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嚴懲台獨分裂犯罪意見」 可缺席審判最重死刑 當局表示將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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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新華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即日實施,當中包括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以及可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下開庭審判。

在各部門的聯合記者會上,出席官員表示,據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意見」分為4部分共22條,在「準確認定犯罪」方面,針對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相關行為的,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正確適用程序」條文則規定可缺席審判,「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放棄「台獨」可銷案或減刑

條文並設有追訴期,「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意見」強調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中國國台辦新聞局長、發言人陳斌華重申,這項「意見」只適用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台灣民眾。

編輯:李向陽(台北)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