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辯方指警員曾廁所逼供 惟警搜查隊人員供稱當日沒搜查廁所
「屠龍案」周四(13日)續審,代表被告李家田的辯方大律師周三(12日)向當日參與上門拘捕行動的偵緝警員楊立隆作盤問,指楊跟同袍在進入李住所時沒宣布拘捕及施行警誡,再以手扣把李雙手反鎖,並在廁所內掌摑、拳打腳踢及施行「水刑」以逼供,但楊均一概否認。辯方周四指李家田在被捕後首次提堂時,曾投訴被捕時遭警方毆打及恐嚇,楊回應稱「不知道」。而當日到李住所進行搜查的重點搜查隊高級督察莫藹謙則供稱,當日帶隊把李住所「由上而下、內而外咁搜出去」,惟根據當日刑事調查隊的指示,她在數度檢視平面圖後,確認「除咗廁所,其他地方都有搜過」,而她不知當時廁所內發生了甚麼事。時任案件主管、負責拘捕李家田行動的總督察張堃婷則供稱,不曾指示莫不要搜查廁所,更強調「一定要搜」,但不知其他同事有否作相關指示,並確認自己當日沒有進入該廁所。
李家田住所有兩層每層約1千呎 警約3小時搜索未搜獲任何彈藥及槍
控方周三傳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A2-2隊偵緝警員6314楊立隆接受辯方盤問,代表李家田的辯方大律師周三在盤問中指,楊及其他警員曾用手扣把李的雙手反鎖身後,再將他推進電腦房內的廁所,並暴力地掌摑李逼問槍械的下落,襲擊過程維持30至45分鐘;另有警察再對李施行「水刑」等,惟楊在庭上一概否認。辯方周四續盤問楊,問楊是否知道李家田於2020年6月19日被帶上粉嶺法院作首次提堂時,曾在庭上投訴被捕時遭到警毆打、恐嚇,逼使他認罪;楊回應「唔知道」。
控方周四又傳召時任重點搜查隊高級督察莫藹謙出庭,她供稱當日收到指示到李家田住所搜查槍械及彈藥,並於6月11日下午3時多,帶同約6名同事到李位於上水的住所搜查,到場後發現李的住所是「好大間屋」,住所有兩層、每層約1,000呎,外圍有空地擺放雜物,搜查隊在先到場的刑事調查隊同事指示下「由上而下、內而外」開始搜查,強調目的是搜查證物,不會干預其他部分,最終搜查至當日6時多離開,約3小時內的搜索沒搜到任何彈藥、槍等與案有關證物。
重點搜查隊高級督察引述刑事調查隊警察 指「廁所不是搜查範圍」
代表李家田的辯方大律師就向莫展示一證物照片,顯示李被捕時身處的電腦房,該房廁所中放有一藍色電腦椅,問莫當日對此是否有印象;莫指當日沒印象曾進入該廁所搜查,解釋一名應是「O記」的刑事調查隊警察,跟他們提及搜查範圍,「呢個廁所唔係我哋搜查範圍入面」,故此跟從對方指示,並指沒向對方詢問不用搜查廁所的原因;又確認當時「廁所有啲乜,發生咩事」她都並不知情。
辯方續問除廁所外,是否有其他地方沒有搜查,莫再要求檢視平面圖後回答「除廁所,其他地方都有搜過」。辯方就關注在搜查其間,莫是否有看到刑事調查科的同事,她指知道同事在附近,但不知道他們確實在做甚麼,又指她沒有把當日搜查範圍紀錄到警察記事冊上,亦不清楚是否需紀錄。
負責拘捕李家田的總督察稱「不會容許重點搜查隊不搜廁所」
莫作供完畢後,控方再傳召時任總督察張堃婷出庭,張供稱小隊的每次拘捕行動均由她作出訓示。辯方就關注張有否就重點搜查隊在當日搜查李家田住所範圍給予指示,張指「有」;辯方遂展示拍攝到李家田住所電腦房內廁所的照片,盤問張是否有給予指示不要搜查該廁所,張回應「沒有」;辯方再問其他同事是否有給予有關指示?張稱「我唔知」;辯方此時就問:「你會唔會容許重點搜查隊嘅幫辦唔搜廁所?」張就回答:「唔會,一定要搜」。
控方覆問時問及張就當天搜查李家田住所行動,曾給予重點搜查隊甚麼指示,張稱她事前曾致電莫,告知對方該住所的大概地形、環境,及指示莫要「搵槍搵子彈、有爆炸品,所有地方都要搜查」,又提及子彈可能很小,並提及當日警犬隊亦有到場搜查爆炸品。
另外,張堃婷又確認,她負責管理警方就本案在2019年12月7日及8日的行動,指警方在12月7日已部署人手跟蹤同謀者吳智鴻,和本案認罪被告「屠龍」隊長黃振強,黃在12月7日的一舉一動均在警方監視下進行,而兩人在12月8日早上被拘捕。
正式拘捕彭軍壕前 已知悉彭父親為警察
張續稱,警方再調查數周後,在2020年1月17日拘捕本案認罪被告彭軍壕,確認在正式拘捕彭前,她本人已知悉彭的父親是警察,並確認辯方指,警員5820及警署警長馮保羅(音譯)曾於2020年2月4日與彭會面3小時,她得悉此事,亦收到兩人就會面內容的口頭匯報但忘記內容。
就彭在被捕近2個月後,已開始為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辯方問及彭的父親是否有跟涉案警員「傾偈?求情?」,張答「冇」,再補充「我只可以講我唔知」;又指對彭有否提出「吿少啲」沒有印象,並稱警方僅擔任為彭軍壕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角色,強調警方已向彭解釋,最後由律政司決定彭可否成為控方證人和決定如何採用口供,直言警方「其實完全冇任何話事權」。
張之後再確認,當被告被正式起訴後,警方不可向被告錄取任何口供,除非被告主動提出與警方會面,警方才會與被告見面,以評估被告提出的資料是否重要,而許多不同案件的犯人經常提出與警方會面。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