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辯方指賴振邦警署內被要求脫剩內褲「背名」 否則「坐十幾碌」 現隸屬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接受辯方盤問時供,否認有「打、嚇、氹」三名污點證人,又認為黃振強被捕後的傷勢是捏造事實誣告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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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周五(14日)續審,有份參與調查及拘捕行動的警署警長馮保羅作供稱,曾在會面中對3名認罪被告、污點證人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以「傾偈」、「閒話家常」進行評估,判斷他們是否適合擔任證人,惟沒紀錄相關內容。馮確認自己非心理專家,亦不曾進修犯罪心理學等,僅憑「累積經驗」評估被告心態。

另外,馮保羅在辦方盤問下否認黃振強曾遭警員毆打威嚇。至於另一被告賴振邦,辯方指馮曾在警署內要求賴脫去全身衣服、僅穿內褲,有警員更喝罵賴是「曱甴」,而馮當時就再要求賴「背名」,並稱:「只要話識佢哋,我就放你走,唔係我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馮一概否認上述內容。

警稱以「傾偈」評估被捕者是否適合任證人

現隸屬國安處、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A2-2隊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接受辯方盤問時供稱,他任職警隊36年、20多年的偵緝工作經驗。他不認識認罪證人彭軍壕的父親,後期才知彭父是警察,亦沒直接或間接接觸對方。

就彭於2020年2月4日跟警方首次會面,馮供稱彭當時表示想認罪及擔任證人,而他及後以對話形式對彭作評估及測試,「究竟佢係咪誠心、真誠作出悔過」,以及判斷彭是否適合擔任證人,而傾談內容甚多但與案無關,僅關乎彭的心理狀態,故沒記錄相關內容,現時亦無法回答有何內容。

辯方關注彭當時有否表示希望警方不控告或控告較少控罪,馮就指如果如此表達即是有目的,不是真誠悔過。至於辯方指無法從紀錄上得悉與彭會面目的,馮就解釋該次會面及其後多次會面,均由彭主動提出,理解是彭作為污點證人的心理壓力很大,故及後大部分時間聆聽彭說話,給對方情緒上的安撫。馮又同意辯方指,該數次會面都是「心理輔導」,亦同意沒在紀錄上提及警方人員做心理輔導。

至於另一認罪證人蘇緯軒,與馮於2020年3月26日首次會面,當時有大律師陪同蘇。馮指會面由蘇提出,表示想做污點證人,故當時亦跟蘇「傾偈」評估,惟沒紀錄相關內容。及至同年6月15日簽署「無損權益口供」。

至於在去年5月19日跟「屠龍」隊長黃振強會面,馮稱對方同樣表達想認罪及任控方證人,馮當時評估黃的情況,同沒有記錄內容。他在庭上指「你都知我咁多年經驗,處理過無數污點證人……係作為調查人員,最後一個把關……唔會被人利用漏洞做污點證人減低自己刑責」。

確認僅憑累積經驗評估 非心理專家亦不曾進修犯罪心理學

馮保羅又指為犯人作「心理輔導」是最後階段的事,而就黃及後再主動提出會面,他表示明白污點證人的心理狀態,雖然非心理專家,但察覺黃想找警方的人「入去傾偈」。

辯方關注馮不曾在調查報告記錄與黃振強首次會面的對話內容,如被接見人士須輔導、有情緒問題,如想自殺,便無從查看相關紀錄;馮就回應「我唔同意」,解釋「喺我嘅調查,記錄係咪咁重要?」,又指同意記錄了是較好,但稱會面長達兩三小時,「冇可能寫晒」,又指內容「都係閒談」。

馮之後在辯方追問下承認,即使他為疑犯作評估,自己並非「專人」,與疑犯會面時對話屬自然交流、不公式化,又指與黃振強首次會面已看出他有悔意,且從及後會面評估,「覺得係誠心悔意嘅人」。馮同時確認自己並非心理專家、不曾進修犯罪心理學等,僅憑累積經驗評估被告心態。

一概否認曾作出「打、嚇、氹」 不同意被捕人士的投訴

就辯方關注馮是否知道黃振強曾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在被捕時遭威逼利誘及武力對待,包括指在被拘捕時,被4至5名不知名便衣警員毆打,下半身多處瘀傷,嘴部左邊臉頰擦傷等,以及在被押送到警署的警車上,被同一夥警員以言語威嚇誘使作招認,馮回應不知道,及不同意黃上述投訴。辯方之後展示黃的傷勢照片,馮觀看照片後指不同意傷勢由毆打造成。又認為黃振強捏造事實誣告警務人員。

至於拘捕李家田的行動,馮就供稱當日進入李住所電腦房,發現李在睡覺,其同事叫醒李並施行警誡,留意到兩人對話但沒有聆聽整個過程,當時他正觀察其他同事工作,他不知道李家田有否作出警誡下的招認,以及有否在記事冊上簽署。

就辯方指李家田當日受調查隊伍的「打、嚇、氹」,才在記事冊上簽名確認警誡下的招認,馮表示否認,亦一概否認曾有警察對李施行「水刑」,以及向李稱「你知唔知依啲係恐怖份子?我而家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就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得」和把手槍按在李的手心再稱「我可以話你搶槍,喺度開槍啪咗你都仲得」等行為。辯方再質問馮及其他警察用水刑是否因發覺打黃振強「傷勢咁重⋯⋯所以改變策略」?馮表示不同意。

辯方指警令賴振邦脫剩內褲 穿回褲子時發現褲袋有子彈

辯方又指,被告賴振邦被捕後,馮當時在警署內帶隊見賴,要求賴脫下所有衣服、僅穿內褲,再要求賴蹲在牆角,並向賴展示顯示Telegram的電子裝置,問賴「啲嘢去咗邊」,而在場有其他警員喝罵賴「曱甴」。馮就否認。

辯方表示,馮當時向賴振邦指「總之你同我背咗啲名,只要話識佢哋,我就放你走,唔係我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唔好以為我哋冇辦法整到你坐監」,及後着賴穿上褲子,再稱「畀第二條路你行,畀個懺悔嘅機會畀你」,馮再否認。

辯方之後指,賴穿回褲子時發現褲袋有數粒子彈,有警員取出子彈並在賴赤裸的上身前後摩擦,另一在場警員就逐條「掹」賴頭髮,並表示現時可放他離開,但「會同出面啲人講係你篤灰,篤晒佢哋出嚟」,馮亦否認。

辯方最後指,馮及後著賴穿好衣服並帶他到值日室,途中有警員曾將賴的頭和身體撞向牆;馮再否認。就辯方指賴當日獲保釋外出,馮稱對此沒印象,又稱不知道賴曾就馮隊伍上述的行為向警察投訴課投訴。辯方指,賴即使遭恐嚇、毆打也沒作出招認,故馮在當日之後要求認罪被告、控方證人彭軍壕「篤多啲人出嚟」,並要求彭在「無損權益口供」中為不確定真名的涉案人物配上真名。馮再一概否認有關內容。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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