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譚文豪、李嘉達一方均指兩人屬「積極參加者 惟現已悔改

「初選47人案」被告之一譚文豪及李嘉達周五(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求情,譚文豪一方求情時指譚屬「積極參加者」級別,惟他認罪並已離開政壇,至今已被還押逾3年,準備好建立新生活,希望法庭接納當時譚不知道「紅線」在哪裡,並為譚公開向香港社會各界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李嘉達一方就形容李是一個走上歧途的好人,還押的年月令他付出代價,如今經已改變,望獲釋後與一直守候的女朋友成婚,並立志用社工、戲劇導師和心理治療師的身分,餘生繼續服務社會,並指李屬「積極參加者」,建議以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引述譚2020年立法會任期時 盡力通過撥款議案
譚文豪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指譚以中文親撰求情信,其妻及母亦有為他撰寫求情信,透露譚出身自草根、地下階層家庭,父親是的士司機,譚其後有機會到澳洲修讀機械及太空工程學士學位,憑自己努力成為飛機師;又指譚自2016年開始從政,放棄全職工作,但從無意成為激進(radical)的政客,只是希望香港變得更好,強調譚關懷社區,一直回饋社會,更曾出書望啟發年輕人成為飛機師,可見一切非為名利,而是其成長背景所驅使。
辯方續引述譚在2020年6至7月期間的立法會上,曾投票支持一些政府撥款議案,並基於該屆任期即將完結,盡力通過一些撥款議案,否則議案很大機會需押後至下屆立法會處理,強調譚即使在該段期間,依然盡力通過撥款開支,甚至有政府官員向他發訊息表示感謝;亦在2020年7月11日的一次撥款投票中投贊成票,沒為配合其政治議程對政府施加阻礙,有盡責地履行議員職責,審議所有關乎市民日常生活的議案。
辯方又指,由於立法會選舉因疫情延後一年,部分議員被取消議席,惟譚沒被取消議席,而是自行辭任。法官陳仲衡一度問及譚曾否提及辭任原因,何回應指譚當時感再留在立法會沒有前景,視為其從政生涯完結。
辯方表示,譚認罪並已離開政壇,至今已被還押逾3年,準備好建立新生活,望可彌補失去與其龍鳳胎子女、妻子及母親相處的時間。而譚投資開設的餐廳已關閉,其妻需獨力照顧整個家庭,又不能找全職工作;另譚在還押期間修讀會計及工商管理課程,其中3個科目獲第一名,準備在完成服刑後尋找工作。而譚早在收到控方案情撮要前已打算認罪,望法庭接納他有真誠悔意,給予全數3分1認罪減刑。
辯方不能在判刑時考慮譚在《國安法》實施前所言所行
辯方陳詞又指,法庭就串謀控罪應考慮當中的一些確定性及不確定性因素,包括有參選人可能因被DQ而未能入閘,以譚性格不可能被標籤為是次串謀計劃的「死忠」成員,法庭應以現實情況評估串謀計劃是否可實現,並指法庭不應把譚文豪標籤為「激進」(radical);惟法官陳慶偉指,譚所屬政黨非常激進,法官李運騰亦指,證據上也指譚在黨內提出要「搶韁」。
辯方重申,《國安法》第39條列明「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強調條文是用《國安法》實施「以後的行為」作處刑,法庭只能就被告在2020年7月1日後的「行為」處刑,不能就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被指所作的言行而處刑;惟3名法官均對該說法提出質疑。辯方回應指,法庭只可就斷定謀劃是否存在,及被告是否有參與謀劃這兩件事上,參考《國安法》實施前的活動,不能在判刑時考慮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言所行。
辯方又建議,譚文豪應被歸類為量刑分級中的「積極參加者」,法官陳慶偉聞言就問及,如果按辯方所言只考慮譚在2020年7月1日後的行為,以及有關行為如何構成「積極參加者」;辯方回應指按被告承認的案情撮要,在《國安法》實施後,他共作了3個行為,包括在初選論壇的發言、參加初選及遞交提名表格參加正式立法會選舉,並指如法庭認同判刑不應追溯《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則只應基於該3項行為判刑。
辯方代譚文豪公開向香港社會各界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
惟法官陳慶偉就續質疑,指該3項行為如何顯示被告有顛覆意圖?辯方回應,指案中謀劃本身有顛覆意圖,被告參與其中,而謀劃在2020年7月1日前已建立,譚在7月1日前參與,但當時一切皆屬合法,法庭可就7月1日後就被告的行為作判刑。法官陳慶偉就指,該說法與代表戴耀廷一方的觀點相同,法官陳仲衡再提及同一質疑,指同一原則若套用在戴耀廷身上,即戴在7月1日後的行為並非屬謀劃組織者;辯方回應有關問題應由戴耀廷一方解答,重申認為此原則適用於譚文豪的情況。
辯方另又提到,譚文豪曾在2021年9月自願與警方錄取口供,當時曾提及「當然如果你問番我轉頭,我絕對唔會參加呢個初選,如果知道係犯法嘅話」,認為反映譚在參與謀劃時的真實心態(state of mind),強調當時選舉有很多疑惑及不確定,望法庭能採開放態度,接納譚當時不知道「紅線」在哪裡,根本無從得知是站在「紅線」的正確還是錯誤一端。又指譚沒有原因在明知是錯誤及有機會要入獄數年下,仍一頭衝去做一些錯事,並在最後為譚文豪表示:「在此我希望向法庭表達,我對過去的言行深感悔疚,希望公開向香港社會各界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
有非牟利機構願在李嘉達獲釋後聘用
另一被告李嘉達就由大律師陳德昌代表求情,他先詳述李嘉達的背景,透露他出身勞動階層家庭,讀大學前一直居住公屋,高中時曾組織為四川大地震籌款,其後在港大修讀社工系,其間曾到廣東偏遠地區義教,於2013年成為註冊社工,又透過戲劇教育幫助弱勢SEN學童,並指有學童父母特別撰信,讚揚李對教育的熱枕和盡責,成功令其子女不再害怕與人交流。
辯方續指,李嘉達於2019年開始修讀表達藝術治療的碩士課程,望進一步幫助服務對象,遇上2019年社會騷亂後,有感年輕人絕望無力,決定參選區議會望可帶來改變,數月後因認為需要踏上更大政治舞台參加民主派初選,從此走上歧途,如今他向法庭承認犯錯,而及早認罪就是他悔意的證明。
辯方透露,李還押期間其女友一度提出先結婚,但李望獲釋後舉行一個能邀請親朋戚友參與的正式婚禮;又指李獲親友、中學校長、大學教授、服務對象、觀塘街坊等撰信求情,可證其品格,更有認識他的非牟利機構表明,樂意在李獲釋後聘用他任研究助理。
辯方續引述李自撰的求情信,強調他經已改變,指他是一個走上歧途的好人,如今已付出代價,反省後決定退出政圈,希望獲釋後以社工、戲劇導師和心理治療師的身分,餘生繼續服務社會;並認為李屬「積極參與者」,即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指他的刑責不屬最重,建議法庭以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又特別憶述曾與李嘉達會面時之對話,指李透露自己很久沒離開赤柱監獄,而在往法院途上,發現「樹很綠、太陽很猛、天空很藍」,直言對此感驚訝,因自己每日到法庭工作卻從沒留意,認為李已準備好開展人生新階段。
案件編號:HCCC69/2022、HCCC70/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陳家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