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理大暴動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17名家長車司機及逃出者判囚20至70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駕車接載從天橋游繩而下示威者離開的家長車司機,相對刑責比示威者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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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警方圍堵理工大學,逾百人曾用不同方法逃離,部分人更從天橋游繩而下再由其他人駕車接走,其中19人涉協助他人逃避警方追捕或登車離開而被捕,並被控暴動、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其中兩人早前已被判入教導所,餘下17人周二(18日)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0至70個月。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極之嚴重及「具殺傷力」,且有預謀及分工,部分參與者肆無忌憚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批評他們「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而部分被告駕車接載逃離理大者,若非警方迅速截停,犯案者可逃之夭夭,嚴重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認為接載者相對登車被告刑責更重。

官批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

17名被告,其中4名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周二被判入獄20個月;另一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及危險駕駛罪被告,就被判囚24個月;4名承認暴動罪,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獲法庭存檔的被告,被判囚44個月;另8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罪成被告,除其中一名案發時16歲女生被判囚60個月外,其他人均被判監禁70個月。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片段可見在理大不同範圍均充斥黑衫示威者,人數眾多,單是逃離理大已有600多人,各人在校園內及附近一帶大肆破壞,令交通癱瘓及公共秩序嚴重失序;至11月18日晚有示威者打算從行人天橋游繩而下,大批示威者聚集在「新橋」協助部分人離開,直言明顯地涉案暴動「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有策略、有分工」,又指示威者暴力行為持續升級,部分人肆無忌憚向警方防線射箭、投擲汽油彈和磚塊等,令理大外圍烽煙四起儼如戰場,批評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行為令人憤慨及震驚」,更特別提及部分被告當時正就讀或曾就讀理大,指他們「有份摧毀自己的校園」。

法官又指,警方曾在11月11至17日透過不同渠道向公眾發出信息,呼籲校內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立即離開,惟本案被告完全漠視警告走進理大,斥各人是「冥頑不靈」,而當時理大出入口有黑衣人把守,檢查進入者身分,認為眾被告必被視為「同路人」才獲放行,各人看到周遭環境仍執意進入理大,可見是願與暴徒為伍,認同他們所為。

法官續指,本案暴動極之嚴重,就辯方力陳各被告已深切反省、改過自新,法官就表示不能忽視各被告明知有被捕風險,仍要以身試法,直言「不能懇求輕判,要為自己惡行負上刑責」,考慮暴動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所造成的傷害,最終就暴動採納72個月監禁(6年)作量刑起點。

認為接載者相對登車被告刑責更重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案中部分被告分四車接載多名逃離理大人士,其中一人更超載,指若非警方迅速在紅磡繞道截停涉事車輛,犯案者已可逃之夭夭,將嚴重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又認為接載者相對登車被告刑責更重,故採納24個月作量刑起點,至於登車8名被告則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至於涉及危險駕駛的被告陳鎮洋,法官指連同他在內,當時其車上共有7人,指陳案發時漠視警方警告,拒絕停車並繼續行駛,令警員需後退,直斥被告妄顧警員、乘客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和福祉,批評其駕駛方式「十分自私和魯莽」,無人受傷實屬僥倖,考慮犯案歷時少於2分鐘,故就此罪採納15個月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獲3分1刑期扣減,把被告判囚10個月及停牌3年;連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陳鎮洋被判監禁24個月。

審訊沒存在延誤惟考慮各被告候審數年酌情減刑4個月

在整體刑期方面,法官給予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全數3分1認罪刑期扣減,各人共被判囚44個月。至於被控暴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的8人,則共判處監禁74個月,考慮各被告在數年間候審的壓力、犯案前後對家庭的付出、參與義工及服務社會,酌情減刑4個月,即共判囚70個月。而餘下一名案發16歲的卓姓女生,法官接納她在犯案時較年輕,酌情減刑10個月,刑期獲下調至60個月。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其中案發時15歲女生,在審前承認暴動及「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下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去年被判入教導所;另一案發時16歲女生就經審訊後被裁定上述兩罪罪成,今年5月同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313/2021、DCC5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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