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律政司單就劉偉聰脫罪上訴 李予信成國安案唯一脫罪被告

香港律政司發言人周四(13日)向傳媒證實,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A條,就劉偉聰的裁決提出上訴,並確認沒有就李予信的裁決提出上訴,即意味李予信可獲確認成功脫罪,亦成為《國安法》案件中,至今唯一獲裁定無罪的被告。
高等法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於上月30日就「初選47人案」作出裁決,16人否認控罪受審被告,最終只有劉偉聰及李予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隨即向法庭提出,控方有意就兩人的裁決結果,以案件陳述方式提出上訴,並要求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申請對兩人續施加保釋條件以等候上訴。而律政司於周四即裁決後14日限期的最後一日,提出上訴。
辯方指據案例上訴只可涉法律爭議
在裁決當日,代表李予信的大狀對控方有意上訴就提出反對,指相關條例指明是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根據案例只可涉及法律爭議,而根據原訟庭判詞裁定李無罪的理據,則關乎是否信納李等事實裁斷,控方如要申請成功,就要把其「包裝」(dress it up)成法律議題並說服上訴庭。不過,法官其後批准控方申請,劉偉聰及李予信續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及要交出旅遊證件,而到警署報到獲准減至每個月1次,李予信並獲准取回10萬元人事擔保金。
罪成或認罪被告被安排6.25起求情
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審訊去年12月4日審結,歷時118日,最終3名法官接納,李予信在公民黨簽署支持〈墨落無悔〉聲明時,仍未成為候選人,此前未曾參與任何協調會議,也對公民黨內部溝通不知情;即使他知悉公民黨對運用否決權立場統一,但他個人從未公開表明支持運用否決權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競選時有可能只因別無他選而沿用同黨候選人政綱,看過國安法條文後也有即時修改選舉單張,故法官無法肯定李予信屬「謀劃」的一員,也無法確定他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至於劉偉聰,判詞指雖然其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上,但無法肯定是由劉本人簽署;加上劉從來沒有轉發上述聲明,亦從未在競選過程中主張「否決財政預算案」及「五大訴求」,認為從上述證據可見,無法得出唯一合理推論,證明劉在國安法生效前後認同涉案謀劃,亦不肯定劉在任何階段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其餘45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或認罪的被告,司法機構資料就顯示,各人被安排由6月25日起,按初選時角色或參選分區分批進行求情,橫跨7月至8月初,料在8月中前完成。另消息又指,法庭已向控辯雙方發出指示,要求雙方在書面求情中,就多項議題包括是否所有定罪被告均採納同一刑罰等級、為何應採用不同等級,以及個別被告應採用哪一刑罰等級等向法庭陳詞,以及如何處理按《國安法》第33條自動放棄犯罪、投案、揭發他人等情況之減刑理據作陳詞。
案件編號: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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