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警射催淚彈致診所起火 醫生索償上訴欲傳召一哥 警務處一方答辯時指「根本不可能找出」發射涉案催淚彈的人,更指可能是他人當時趁亂撿起催淚彈投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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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港警圍堵理大期間,一名在理大附近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指警方誤射催淚彈到其尖沙嘴兩個單位,導致包括診所在內起火及損毀,於2021年入稟向警方索償逾672萬元。醫生早前要求傳召警務處長蕭澤頤及另兩名警員作供,但被高等法院聆案官拒絕,原告不服決定提出上訴,尋求推翻聆案官決定,案件周四(4日)在高院處理。該名醫生親自陳詞,指蕭澤頤作為警隊領袖,事發逾3年間應盡力調查下屬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單位的原因,找出事件真相,不應對事件一無所知。警務處一方則指警方「根本不可能找出」發射涉案催淚彈的人,更指或是他人當時趁亂撿起催淚彈投擲,認為蕭的證供與案無關。法官歐陽桂如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至本月底前頒下裁決。

原告:蕭澤頤作為警隊領袖 不應對事件一無所知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長,由律政司的外聘大律師趙芷筠代表。案件今年6月6日在高院聆案官何志賢席前提訊時,原告要求傳召警務處長蕭澤頤等人出庭作證,惟聆案官認為,蕭沒有參與涉案2019年11月18日的行動,傳召蕭作證是浪費法庭時間,拒絕梁的申請。梁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聆案官決定,同時要求頒令蕭澤頤、事發時在場的警員以及另一申請手令搜查涉案診所的警員錄取證人供詞,及在將來審訊中作供,如警員拒絕,原告可保留申請證人傳票之權利。

而入稟狀就指,事發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入稟狀又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672.1萬元。

梁錦聰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表示,警方聲稱不知道是誰把催淚彈射入其診所,法庭根本不可能找出真相,又認為蕭澤頤作為警隊領袖,事發逾3年間,應盡力調查兩枚催淚彈射入單位的原因,不應對事件一無所知。

女兒「幾乎可能被燒死」 要求到場警員解釋延遲通知救火

法官歐陽桂如就引述警務處一方的書面陳詞,解釋指當時情況混亂不知道原因,又不能排除當時有人撿起地上的催淚彈,再丟向原告的單位;惟原告質疑,警方足足調查3年時間,竟得出此結果,強調催淚彈是警方財產,警方應為此負上責任,並提供重要資料,以解釋催淚彈為何出現在其診所內,要求蕭澤頤身為警隊之首,親向法庭作出交代。

此外,梁錦聰又要求傳召警員楊國奇和曾雄(均為譯音),指其單位起火近10分鐘後,才有10名警員到場,楊是在場警員之一,惟卻無人通知消防員救火,要求楊出庭解釋為何延遲10分鐘才通知消防署,更指其女兒在單位居住,「幾乎可能被燒死」,認為事件關乎人命及財產損失,故要求傳召楊國奇解釋為何沒發現火警。

律政司:「根本不可能找出任何人負責」

至於另一警員曾雄,梁指曾於2020年1月以調查縱火案為由,向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搜查令,搜查梁的診所及單位,搜查令提及搜查原因是診所懷疑有縱火案,警方需進入單位取回催淚彈殼,故他認為曾作為申請手令的警員,應任證人解釋為何判斷案件是縱火案,以助法庭找出真相。

警務處長一方回應指,警方無法找出發射催淚彈的肇事警員,並直言「根本不可能找出任何人負責(impossible for us to keep hold of anyone)」,又指原審聆案官已裁定,原告要求傳召的警員提供的證供與本索償案無關,因此拒絕申請。辯方認為案件已有足夠證據開審,重申蕭澤頤等人與本案爭議無關,法庭應駁回申請。

法官歐陽桂如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本月底前頒下裁決。

案件編號:HCA1936/2021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