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中大二號橋暴動案男生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 香港中文大學首宗暴動案,4名大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於中大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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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首宗暴動案,4名大專生被控於201911月於中大參與暴動,區域法院20217月裁定其中2人暴動罪成,另2名男學生則因法官同意控方無足夠證據顯示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而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存在關鍵矛盾,2人因而脫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答辯方力陳原審已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答辯人身上管有的保鮮紙和剪刀,惟遭法官先後質疑,並直言原審法官已裁定答辯人身處核心範圍,根本毋須推論何時到達,批評有關推論屬「多餘」,即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答辯人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律政司一方指證據疊加效應 可推論答辯人在現場參與暴動

本案答辯人為陳起行(案發時21歲,中大學生)及李俊皓(案發時24歲,理大生),兩人在20217月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陳另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據悉陳已離港,故律政司只就李的無罪裁決提上訴。

律政司一方首先陳詞,指原審法官過份著眼控方無證據顯示答辯人何時到達暴動現場或逗留時間,卻未有考慮其他壓倒性證據,包括當日早上1125分起,示威者已與警方在現場對峙,可見暴動已持續一段時間,而現場烽煙四起,滿地磚頭,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等,加上答辯人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其背囊內亦有保鮮紙。

法官潘敏琦就提出,留意原審判詞提及警方防線左前方約50米位置,正是物業管理處外一帶,指假如答辯人在附近被制服,變相當時仍處身暴動核心範圍;律政司一方同意,強調答辯人身上物品及現場環境證據,令推論屬壓倒性,又指不少暴動案件,都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何時到場及逗留多久,惟證據上疊加效應,可推論被告人在現場參與暴動。

律政司一方強調原審法官裁決有悖常理

律政司一方續指,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拘捕答辯人的警員證供,因其證供與片段不符,然而即使撇除該警員所指,認為證據「加埋一齊」已足可作出無可抗拒推論,證明答辯人參與暴動,強調原審法官裁決有悖常理。

另外,法官彭寶琴就關注律政司一方沒在陳詞中提及,惟指原審法官曾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被告(本案答辯人)何時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以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是否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質疑上述內容存在矛盾。控方同意,回應指前設是一定已到達,「先可以講『何時』同『幾耐』,似乎兩者係有衝突」,又指不清楚原審法官的思路。

答辯人4分鐘後被制服 官指「4分鐘好耐㗎喇」

答辯方就採納書面陳詞,並同意法官潘敏琦關注,指相關陳詞提及答辯人可能因受傷而無法迅速離開,以及以為旁觀沒有違法,但質疑由於答辯人無作供,故上述說法完全沒有證據支持。

法官彭寶琴就關注原審法官的裁決推論,指原審稱如有證據顯示答辯人身處現場多久,可推論他必定能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情況,但認為有關說法「邏輯思維上有幾大嘅困難」;答辯方就指當時警方一推進,瞬間即截獲答辯人,但法官潘敏琦質疑指,答辯人事實上是在4分鐘後才被制服,法官彭偉昌更指「咁嘅場景,4分鐘好耐㗎喇」。潘敏琦就再指,根據案發現場地理環境,示威者要逃脫相當容易,惟答辯人在警方驅散4分鐘才被捕,或反映其所在處非示威者中的後方,而是中間甚至前方。

答辯方就表示,接受可能是其中一個推論,此時法官彭偉昌即指出:「開始咗驅散,4分鐘喺核心範圍被拉,唔畀證供之下,疊加效應,真係其實好難應對」,又質疑答辯方重申,原審法官已考慮答辯人身上管有的剪刀及保鮮紙等,反問「考慮咗又點?」而潘官更指原審法官是「佢有咁講,但係口惠而實不至」。

案件排期95日區院提訊 答辯人續准保釋

答辯方回應,原審法官只是作出事實裁斷,法律上並無犯錯,強調判詞未必完美;惟法官彭偉昌即指,法庭當然不期望法官在判詞交代整個心路歷程,但認為以正常邏輯思考,一看下去已有衝突地方,是否需要處理?又指答辯人在警方行動4分鐘後被捕,當時現場滿地磚頭,質疑「點樣聽唔到、睇唔到、聞唔到呢?」

法官彭寶琴就指,原審法官已裁定答辯人身處核心範圍,根本毋須再作推論他何時到達,直言「多餘咗出嚟」;答辯方就同意,或是因原審法官判詞「唔係寫得太精準」。3名法官之後把案件押後20分鐘,然後即時宣布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答辯人的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考慮,並安排案件95日於區域法院提訊,其間答辯人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CACC43/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