參與任何示威
彭又指,2019年9月底完成台灣軍訓後,在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沒有參與任何示威,同意辯方指「中大嘅事(示威),你哋冇份,理大嘅事(示威)你哋冇份,10月1號國慶嗰次又冇份」,該兩個月香港發生的示威遊行暴動均完全沒有出現。他續供稱,於11月16日與隊員、「屠龍」隊員到西貢試用軍火時,身穿黑衣、帶黑色背囊,以及用黑衫罩住頭部以免接觸到昆蟲和蜘蛛等,確認被告張銘裕參與當晚試用軍火行動,但不曾與對方溝通,故不知對方參與原因。而他當時僅擔任哨兵,沒參與試用手槍,其他參與者試用手槍時,他相隔約5米範圍,不清楚誰曾試槍,同意張銘裕可能沒有試槍。
庭上稱早預料被捕並已決定被捕後即認罪
辯方其後指,彭供稱於計劃原定實施日前一夜、即12月7日的晚上十時多,與吳在香港華仁書院處理組裝炸彈事宜時,才首次從吳口中得悉涉案計劃詳情,就吳計劃於12.8民陣遊行其間安排勇武小隊在旁破壞引警察到場,吳則先後引爆大小炸彈,質疑指當時「成條軒尼詩道都係人……你哋明知道咁多人,都擺兩個炸彈?」彭回應:「咁佢(吳)嗰計劃係咁」;辯方續問:「你有冇諗過,當時會炸死好多人?」彭指「係」,又強調自己「唔清楚啲細節㗎喎」。
辯方之後再質問彭指附近有油站,如兩個炸彈在旁爆炸,他有否想過後果,彭指「冇諗過」,更同意辯方指,覺得「吳智鴻係癲」。就彭軍壕於「無損權益口供」的最後一段表示,「我就一直好想退出,但以鴻仔為人,我知道佢咁多嘢,佢亦知道我住邊度,如果我唔參與嘅話,佢可能會搵人殺我,同搞我屋企人,所以我冇得唔參與」,辯方問彭是否到今天仍維持有關說法,彭回應「會」,並指自己得悉計劃後「更加擔心」,並承認自己「怕咗佢(吳)」,不同意辯方質疑他只為減輕罪責。
確認現時承認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彭之後在辯方提問下,表示「我有預過畀人拉」,並指已決定被捕後即認罪,亦在清楚警誡錄影會面可保持緘默的情況下,選擇錄取會面。他確認,在被捕後的2020年至2022年間,與警方共會面14次,第三次會面已為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不曾受到威逼及「打、嚇、氹」,而他當時已知有機會藉此獲百分之五十的刑期折扣,但指自己不太在意刑期折扣。而在錄取口供後的10次會面當中,他曾主動承認提出會面,因擔心其口供不獲接納。
辯方就指出,彭口供內容「非常之重要」,稱他指控不同人士,彭就不同意自己一早與警方達成協議,亦不同意為讓律政司控告他較輕的罪行,才願意錄取口供,確認現時承認的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而辯方就指,彭為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後,律政司轉為控告現時本案的《反恐條例》罪行與「串謀謀殺」罪,兩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辯方庭上就質疑,其中一次會面時長逾三小時,惟彭堅稱不記得會面內容,以及表示雖然擔心,但其實不太在意證供是否獲警方接納,因「決定權唔喺我度,冇辦法」。
而他在距離錄取「無損權益口供」近兩年,曾再次與警方會面,時長約兩小時,彭稱該次會議同樣談及「生活上面嘅嘢」,他其後轉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繼續收押。另辯方就關注彭有否就如何使律政司撤控兩罪,向當時以警署警長職級退休的父親尋求建議,彭指沒有;辯方再質問他一直以來目的為希望律政司控告較輕罪行,才願意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彭就表示不同意。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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