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吳政亨親撰求情信剖白初心 辯方力陳屬最低層級「其他參與者」

「47人初選案」首批5名被指為組織者的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周三(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二天求情。當中唯一不認罪受審,最終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吳政亨,其代表大律師力陳,雖然控方指控吳為「組織者」,但證供卻顯示吳甚至不是一名「積極參與者」,在整個謀劃中一直自發行動,除戴耀廷外從沒跟其他被告交流,亦從未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只關注舉行初選及爭取「35+」,對於當選者進入立法會後的行為根本不太感興趣,甚至拒絕在「三投三不投」行動宣言中加入相關內容。並重申吳一直是初選計劃的「局外人」,只因對法律無知及信納戴耀廷的法律意見而犯案,沒有參與協調或組織,認為他並非「首要分子」,只屬《國安法》22條中最低層級「其他參與者」。
求情信稱成長過程中 從沒有踏足「政治世界」
代表吳政亨的大狀石書銘周三在庭上,讀出吳政亨親自撰寫的英文求情信,內容提及他在整場審訊之中,被稱為「第5被告」,也被稱為「李伯盧」,而他希望告知法庭自己是誰,以及因何原因投身於公民和政治領域。
吳在信中提及,自己1978年生於香港,13歲時舉家移民至澳洲,在新南威爾斯大學取得理學士學位(數學專業)和商學碩士學位(保險精算專業),畢業後投身金融業十多年,畢生從無政黨聯繫,亦沒有參與選舉,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他在成長過程中從沒有踏足「政治世界」,皆因他鮮有對政策帶強烈意見,惟卻一直堅信自由、民主原則及權力制衡的價值,認為任何一個社會都存有分歧,而分歧必須解決,社會才能蓬勃發展,最好就是透過文明及民主方式,而非暴力和壓制。
吳在信中指出,「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直言自己深信公正和定期的選舉,最能抗衡潛在的暴政,故支持香港民主運動,認為各人爭取民主理念崇高,亦是這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明智之舉。
認為續推動民主運動須解決內部分歧 冀藉初選處理分歧
吳續指,清楚知道如民主派能在立法會中取得多數席位,並實現立法權力和平交接,可令香港民主運動踏前一大步,亦意味民主派審閱政府法案後,可按其判斷選擇接受或拒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歷史上從未擁有過的重大權力。如民主派能在立法會中取得過半議席,並贏得行政長官選舉,便能建立真正的執政聯盟,將徹底改變香港的民主格局,並深信未來會變得更好。
而民主派要贏得兩場選舉,顯然須克服眼前巨大障礙,包括香港的選舉制度對民主派極為不利,亦明顯是民主派過往無法獲勝的主因;另長期以來,他亦對民主派持續不斷內鬥感沮喪,導致在選舉中屢表現不佳,故為繼續推動民主運動,必須解決內部分歧。而正如他所述,認為文明和民主程序是最佳解決方式,這亦正是民主派內部舉行初選的原因,因當分歧一旦得以處理,陣營團結一致,相信很多事情都變得有可能,亦因此令他對初選產生熱情,雖深信初選難有成果,惟事實證明香港過去從未成功,故他希望盡力令這「白日夢」變成現實。
吳政亨又坦言,在政治世界他只是無名之輩,在公眾甚至政客眼中沒有知名度,而同案被告作供時被問及吳政亨亦根本無人知曉,故他幾乎不可能產生太大影響。不過,吳指民主的美妙之處,在於選舉中無論地位如何,選票只算作一票;不論貢獻多少,投票是選民的權利及責任,故儘管他是政治世界的局外人,其貢獻微不足道,亦認為推動某些事情以增加初選成功機會是其權利甚至責任,而出於如此心態,他因而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
稱自己是「局外人」 游說努力很大程度被忽視
然而吳亦在信中指,自己由始至終是「局外人」,正如法庭判決,他沒參與組織「35+計劃」,也沒參與協調會議,亦不是候選人,故當控方指控他是組織者時,令他感到非常驚訝;又指自己跟戴耀廷的關係,實際上更似游說團體與政策制定者,惟游說努力很大程度被忽視。
他又指,其主張之一是讓參與者把初選結果視為最終結果,然而組織者堅持容許一些選區有多於目標議席人數出選,並計劃在選前按民調作第二次競選,令他認為此安排違背初選所有目的,並指自己曾多次向組織者及候選人提出抗議,但最終無法改變任何事情。
從未提倡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只關注舉行初選
吳又特別指出,要求候選人承諾否決預算案從不是其主張之一,而直到上述成為公共領域議題前,他亦從沒有如此想法,且絕非他最初支持初選及發起競選的原因,認為民主派在立法會取得多數席位的好處顯而易見,不認為這附加條件有必要性,也不認為在某種程度上可取,因擔心可能會在民主派候選人間造成分裂,並威脅初選的成功。
吳最後指,當認為候選人已達成共識時他為此感到高興,又指自己明確表示共識的具體措辭並不重要,因讓其高興是各人可達成共識,讓初選能繼續進行,這亦是當他後來意識到有候選人拒絕簽署否決預算案的承諾,與之前各人都簽署承諾的說法出現矛盾時,為何懇請各人把問題置於一旁,先集中精力完成初選,「我支持初選從不取決於是否附有否決預算案的承諾——我對初選的支持一直是因為初選本身、只因初選本身。」
吳並指,自己已盡最大努力確保其競選活動遵守法律,相信法治是任何自由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只有制定合理的法律,這些法律並得到尊重和公正執行,社會才有希望繁榮。
辯方力陳為初選計劃「局外人」 屬最低層級「其他參與者」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石書銘就力陳,雖然控方指控吳是「組織者」,但證供卻顯示吳甚至不是一名「積極參與者」,吳在整個謀劃中一直自發行動,除戴耀廷外從沒與其他被告交流,過程中亦從未提倡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只關注舉行初選及爭取「35+」,對於當選會進入立法會後的行為根本不感興趣,甚至拒絕在「三投三不投」行動宣言中加入否決財案的內容。
石又指,即使法庭已推論戴耀廷曾向吳政亨講述謀劃目標,但吳有可能熱切回應,也可能沒有回應,法庭判刑時不能假設有關對話的深入程度。不過,法官就質疑指,吳曾協助戴在《蘋果日報》刊登頭版廣告;石書銘就強調,有關廣告只呼籲公眾投或不投哪些參選人,當時社會已熱切討論運用否決權,若吳認為有關內容重要大可放入廣告,惟他未有這樣做,重申吳一直是初選計劃的「局外人」,只因對法律無知、信納戴耀廷的法律意見而犯案,縱使對謀劃有認知,但沒有參與協調或組織,更不會參與否決預算案,只屬《國安法》22條下最低量刑分級「其他參與者」(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首要分子」。
法庭原安排3天處理第一組被告的求情,但最終只用了兩天,下一組被告的求情就安排在下周舉行。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