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警員供稱李家田警誡下認到西貢試槍 沒目擊李遭受「打、嚇、氹」 當日拘捕李家田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作供稱,李在警誡下自願承認罪行,期間沒有目擊李遭受「打、嚇、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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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周二(11日)續審,偵緝警作供稱,被告李家田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淨係去過西貢試槍」」,又指當時依照吳智鴻的意思向空地開了一槍,「開完之後,就知道枝槍係真槍」。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亦提及「屠龍」群組前身為一個荃灣的群組,因2019年荃灣發生斬人事件而設立,原意為保護張貼文宣的人免受襲擊。警員又指,他當日曾在李家田的住所調查約8小時,供稱期間沒有目擊李遭受「打、嚇、氹」。

警上門拘捕時李家田正睡覺 

認罪被告、控方證人彭軍壕續出庭接受辯方盤問,彭指在2019年11月14日到西貢試軍火時身穿黑衫及黑色牛仔褲,但忘記當日其他參與者的衣着。就辯方指被告張銘裕記得呈堂的試槍片段中,負責試槍為手袖屬黑白間條的人是彭,他就作出否認,並指自己不知相關人士身份。彭軍壕接受控方覆問時,亦否認台灣軍訓與襲擊計劃無關

彭作供完畢後,控方傳召當日拘捕被告李家田的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6314楊立隆出庭,楊供稱於2020年6月11日早上,手持搜查令到李位於上水古洞的住所拘捕對方,他到上址後拍門,由李的母親應門,其後楊與案件主管及其他警員進入單位,到電腦房找到正睡覺的李家田,楊稱當時「走埋佢身邊,叫醒佢」,李張開雙眼後,楊表明警察身分及目的,之後對李作快速搜身及宣布拘捕。

稱李自願提供手機電腦密碼

楊憶述,他在拘捕李時提及「而家拘捕你『串謀意圖傷人』,因為我有理由相信,你串謀其他人喺2020年6月12日,用槍同炸彈傷害香港警務處人員」,法官一度追問「係幾時?」楊即表示作出更正,「係2019年12月8號」;續指當時在警誡下,李回應自己「淨係去過西貢試槍」,之後把槍交回「鴻仔」。當時在楊追問下,李再稱當時由「鴻仔畀枝槍我, 叫我試,叫我試吓開一槍,我就照佢意思,向空地開咗一槍」,又指自己在試槍當日才認識吳,並知對方在12月8日被警察拘捕,並稱試槍當時「我開完之後,就知道枝槍係真槍」。楊就把有關內容記錄在警察記事冊,李並在記事冊簽名作實。

楊續供稱,他及後負責搜查李家田的電腦房,檢獲6部手提電話、 1部iPad及1部電腦,並向李家田詢問iPhone、iPad及電腦的密碼,當時李均願意提供。楊又確認在整個拘捕及搜查過程中,不曾目睹李家田遭任何警員的「打、嚇、 氹」。

稱事前不知道「鴻仔」會試炸彈

庭上之後播放李家田於2020年6月11日晚上9時多錄取的警誡會面紀錄,負責錄取會面的警員同樣是楊立隆。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身穿白色上衣、戴眼鏡,指不需要律師陪同進行會面,並在警員提問下稱自己的Telegram名稱有「檸檬」、「John Lemon」、「黃又藍」等,又指「屠龍」Telegram群組的隊長「Healer」(控方指為黃振強)在10月尾、11月初曾問及有沒有人參與西貢試用手槍,然後TG名為「小熊維尼」的成員(控方指為張銘裕)和李呼應,兩人相約在試槍當日於彩虹站會合,乘小巴到西貢再轉的士到某個山頭,而「小熊維尼」就致電一名叫「鴻仔」的人士(控方指為吳智鴻),各人與「鴻仔」及其他李不認識的人會合,在「鴻仔」帶領下行山一兩小時抵達一個「好多樹」的地方,然後「鴻仔」從背囊取出手槍,對空地開了一槍,「然後一人一枝咁試槍」。到李家田時,吳就把手槍上膛,並向李稱「撳個掣就得」,李遂拉動扳機射出子彈,並聽到一聲巨響。「鴻仔」之後指其中兩枝槍有問題,又拾起彈殼扔到海中。

李在會面中續指,試槍後各人繼續行山到某地方,「鴻仔」再拿出一堆粉末並插入引線,用打火機點燃引線,粉末及後爆炸,其他人則在數米外看試爆。李當時稱,事前不知道「鴻仔」會試炸彈。而在試槍後,「鴻仔」給了他一把沒上膛的槍,李就把槍「袋喺身」,後來「鴻仔」經TG向他索取回槍枝,兩人遂相約在新蒲崗交收。而法官就提醒陪審團,當李家田在其他被告不在場時,對其他被告作出的陳述,陪審團不應一併予以考慮。

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另又提及「屠龍」群組的前身,因2019年8月5日荃灣發生斬人事件,之後他在街上偶遇其他關心事件的荃灣市民,大家遂設立一個群組,原意為保護張貼文宣的人免受襲擊,及後有人退出群組,最後剩下約10個成員,當包括「Healer」、「Kan」、「TT」、「阿塵」、「呂布」、「小熊維尼」及他本人,其中一名成員把群組命名為「屠龍」,而其他人沒有反對,李就稱取名原因為「取個意頭」。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