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退休總督察涉反修例騙逾時津貼 被告上司供稱沒指示或批准 早前審訊時,負責為被告準備申領文件的警員供稱,共替被告申領150小時津貼,總申領開支為90,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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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退休總督察被指在20198月反修例運動期間,訛稱合乎資格申領「踏浪者行動」逾時工作津貼,涉案日子申領時數逾100小時,總申領開支為90,099,被控1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及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交替控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案件周五(2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踏入第3天審訊。案發部分時段署任警司的總督察供稱,被告申領的日子中,有多個時間警署沒啟動「警署防衛」,她亦沒指示或批准被告在相關時段逾時工作,指被告申領的做法為「將佢獲授權嘅鐘,加埋一啲佢冇獲授權嘅鐘」,並指被告作為總督察,負責批核下屬的逾時工作津貼,「佢應該好清楚知道邊啲鐘係可以claim,邊啲鐘係唔可以申領」。案件將押後至109日續審。

「暴徒」多黃昏後襲擊警署 故由行政人員負責「早更」

被告葉春榮(56歲,報稱為退休人士),否認全部控罪。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被告2000年已升任至總督察,在案發期間為沙田分區助理指揮官(行政);被告年屆55歲、於20211120日退休,至202351日被以「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拘捕。

時任沙田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總督察劉德儀(音譯)出庭作供,指自己於20197月中上任,於2019810日至827日期間,兼署任沙田分區指揮官職務。而在20198月時,沙田警署是受襲擊目標,當啟動「警署防衛」(station defense),主要由負責行動的人員執行,但如警署多個閘口受襲,就需調動負責行政的人員幫忙,但他們不需離開警署進行掃盪。

劉又稱,沙田區指揮官20198月曾因當時局勢,明確指示警區及分區的主要人員,包括總督察或以上階級需當值「中更」,特別是下午4時半後時間,因「暴徒」絕大部分於黃昏後作襲擊,而「早更」情況較穩定,則由行政人員負責,以維持正常公共服務,因此當時她與分區指揮官會在「中更」當值,被告則盡量「早更」當值,除非她與分區指揮官均休假,被告才需頂替返「中更」。劉續指,如沙田警署有啟動「警署防衛」一定有相關記錄,即使當時她休假,也會即時有人致電通知她,或在WhatsApp群組有相關資訊。

控方指,根據報告,警署曾在201981018:10至凌晨01:45啟動「警署防衛」,當日被告本休假,但她安排被告返「中更」,記憶中對方於17:00開始當值,及應在01:45下班,因當時警署報案室服務已回復正常。劉又稱,如當時有情報顯示有網民呼籲包圍或襲擊警署,便需留守至威脅解除,但記憶所及當日沒有關威脅,她亦沒指示被告逾時工作。

被告其中一次巡邏時間共長近13小時

控方續指,在201981220:45至凌晨00:15曾啟動「警署防衛」,劉指被告當時報稱07:00才下班,惟她沒批准被告00:1507:00的逾時工作。至翌日813日,被告報稱在預定當值時間外,於20:06至翌晨06:20當值,劉就指該期間沒啟動「警署防衛」,她同樣沒指示或批准被告在相關時段逾時工作。至於2019817日被告原定休假,劉指她當日00:36下班,其後休假,而根據警署流水簿,顯示被告於00:36上班,但她沒作出要求被告在該時段上班的指示,該晚亦沒有啟動「警署防衛」,她只指示被告81715:00至凌晨00:36當值返「中更」,沒指示被告由凌晨00:3615:00逾時工作,被告只可就15:0000:36時段申領逾時工作津貼。

劉又指,根據沙田警區指揮官的行動訓令,規定總督察級別或以上人員,需按區助理指揮官(行政)去制定工作更表、監督及巡邏沙田警區的全部報案室,聽取簡介當日案件及事宜,相關工作規定時間為4小時,如在休假期間進行,可申領4小時逾時工作津貼。劉按控方提供屬被告的記事冊,指出被告於81700:01開始進行警區監督及巡邏工作,於00:05巡邏馬鞍山警署報案室、00:30巡邏沙田警署報案室、12:45巡邏小瀝源行動機地報案中心、12:50返到沙田警署,即被告巡邏時間共長近13小時。

劉另確認,她曾簽署批准被告上述相關的逾事工作津貼申請,因當時根據被告警員記事冊、流水簿、警方文件等文件,真誠相信對方申領屬真確,並稱在「踏浪者行動」期間,沙田警署每月有20003000時數的申領,「咁情況下,我哋係特事特辦,見佢有交相關嘅證明文件,就批出相關批核」,又解釋稱:「如果3000條鐘,每條睇3分鐘,都要睇成萬分鐘,即係百幾個鐘……所以當時見到佢有返工,文件有on and off duty,就已經係盡快批核。」

被告時任上司指被告未獲授權下當值

劉表示,被告作為總督察需負責批核下屬的逾時工作津貼,認為對方應很清楚知道「邊啲鐘係可以claim,邊啲鐘係唔可以申領」,又形容被告申領的做法,「係將佢獲授權嘅鐘,加埋一啲佢冇獲授權嘅鐘,咁樣去申領」,直言被告遞交申領時,是被對方的證明文件誤導;而被告是在未獲授權下,在一些晚上至翌日早上時段,警署沒受威脅或受襲擊風險的情況下,「係喺佢要返嘅工,自動延伸佢嘅返工時間」。

劉之後將接受辯方盤問,由於要遷就各方日程,案件需押後至109日續審,預計需要多3日審訊。

被告超時工作總申領開支為90,099

早前審訊時,被告當時下屬、女高級督察陸詠曾作供,指被告曾指示她代為申領津貼時,曾問被告想如何申領,當時被告回答大意為「claim150DSOA(逾時工作津貼),其餘嗰啲鐘係claim time-off」,她於是轉告下屬處理,並有翻查流水簿上被告的當值時間記錄及核對表格資料,信納當時申領表格上的資料正確。而負責為被告準備申領文件的警員就供稱,根據相關行政命令,不論涉及「踏浪者行動」與否,總申領時數都不得超過150小時,故隨機為被告揀選符合「踏浪者行動」的超時工作日子申領津貼,以替被告申領150小時津貼,總申領開支為90,099元。而案發時被告的上司、現已退休的警司馬勝遠也曾供稱,控罪中部分被告申領逾時工作津貼的時間,並沒有指示被告要在相關時間逾時工作。

案件編號:STCC1716/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李家明