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袁嘉蔚求情籲法庭施以仁慈 透露獄中結緍計劃出獄後組織家庭 「初選47人案」周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處理被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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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周二(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處理被告求情,由6名港島區初選參與者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及彭卓棋出庭求情陳詞。其中袁嘉蔚一方力陳袁因漫長法律程序,由26歲還押至30歲,失去3年半人生,認為違反《國安法》後果相當清晰,已具充分阻嚇,毋須進一步懲罰;又認為法庭應施以仁慈,強調袁是有理想年輕人,熱心助人及參與社區工作,惟她對社區熱心和善良,回報卻可能是4至5年刑期。辯方又透露,袁早前在獄中結緍,計劃出獄後組織家庭,盼法庭寬大處理,讓她可盡早出獄。

辯方指從判詞字眼可見「謀劃」 引致惡果僅是各種「如果」

袁嘉蔚穿黑色裙,戴黑框眼鏡,留齊蔭留海及紥馬尾,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梁晃維穿灰色西裝,戴藍白色斜間領帶,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鄭達鴻穿灰色西裝,步入法庭後對親友微笑,他就由資深大律師潘𤋮代表;徐子見穿白色襯衫,拿着拐杖進庭,坐下後向親友揮手,由大律師黃雅斌代表;楊雪盈由大律師張耀良代表,她身穿淡綠色裙、白色針織外套出庭,臉形較還押前略為消瘦,望向公眾席即展現笑容,並向親友飛吻;至於留平頭裝的彭卓棋,就披上藍色西裝外套,並由大律師盧敏儀代表。

資深大律師祁志首先就量刑原則陳詞,指本案控罪屬普通法下的串謀控罪,非《國安法》控罪,認為《國安法》第22條最低刑期規定並不適用,指判刑必須跟從《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的法律原則,若法庭考慮最低刑期並不合法。他力陳,本案「謀劃」注定不可能實現,政府被癱瘓等嚴重後果也沒有發生,認為法庭不能按不確定、假設性的後果作判刑,因本案根本沒得出如此結論,並指從判詞字眼可見,「謀劃」引致的惡果僅是各種「如果」(Ifs)。

認為如考慮戴耀廷信念及行動 對其他被告判刑是不正確及不公平

不過,法官李運騰就質疑,若當局當時沒取消民主派候選人參選資格,「謀劃」即會被實現;祁志回應指,由「謀劃」協議被達成一刻開始,已包括很多「假如和但是」(Ifs and buts),又指即使政府沒有DQ,仍有其他方法阻止計劃成功,且成功與否更視乎兩次選舉的結果,包括是否有足夠參選人,以及選民會否再投票予同一人等,亦視乎當選人會否履行承諾,當中統統屬不確定性因素。

祈志又直言,戴耀廷的計劃愚蠢,惟極其量只算是一種示威,極不可能實現。法官陳慶偉就打斷陳詞提出質疑,指戴耀廷深信自己的計劃可成功,祈志就反問:「第一被告(戴耀廷)已多少次被證明是錯?(How many times has D1 been proven wrong?)」指戴也深信自己的計劃沒有違反《國安法》,惟法庭理應不帶情緒、客觀地審視結論,又指如考慮戴的信念及行動對其他被告判刑是不正確及不公平,強調量刑只須考慮案中事實,無關各被告相信甚麼,重申在判詞中,法官多次使用「假如」一詞,可證明假設並沒成為事實,國家安全沒受任何影響。

重申涉案控罪行為只持續29天 計劃從7月30日起已胎死腹中

祈志指,基於法庭不會考慮被告《國安法》前行為,如由2020年7月1日開始計算,控罪行為實際上只持續29天,而當時政府開始DQ候選人,計劃最後對國家安全沒有實質傷害,形容計劃是短暫、脆弱、天真及注定失敗,並從7月30日起已胎死腹中。

祈志續指,《國安法》第22條把「顛覆國家政權罪」劃分為4類行為,各有不同嚴重性,本案「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府機關履行職能」屬其中罪責最輕微一類,認為刑責不可能跟推翻制度、推翻政權、攻擊政府的類別相等,並指一個人在政府機關門前亂叫,不可能被視為攻擊政府。

透露袁希望出獄後能組織家庭 盼法庭可寬大處理判刑

祈志又就袁在案中角色及刑責陳詞,指袁非「首要分子」而屬次要角色,雖有意圖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立法會權力,但一切於2020年7月29日已結束,而本案漫長的法律程序已帶出阻嚇訊息,香港乃至國際都能感受到《國安法》的影響,而袁嘉蔚因本案由26歲開始被還押至30歲,失去3年半人生,強調已屬充分阻嚇,認為法庭毋須進一步懲罰,如今應施以仁慈。

祈志又強調,袁嘉蔚是一個有理想、有抱負的年輕女性,致力令自己變得更好,因相信自己所做之事不違法而犯案,並非一般罪犯,「他們(被告)是我們的同學,我們的同事、我們長大成人的孩子、我們的人民」;又提及袁在香港城市大學畢業,持有中文及歷史碩士學位,熱心助人及參與社區工作,曾任田灣區議員,還押期間甚至為幫人,曾在獄中惹上麻煩,強調袁對社區熱心及善良,惟如今回報卻可能是4至5年刑期。祈志並指出,袁沒有重犯機會,現時已在更生路途上,重申任何進一步懲罰都會影響袁的更生,並透露袁早前已在獄中結緍,希望出獄後能組織家庭,盼法庭可寬大處理判刑,讓袁能盡早出獄。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