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家成與律師擅自從監獄寄投訴信 表證成立7.2結案陳詞
「47人案」被裁定罪成的被告之一、並因「7.1立會暴動案」正在服刑的鄒家成,被指擅自透過律師胡詠斯寄出投訴信,二人被起訴一項「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周五(28日)裁定兩人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7月2日結案陳詞。胡以原有條件保釋,鄒繼續還柙。
兩名被告為鄒家成(26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均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辯方力陳投訴表格本身已屬授權物品。徐官在裁決前問控方對此有何立場,問投訴信在哪一刻變成「未經授權物品」。控方表示,在懲教署派發投訴表格時,表格仍是獲授權物品,但須經懲教保安檢查,才可獲授權寄出,故表格本身及寄信的行為,均未經授權。辯方則指控方錯誤理解《監獄規則》,強調「規則不等於法例」,並無法律基礎。
控方周四(27日)傳召4名控方證人,均為懲教署職員,供稱在囚人士須向職員索取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填寫後須先通知當值職員,由高級懲教主任在被囚人士面前作保安檢查,方可封口及寄出,又強調指引列明不會查看信件內容。另一總懲教主任確認在囚人士可循其他途徑送出投訴信,惟必須先向署方申請。另有懲教助理在庭上否認辯方的說法,指他得悉鄒的投訴原因後,曾警告:「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
鄒家成早前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個月15 日,目前正服刑。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粵語組報道 網編:陳家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