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家成及律師否認擅從監獄帶走投訴表格 辯方質疑懲教無權查閱信件 鄒家成及律師否認擅從監獄帶走寄給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辯方質疑懲教查寄予申訴專員信無法例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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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初選案」被裁定罪成的被告之一、並正因「7.1立會暴動案」正服刑的鄒家成,被指早前在還押期間,透過律師把寄給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帶離監獄,鄒連同一名律師被警方國安處起訴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四(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傳召懲教人員出庭,供稱向鄒派發投訴表格時,曾叮囑鄒勿自行寄出,須先由懲教人員作保安檢查;惟辯方質疑,法例沒有列明在囚人士必須透過懲教署寄出投訴信,亦沒授權懲教人員檢查投訴信,同意相關指引並非法律一部分。

涉及兩本佛教書籍被禁止收取

本案兩名被告為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兩人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鄒家成的Facebook專頁去年10月曾發出帖文,指鄒因早前被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打算去信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惟投訴信被懲教署阻撓,他因而改為透過律師寄信。帖文同時附有涉及的兩本書為《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兩書均為佛教書籍。管理鄒Facebook的團隊其後指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最終刪除帖文。

控方傳召曾在荔枝角收押所向鄒家成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的一級懲教助理15270林振昌作供,供稱於2023年4月28日下午4時05分,在收押所G座跟另一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一同派飯,到鄒的囚室時,鄒提出索取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陳稱當時曾問鄒索取表格的原因,但鄒沒有回答。陳就吩咐林在派飯後,向鄒提供表格。

否認曾警告鄒家成稱「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

林續稱,他索取編號為LCK-22-71的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後,先在派發紀錄冊記下鄒索取表格,並由鄒簽名確認後把表格交給對方,同時向鄒解釋使用投訴表格的規則,叮囑鄒填妥表格後勿自行寄出,必須通知當值職員,再由懲教職員作保安檢查,同時向鄒解釋懲教人員不會翻閱信中內容。此外,他又提醒鄒如填錯表格,就須把填錯表格交回再重新索取,不可把表格交予他人,鄒當時稱「清楚明白」,未有問及如何透過第三者寄出投訴信。

林表示,懲教人員會按程序於在囚人士前作保安檢查,惟不會看信的內容,完成後把投訴表格封口,再由高級懲教主任在封口加簽,然後交回在囚人士親自投進信箱寄出。

林振昌之後接受鄒家成一方盤問,就表示前述保安檢查程序是按懲教工作指引行事,不清楚是否屬法例規定。辯方之後展示荔枝角收押所張貼的告示,提及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程序,指告示沒提及在囚人士必須透過懲教職員寄出表格;林回應確沒有寫,但他並不同意辯方說法,同時確認告示亦沒有提及表格需接受保安檢查,交予懲教人員才可寄出。此外,林又在盤問下確認,在派表格時曾詢問鄒投訴原因,但不同意鄒曾表示希望就《希望.新生》及《心之勇士》兩本書籍事宜作投訴,指其家人嘗試入書但被退回,以及不知原因書皮被撕破。另亦否認在得悉鄒的投訴內容後,曾警告稱「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

辯方質疑相關規例「喺邊度走出嚟㗎?」

另一被告胡詠斯就由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代表,指根據《監獄規則》,懲教人員「須准許」在囚人士寫信給申訴專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寄給申訴專員的信件,亦不得閱讀信件內容。林同意法律字面上懲教人員無權阻止在囚人士寄出投訴信,但同時強調懲教一方「冇話唔畀佢寄」。

林又在盤問下確認,若不依循有關程序,在囚人士無法寄出投訴信;辯方就一度質疑相關規例「喺邊度走出嚟㗎?」指在《監獄規則》中未能找到,林亦則指他不清楚。林又指,懲教人員進行「保安檢查」時,需檢查信件內會否有違禁品,如自製刀片或淫褻性圖畫。

控方覆問時就請林讀出《監獄規則》第47C條內容,當中指懲教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寄給申訴專員的信件,但如信件是在相關在囚人士面前開啟和搜查,或該在囚人士表示不欲在該信件開啟和搜查時在場,則屬例外;林確認相關保安檢查必須於在囚人士前進行,而獄中寄出的所有信件亦必須作保安檢查。

相關保安檢查僅屬懲教署內部工作指引 非法律一部分

控方又傳召林的上司、高級懲教主任陳育麟出庭。鄒家成一方在盤問中指,收押所內有關向申訴專員投訴的告示,沒指出必須經過懲教職員寄投訴信,亦沒提過要進行保安檢查,陳一概表示同意。而就辯方質疑懲教有何法律基礎檢查在囚人士寄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陳就解釋,相關做法為保安檢查,屬部門要求,即屬於懲教署內部工作指引,確認在囚人士無從得悉有關工作指引,但人員會向在囚人士解釋他們根據程序行事。

陳之後再同意辯方指,懲教署工作指引非法律的一部分,「唔係香港法例寫」。辯方關注收押所內告示沒列明投訴信需經懲教人員寄出,陳被問及在囚人士是否可循其他渠道寄信,他就回應指可交由律師或親朋戚友,「不過要事先申請」,又確認若沒經事先申請,或不獲懲教人員批准,在囚人士便無法循其他途徑,如由朋友或律師代為寄出投訴信。

所有證人已作供完畢,案件周五(28日)續審,將由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