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控方:最少10年監禁 戴耀廷一方: 3年作量刑起點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邀請法庭採納3年監禁,作為戴耀廷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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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人初選案」首批5名被指為組織者的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周二(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始作求情,控方今在庭上確認各被告可被分為不同的刑期等級,同時認為案中組織者是罪行始作俑者及幕後主謀,必然屬「首要分子」,而根據港區國安法,首要分子需判最少10年監禁。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就陳詞指,戴耀廷僅以法律學者身分受訪,角色有限,並非共謀者而是「其他參加者」,所以向法庭大膽提出,以3年作量刑起點,給予認罪刑期扣減後判刑兩年。

控方望法庭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控方今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條文指若串謀干犯的罪行屬須判或可判終身監禁的罪行,刑罰必須與該罪行「嚴重程度」相稱,因此若要與國安法22條刑罰相稱,必須採納條文的判刑下限。控方又認為,參照立法文件及官員說法,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必然是讓串謀罪行與實質罪行刑罰一致。控方又指出,立法者於1996年訂立條文時,必然是預見未來或會出現如國安法般嚴重的罪行,才會選用「嚴重程度」一詞。

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判處無期徒刑或最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判處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則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李運騰問控方,指有陳詞提及負責否決預算案的議員,才是「首要分子」,控方則指,案中組織者如不視為「首要分子」,是難以接受,指相關陳詞是違反常識。

控方更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第105條,指與涉案的顛覆罪相似,李官則指,「呂世瑜案」提及排除內地法例,問控方的做法,是否「走後門」?控方稱不屬於「走後門」,強調需要審視立法原意,兩者使用相同法律字眼及同一套立法。李官再指,問題是可否參考內地法律內容,控方稱法庭有權參考。

戴耀廷一方認建議判囚兩年「有野心」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陳詞時則邀請法庭採納3年監禁,作為戴耀廷的量刑起點,而戴及早認罪,應獲減刑至判監兩年。黃承認,在法官頒下裁決理據後,有人可能認為判囚兩年的主張是「有野心甚或大膽」(ambitious or even audacious),但他強調有法律原則支持,並在考慮戴的個人情況後決定提出。而在在延伸庭旁聽的同案被告,包括余慧明、吳敏兒及劉頴匡等就聞言發笑。

法官指戴不是初犯者 辯方同意有定罪紀錄

不過,法官陳仲衡隨即打斷,指戴不是初犯者(not the first offender),黃就澄清指「個人情況」不是指戴初犯,同意戴有定罪紀錄。翻查資料,戴耀廷因提出發起佔領中環,2019年4月被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罪成,當時處理該案的法官,正是時任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黃繼明之後續,控方指控各被告沒有停止及退出串謀,法官陳慶偉隨即提醒本案為持續罪行,「不單沒有停止,更是繼續串謀」。黃回應,在國安法生效前,戴與他人採取非暴力手段,運用憲法權力爭取普選是合法行為,然而翌日即變為非法。黃明言戴的角色有限,其立場是本案是就《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罪的定罪,而非就《國安法》罪行的定罪,故判刑原則應根據香港法律,認為《國安法》的量刑可予參考,但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下限並不適用。

戴耀廷一方認為有別於買兇殺人案 戴並非共謀者

法官陳仲衡就一度問及,若戴不是控方所指的「首要分子」,那誰是「首要分子」?黃回應,戴並不會投票否決財政預算案,更無法控制當選者的意向,直言有別於控方提出的買兇殺人例子,指買兇殺人的主腦從案情清晰可見,惟戴在本案中,其後僅以法律學者身分受訪,並非共謀者而是「其他參加者」,認為法庭在量刑時,不應考慮戴之前的行為。

黃又回應《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立法背景,指出有關串謀罪罰則只修訂過刑期上限,打破原本的7年上限,令串謀謀殺等罪行最高同樣可判終身監禁,然而這些嚴重的罪行,都不設刑期下限,故認為國安法的最低刑期亦不應適用於本案。聆訊明續,黃繼明將繼續為戴耀廷作求情陳詞。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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