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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全球關注的47人案,14人被判罪成。法律學者陳文敏日前曾在電台節目中質疑,判決「是否意味《基本法》違反《國安法》」。他接受本台專訪時再解釋,草議《基本法》時已預見,否決預算案後最終導致特首要下台的可能性。他更指法院只將《國安法》視為至高無上,而忘記了很多基本價值,令「國安好似大晒凌駕晒」。

 李家超及鄧炳強近日回應指:「為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政治要求,他們的目的是要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目的是要癱瘓政府,大大破壞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權力和權威。」

 政府連日來就47人案的回應,均是根據法庭判辭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於違法濫權行為;但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再次指出,這都是《基本法》設計之下的權利。

 陳文敏指:「整個基本法機制是當出現這個情況,行政和立法出現衝突,我們便交由選民決定,如選民決定再選同一班人入議會,等於不滿意政府,願意這班議員入去再次否決法案,這是在任何民主制度入面,選民行使投票權,令政府改變,其實結果只是換了個行政長官,整個制度沒有改變,所以說是顛覆政府其實言過其實。」

 法院無考慮兩制下民主社會議會的運作

 法院所指的「無差別否決」,成為罪成的關鍵之一,但陳文敏對法官的解釋有不同看法:「看看法院的判決其實也不是無差別,法官指初選參與者是有五大訴求,訴求是否能達成與法院無關。民主社會內的立法會不是只看條文內容,接著便否決,很多時是否否決或支持,是可以用來交換政府對其他事情的妥協,這是正正兩制的分別,而法院完全無仔細考慮這方面。」

 他認為,法院似乎只將《國安法》視為至高無上,而忘記了很多基本價值。

 47人案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的案件,判決對日後同類案有深遠影響。陳文敏說:「其中一個深遠影響,是究竟法院如何演繹和解釋《國安法》,尤其是《國安法》有好多條文可以判終身監禁。 (TC 6”10) 當去到終身監禁,所有普通法法院一定會要求,如果條文是要限制人生自由,法院會要講得清清楚楚,如果說得不清楚,否則法院不會給你的條文無限擴闊及含糊,這是法院的責任。」

 但今次法院的判決,似乎沒有做到陳文敏所指的「平衡」:「今次看到的也不是第一次,近期有些法院過份強調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好似大晒』國家安全好似『凌駕晒一切』。我們看不到法院有作出平衡,變成法院反而本身條文已好嚴峻和模糊下,法院再一次肯定令條文更模糊,是一個憂慮的趨勢。」

 陳文敏擔心法官取態傾向政府

 他不揣測是否個別法官的思維,而是擔心可能是所有法官的取態似較傾向政府:「政府說《國安法》好重要,我(法庭)便認為《國安法》好重要,以此作出發點時,無可避免地,判決結果是傾向政府,出現偏幫政府的感覺。」

 《國安法》是全國人大的法律,而今次法庭的判辭中,有參考官方的看法,包括香港政府和全國人大,陳文敏認為,單純以《普通法》原則處理不同法制是有問題:「(TC 1100”) 普通法法院多次強調,其實政府這類的發言要好小心,因為是在議會發言,基本上是政治宣言,法院如果全盤接納時,好容易偏向走向政治方面去看條例,而不是用文字推論。」

 初選投票者或會被視為有份「顛覆國家」

 14名被告罪成,哪當日有投票的60多萬人是否等同有份參與「顛覆國家」呢?陳文敏有這樣看法:「當時的選民是完全知道,是同意或肯定或贊同他們的協議,贊同他們行使無差別否決權,去否決財政預算,引致法院所指的後果。如果選民明知這作事,再參與初選投票,這個行為似乎是等於協助他們執行非法的協議,這行為本身也是違法,政府告不告是另外一回事。」

 陳文敏在訪問中亦講到23條立法,以及立法後首宗案件「小彤群抽會案」,明日會詳細報道。

 記者:李榮添/陳子非(台北) 網編:陳家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