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李家田稱「屠龍」從沒以致命武器傷人 遭警嚴刑迫供遂虛構證供 李家田供稱「屠龍」使用汽油彈是想在示威現場「想嚇退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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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周四(11日)續審,被告李家田續接受盤問。李指當時網上有人聲稱擁有「大殺傷力武器」,「屠龍」隊員經常以此說笑,雖然TG紀錄顯示「屠龍」群組曾討論試「槍」,但李指隊員對試槍只是抱持「觀望態度」。「屠龍」的行動只是「搞破壞」、堵路、裝修等,從沒有實質或意圖以致命武器傷害人身,即使部份隊員曾使用汽油彈,也沒意圖以此傷害人,只是「想嚇退警察」,李家田承認曾參與「屠龍」逾10次行動,也沒跟大家討論過行動部署,行動前租用的安全屋只是用作「瞓覺、玩、打機」。李又指自己因被捕時被虐打迫供,所以想盡量滿足警察「等佢攞啲證據返去」。

黃振強曾對被告嚴文謙因女友缺席行動有微言

案件今踏入第50日審訊,被告李家田續出庭作供,由被告嚴文謙的代表大律師作盤問。李在盤問下表示知道嚴當時有女朋友,根據警方檢取的TelegramTG)訊息紀錄,李確認嚴曾多次因女友的緣故,無法出席「屠龍」聚會,或是要帶同女朋友一起去示威,令黃振強對於對嚴有微言,黃振強曾在「屠龍」群組內罵嚴文謙「又帶條友出嚟,佗手掕腳,佢走唔切點算呀?你救佢我救你呀?攬炒呀?」、「你帶住佢,我就唔出,你自己諗」。李確認嚴會經常提起女友,同意辯方指嚴的女友是「較有支配性」,會「指揮嚴文謙做乜做乜」。

各人沒因屠龍小隊出名擔心樹大招風

辯方之後指,當時網上有其他類似「屠龍」般對政府不滿的群組,有不少人「講得俗啲,吹到好大」,聲稱有大殺傷力武器如手榴彈,又指有一暱稱為「毒蛇」的人士,曾聲稱把許多大殺傷力的武器「收喺山窿」,李表示同意,又指當時「屠龍」隊員因認為「毒蛇」「吹水」,故會拿來說笑,同意辯方舉例「講起邊個有武器,就話喺個山窿度」。

辯方之後引述「屠龍」TG群組對話,黃振強稱「今晚試,副眼鏡(控方指為槍械的代號),唔知清唔清」,TG用戶「百鬼夜行」(被指為隊員程于寶)指:「想睇」,用戶「快樂的TT」(被指為隊員梁政希)卻指:「你哋呢啲係咪術語嚟,我唔識」,而「Kan」(被指為隊員林銘皓)問:「幾度近視」,最後嚴文謙回覆指:「我哋使唔使搵人守洞」、「試咗未」、「山洞到」,嚴又指自己「守緊」山洞。李家田確認上述內容,並同意辯方說法,當時成員間對有槍試「都係觀望態度,唔知係咪真」。

另外,李家田曾供稱自覺曾被警方跟蹤並告知隊友,辯方問有否隊員表示擔心;李就指沒有,隊員有繼續外出參與「勇武」示威,直言「佢哋有冇防範,我覺得冇嘅」,又指各人似沒因屠龍小隊出名,因擔心樹大招風。

李又在提問下補充,「屠龍」於 2019 8 25 日因勇武的行動成名,當時他繼續留在隊內,是想為製作紀錄片搜集資料。他又憶述曾進入理大觀察示威者,有示威者欲打開廁所假天花逃離警方追捕;亦有人互相依偎,有示威者神情呆滯地躺在地上。理大被圍後,示威者陷入絕望。

汽油彈擲警防線想嚇退警察

代表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之後盤問李家田,李確認僅他一人到理大參與示威,與「屠龍」無關。而就承認事實指,嚴文謙、張銘裕和黃振強在灣仔克街展鴻大廈的單位被捕,控方指該單位屬「屠龍」租用的「安全屋」,李供稱「屠龍」此前也會租用安全屋休息及放裝備,惟指各人「唔係咁認真示威嘅人」,安全屋是「瞓覺嘅地方,佢哋都係玩、打機」,絕少如控方所指會傾談接下來示威的行動及手法,但可能會在TG群組談及行動詳情。

辯方之後問屠龍小隊的行動,是否「出去搞破壞、堵塞路、裝修、破壞下一啲設施、商鋪?」李稱「係」,同意從沒有實質或意圖使用致命武器去傷害人身;就黃振強提及過使用汽油彈,李同意屠龍的搗亂行動曾使用過,但從沒有實質或意圖用汽油彈用來傷害人身;李又確認「屠龍」隊員在討論行動的過程中,亦從沒有提出要以汽油彈傷害人身,汽油彈僅用作破壞。

控方又指「屠龍」將汽油彈擲到警方防線,質問李「係為咗啲咩,照住條街俾佢哋行?」李就解釋「可能佢哋想嚇退警察」,並在盤問下指曾看過黃振強使用汽油彈,印象中嚴文謙亦有使用,但張俊富、張銘裕則不曾使用。

另外,李家田又指,不知道黃振強以其TG頻道「育龍」眾籌用的泰國戶口存了超過50萬元,直至本案審訊期間,才得知黃曾以個人戶口收款達 100 萬元。李亦對黃用眾籌的20 萬元旅行,多次到馬會賭博等均不知情,他亦為此感到惋惜。李家田之後在控方盤問下,指自己一共由黃振強手上收取了逾萬元資助,用來吃飯、乘車、娛樂等,他會私下問黃振強拿錢,但不知道其他隊員有否這樣做。

控方之後問李「屠龍」聚會時做的事情,李回答「吹水講笑」,如提及「毒蛇」和打機;如果剛參與示威,便會討論示威者與警方的行動,例如會說自己「中咗幾多催淚彈」、「啲警察追我,我就走得好快」之類,在法官追問下指,李解釋中催淚彈後身上會有瘀傷,又稱自己或曾參與「屠龍」超過十次的行動,只曾談論示威裝備、打扮等,但沒有討論過行動部署。

庭上與代表大律師示範被打動作

控方之後就李家田供稱被警方施水刑及拳打腳踢作詳細盤問,李認為自己遭受水刑的時間比遭拳打腳踢時間更長,後者約長3045分鐘,又在控方提問下,指毛巾大概被弄濕約810次。就李供稱他被打時,被逼坐在一電腦凳上、雙手被手扣反鎖背後,並認為警員非用全力打他,但因氣門被打無法「唞氣」而感辛苦。

控方質疑,其中一名被指控打李的警員5820「好大個肚腩下」,要「屈住肚腩」、「摀低身打你氣門,你係咪要我哋相信你呢個說法」?李稱「係」,又指當他坐在該沒有手柄的電腦凳上,警員6314以穿上軍靴的腳踢自己左邊腰間,導致有紫色的瘀傷。控方之後指「我想像唔到」,要求李在庭上作出示範,李家田遂在法庭安排下扮演警員,向與其身形相若的代表大律師示範動作,法官則在旁觀看,並形容該動作為「將右腳提高,打橫踢到左邊腰間」。李又補充指對6314踢了自己多少下沒印象,另李表示自己被捕時沒穿上衣,故被打及水刑時仍赤裸上身。

被虐打迫供後想盡量滿足警察

李家田續供稱,受水刑後警署警長馮保羅再恐嚇問他:「黃振強講晒你哋去西貢行山試槍,同鴻仔佢哋行吖嘛,知㗎啦,依家係唔對數啫,我哋係幫緊你咋。」之後又有警察威脅會以藏有軍火罪名拘捕他及其母親,以及要脅「啪」了兩人,李家田當時遂招認指槍不在自己身上、而是在吳智鴻處。及後馮詢問李「知唔知道鴻仔(吳智鴻的暱稱)有幾多枝槍呀」?李回答「唔知」,馮再問:「係咪三枝呀?」他當時就據此判斷吳智鴻有三支槍。

控方則質疑,警方在拘捕李家田前,已分別從吳智鴻家、蘇緯軒身上及摩星嶺找到三枝槍,「點解會話『唔對數』」?李表示自己不能確認警方當時已知道涉案槍械數目「對數」,又供稱在上述同一時間、即在水刑發生後,警察以「傾偈」的方式詢問他槍械的下落,他為免再被警方打及連累母親,亦向警方虛構吳智鴻曾用膠袋裝起一枝槍、連槍帶袋交給自己。

控方就質疑問:「打完你、踢完你、𢫏完你、水刑之後,佢哋同你傾偈?」李稱「係」,指警方著他記住多個名字及形容,包括黃振強、吳智鴻、賴振邦、張俊富、嚴文謙、張銘裕,但沒提及本案另兩名被告劉佩凝及許湛榮。

李又供稱,當日被打後亦向警員虛構指自己把吳智鴻交給自己的槍,放在一個綠色袋裏,不過警察沒有當場檢獲證物,他於被捕後在警署內錄取錄影會面時提及此事,警方遂於翌日帶他重回住所檢取綠色袋。控方質疑他為何虛構把槍收在一個可在屋內被找到的袋,李解釋是自己慣常外出用的袋,故第一時間想到,強調自己當時心情是想盡量滿足警察,「佢問我點樣袋住枝槍,我就答一個袋」。至於為何不虛構已將袋扔掉或歸還吳智鴻,李家田此時緊盯主控官,略提高聲量道:「當時我受到咁不人道嘅待遇之後,我唯有講啲嘢出嚟畀佢……因為我根本就冇槍……等佢攞啲證據返去」。控方指警方沒有當場檢取他的袋,而是在他被捕翌日才回到其住所檢取,問李「有冇失望、有冇唔高興?」李平靜地回應「冇失望」,也沒有不高興。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